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大姚发布)
关于公布楚雄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永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楚雄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管理;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以及别墅、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项目应根据《楚雄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试行)》确定服务等级,包括综合服务、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和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维护、绿化养护等内容。本次公布的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已包含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物业企业利润,不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三、其他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其中供水、供电、供气的计量装置(表)依据国家规定由企业免费提供。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新建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燃气报警器、单元门可视对讲系统、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成本费用进入房价,不得向业主另外收费。
(三)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楚发改价格〔2025〕112号)规定执行。
四、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一)已办理权属证书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三)尚未出售的,按照经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五、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二)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式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在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将收费标准报物业服务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备案。
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服务人名称、物业服务等级及内容、经审查备案的收费标准、计收方式等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八、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不遵守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住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备案程序,擅自制定、上调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的;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际收费标准超出经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上限的;
(三)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等级、计价单位、收费依据等信息进行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不全、信息失实、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的;
(四)擅自设立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强制性收费项目,违背业主、物业使用人意愿强制提供服务或捆绑收费,或者对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的项目重复收费的;
(五)存在价格欺诈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收费行为的。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参考本标准重新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价格等。
十、本通知适用于全州10县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各县市可结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综合物价指数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各县市另行制定本地指导价标准的,需于制定后一个月内抄报州级主管部门。
十一、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若遇国家、省有新的规定或对项目有相应扶持政策等新情况,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校核并动态调整。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经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审查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附件
楚雄州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项目服务水平
执行标准
基准收费标准(元/㎡·月)
浮动幅度
无电梯房
电梯房
一级服务水平项目
应达到一级服务全部要求
0.6
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由合同约定
二级服务水平项目
应达到二级服务全部要求
0.7
1.10
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由合同约定
三级服务水平项目
应达到三级服务全部要求
0.8
1.18
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由合同约定
四级服务水平项目
应达到四级服务全部要求
0.96
1.28
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由合同约定
五级服务水平项目
应达到五级服务全部要求
1.64
向上浮动不超过10%、向下浮动由合同约定
备注说明:
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建议中,向上浮动不超过10%是指考虑到项目物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速、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平均增速、物料成本平均增速等社会及市场因素,物业服务单价可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对应服务等级基准收费标准10%(不含);向下浮动由合同约定是指考虑到小区物业服务具体内容、小区体量大小及服务合同约定条款等市场差异化因素,可在对应等级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幅度由合同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协商确定。但下浮后的收费标准,必须以确保全面履行《楚雄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相应等级规定的服务内容、频次和质量为前提,并能够保障项目物业服务实现可持续运营。各相关方应遵循质价相符原则,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违反劳动法规或牺牲设施设备必要维护等方式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政府主管部门将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主办 / 大姚县融媒体中心
来源 / 楚雄新闻
编辑 / 罗岚
责编 / 朱晓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