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回想起来,张先生觉得,自己从开始就陷入了一场骗局。

办公室365万卖了出去,3年过去了只收到25万房款

张先生是西安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他通过和开发商置换的方式,拥有了雁塔区金辉悦府小区1号楼2楼一套面积为408平方米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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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闲置资产,张先生考虑变现。
2023年年初,湖北人陈某某找到张先生的公司,称他想给儿子陈某购买一套办公室,几次沟通后,陈某某又说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税金能低一些,还称要注册一家新公司。这家新公司就是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蔡某某,他是陈某某的亲戚。
2023年7月5日,张先生与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己的办公室出售给该公司,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3655991元。
合同签订时,蔡某某作为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陈某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对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之子陈某向张先生的公司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
根据双方的《商铺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同意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后,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160万元,剩余款项则按每月20万元的方式分期支付,最迟在2024年7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很快,张先生就履行合同义务,协助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但随后,张先生方一直向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索要余款,都没有要到。陈某某、陈某称,该房屋无法贷款,拒绝支付剩余房款。
张先生方和陈某某的聊天记录显示,他多次要求其支付尾款,对方均称“全力落实”。2023年11月29日,对方说“回老家办贷款”。2023年12月4日,对方说,“我和陈某回湖北老家了,回去办款,结果是12月放的少,等几天,看能不能多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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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次催要之后,陈某某提出要宽限一些时间。张先生答应了。

仲裁委裁定三个被申请人按节点支付后无果,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该房产

2024年3月,张先生和乙方1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乙方2蔡某某、乙方3陈某某签订了还款计划书。3个乙方均承认违约,承诺2024年5月1日前支付购房款100万元整,剩余2455591元分期付款,最迟2025年4月30日前付清。
但3个乙方还是没有付款。无奈之下,张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2024年12月2日,西安仲裁委出具了调解书,确认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蔡某某、陈某某欠付申请人张先生购房款3455991元。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蔡某某、陈某某作为三个被申请人按照时间节点支付,最晚一笔的支付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前。
调解书中明确注明,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付款,则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月22日,在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张先生说,调解书下达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第一笔50000元,随后他多次催告,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后续款项。随后,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明路的一套房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查封或轮候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可到现在,张先生还是没有拿到房款。
6月22日,记者联系上陈某某,他说,自己一直在给凑钱,凑到就付了。记者问是不是已经将该房产抵押贷款了,陈某某没有回答,只是说在凑钱。
张先生说,这样的托词他已听了很多次,他已经不相信陈某某的话了。
记者也曾前往张先生出售给陈某某的写字楼,里面灯亮着,但敲不开门。陈某某的公司就在这套写字楼的楼上,也没见到有人。

买方拿到写字楼后,就在老家进行抵押贷了300万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方了解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25年10月27日,张先生的委托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后查证,在2023年8月30日,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在陈某某的授意下,以蔡某某的名义,在湖北广水一银行贷款300万元,并于同日将上述贷款转入陈某某之子陈某的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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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房贷通知书上的贷款方式一栏明确写着“商铺抵押”。用于抵押的商铺就是张先生出售给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那套。
此外,2024年9月1日,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还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上的这套房产向广州一公司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范围为《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货款债权,债权确定期间为2024年9月11日至202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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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告人在取得房产后,立即以该房产为抵押贷款300万元,并将贷款转入陈某的账户内,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这一行为充分证明被控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报案人财物。”6月30日,张先生说。
通过天眼查查询到,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8日进行了投资人(股权)变更,由蔡某某变更为刘某某,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持股比例100%。同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某某变更为刘某某。
“2023年7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3655991元,2023年7月27日支付预付款20万元,2023年8月30日以房产抵押贷款300万元,2024年6月19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2024年7月8日,公司投资人(股权)变更,2024年9月1日,他们又用这套房子进行了高额抵押登记授信300万元,总金额达600万元,可就是不给我付房款,这一系列行为表明被控告人存在明显的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张先生说。

7月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张先生已报案。西安浐灞警方已受理。

律师观点:
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胡超奇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被控告人陕西兴新盛业商贸有限公司及陈某某、陈某、蔡某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合同时即无真实履行合同的意图,其目的在于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报案人的房产。
证据表明,被控告人在取得房产后,立即以该房产为抵押贷款300万元,并将贷款转入陈某的账户内,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后又用这套房子做了抵押登记。这一行为充分证明被控告人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报案人财物。
胡超奇认为,被控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骗行为,隐瞒了其无真实履行合同意图的真相,通过签订合同、支付小额预付款的方式,骗取报案人信任,诱使报案人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取得房产后,被控告人立即将房产用于抵押贷款,并将贷款转移,拒不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完全符合“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情形。
被控告人的行为已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刑事与民事并行不悖,刑事侦查独立于民事处理。胡超奇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卿荣波 编辑 刘梦雨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