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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2020年5月21日上午9点左右,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昆山方向进入上海,驶出青浦区盈淀路检查站约300米后,发现机动车道路面上两个窨井盖完全缺失,路面出现大坑,车辆、行人途经极易发生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沈某没有置之不理,他观察发现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便驾车借道非机动车道缓慢逆行返回,确认了窨井盖缺失情况,随后原路逆向行驶返回检查站,向执勤交警报告了险情,并要求在缺失处安放反光锥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然而,交警却认定沈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当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沈某不服,认为自己逆行是为了上报公共安全险情,并非故意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他继续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撤销了交警支队对沈某的200元罚款。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逆行上报险情,算不算紧急避险?沈某的逆行行为,到底应不应该被处罚?

二审法院给出了明确回答,认为不应该罚。

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窨井盖缺失,随时可能导致过往车辆、行人发生事故,属于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沈某发现险情后,需要立即向执勤民警报告,才能及时在缺失处设置警示标志、排除隐患。沈某逆行返回检查站上报险情,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危险,具有紧急避险性质

而且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沈某的逆行行为是在非机动车道暂时无人通行的情况下进行,速度很慢,逆行路程也很短(约300米),更重要的是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

与所要防止的窨井盖缺失导致交通事故的危险相比,沈某采取的避险措施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其逆行行为不应被处罚。

沈某这个案子,200块钱是小,是非曲直是大。

一审法院认为逆行就是逆行,机械适用法条。二审法院则看到了逆行背后的原因,不是为自己图方便,而是为了排除公共安全隐患。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在惩罚违法者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善意的行为。沈某发现窨井盖缺失,本可以当作没看见一走了之,但他选择了返回上报。这样的人如果还要被罚款,以后谁还愿意多管闲事?行政处罚不仅要看形式,还要看实质。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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