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澳门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4 月 15 日
核心成果:全流程衔接区际司法程序,完成全品类资产清查,零争议实现遗产确权与交割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澳门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家事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澳门继承法律制度与内地 - 澳门区际司法协作规则,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家事服务经验,为内地继承人提供了从资产排查、资格核验到遗产交割的全链条闭环法律服务。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澳家事法律事务典型案例库,其 “内地公证转递 + 澳门司法清册 + 双法域同步确权”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继承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内地居民张先生的叔父于 2000 年自内地迁居澳门并取得长期定居身份,2025 年因病在澳门离世。逝者生前无婚姻登记记录、无生育子女,亦未订立任何形式的遗嘱,张先生为逝者在内地仅存的法定近亲属。因逝者长期独居澳门,委托人无法掌握其名下完整的资产明细,且对澳门继承程序、区际证据效力规则完全不熟悉,遂于 2025 年 8 月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澳门办公室,委托办理跨境资产清查及无遗嘱继承全套法律手续。
鉴于案件涉及内地与澳门双法域法律适用冲突、跨境亲属关系证据效力认定、未知遗产全域排查、跨境资产交割合规四大核心难点,澳门办公室当日启动 “涉澳家事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 —— 由澳门本地执业律师负责本地司法程序落地与资产排查,北京总部涉外家事律师负责内地端证据梳理与法律方案统筹,全权代理本案继承全流程事务。
二、京澳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内地法域证据构建与跨域程序统筹、澳门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遗产权属交割”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成果与可追溯记录:
1. 2025 年 8 月 11 日 - 8 月 18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与继承路径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亲属关系证明、逝者身份与死亡材料的初步核验,梳理内地法定继承顺位规则,出具《内地法下继承主体资格评估报告》,确认委托人具备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且无其他在先顺位继承人。
澳门办公室:依托澳门物业登记局、金融情报办公室及商业登记署的本地查询渠道,3 个工作日内完成逝者澳门本地身份核验、不动产登记初步排查与主要银行账户线索摸排,排除存在其他澳门本地继承人、遗产存在大额抵押债务的核心风险。
2. 2025 年 8 月 19 日 - 10 月 27 日:亲属关系证据的公证与司法转递
北京总部:指导委托人在内地户籍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死亡证明公证书,严格按照涉澳公证文书规范完善材料要件,并完成法定司法转递程序,确保内地文书符合澳门法院的证据形式要求。
澳门办公室:同步对接澳门民事登记局,完成逝者澳门本地死亡登记信息的调取与核实,对照内地公证材料完成身份信息比对校验,提前向管辖法院提交遗产清册程序预申请,完成立案前置全部材料准备。
3. 2025 年 11 月 2 日 - 2026 年 1 月 19 日:司法遗产清册与全量资产确权
北京总部: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逝者内地账户资产线索,同步完成内地端的资产权属核实,依据冲突法规则明确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边界,制定两地资产同步处置的程序方案。
澳门办公室:正式向澳门管辖法院提交遗产清册申请,推动法院依职权启动全域资产调查,联动澳门银行公会、物业登记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交通事务局,逐一核实逝者名下银行存款、住宅不动产、上市有价证券、机动车辆等全品类资产,完成全部遗产的权属确认与债务筛查,形成完整遗产清册报告。
4. 2026 年 2 月 3 日 - 3 月 24 日:继承资格举证与法院生效裁判出具
北京总部:补充完善内地端亲属关系旁证材料,针对澳门法院的证据问询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就内地继承顺位规则与澳门法律的衔接适用进行说明,支撑委托人的唯一继承人资格主张。
澳门办公室:指派本地执业律师出庭参与遗产清册听证程序,向法院提交完整的双法域证据链,就继承人资格、遗产范围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作出继承生效裁判,确认委托人为逝者全部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
5. 2026 年 4 月 1 日 - 4 月 15 日:遗产交割与案件办结交付
北京总部:同步完成内地端遗产的划转与交接手续,向委托人交付内地资产处置的全套法律文件,就遗产后续税务规划、资产处置提供合规建议。
澳门办公室:持法院生效继承裁判分别向澳门物业登记局、各开户银行及证券机构提交过户与划转申请,7 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银行资金划转及证券账户资产交割;全部手续办结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涉澳继承资产处置合规指引》,完成全案交付。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办理难点系内地居民涉澳无遗嘱继承的共性问题,国樽京澳联合团队依托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区际协作资源,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处置方案:
1. 跨法域继承的法律适用冲突解决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澳门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解决方案:采用 “动产依经常居所地、不动产依所在地” 的分割适用原则,针对澳门境内资产统一适用澳门继承规则,内地资产按对应冲突规范分别处置,同步推进两地司法与行政程序,避免程序冲突与时间损耗。
2. 无遗嘱场景下跨境继承资格的证据核验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澳门民法典》法定继承顺位规则、涉澳公证文书转递规范
解决方案:搭建 “内地公证 + 司法转递 + 本地核验” 的三级证据链,以内地公证书为基础证明亲属关系,通过法定转递程序赋予其澳门司法证据效力,辅以澳门本地登记信息交叉核验,完整证明委托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
3. 未知遗产的全品类清查与遗漏风险防控
专业依据:《澳门民法典》遗产清册制度、澳门《物业登记法典》、澳门金融监管机构查询规则
解决方案:启动澳门司法遗产清册程序,由法院依职权向全品类登记机构发起查询,覆盖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动产等全部遗产类型;同时通过本地渠道补充排查隐性资产,形成闭环清查机制,杜绝遗产遗漏。
4. 跨境遗产交割的合规落地与风险管控
专业依据:澳门《物业登记法典》、内地与澳门跨境资金监管规则、区际司法执行协作规则
解决方案:针对不同资产类型制定差异化交割方案,不动产凭生效裁判办理登记变更,金融资产按澳门金融监管要求完成划转,全程同步符合两地监管规定;同步预留判决互认备用路径,保障遗产交付全程合法合规。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澳门地区法律
1.《澳门民法典》法定继承顺位规则:被继承人无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直系血亲尊亲属的,由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依法取得遗产继承权。
2.《澳门民法典》遗产清册制度:继承人有权向管辖法院申请启动遗产清查程序,法院可依职权核查被继承人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情况。
3.澳门《物业登记法典》相关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人需持法院生效继承裁判文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区际司法协助与证据规则
1.《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继承领域生效民商事判决,可依法定程序在两地申请认可与执行。
2.涉澳公证文书使用规范:内地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经法定转递程序后,可在澳门司法程序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三)内地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兄弟姐妹为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系内地亲属关系与继承资格认定的核心法律依据。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澳门办公室多年涉澳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内地居民处理澳门跨境继承事务提出三点实务建议:
1.前置规划先行:如有亲属长期定居澳门,建议提前梳理资产清单,优先订立符合澳门法律要件的遗嘱,明确继承安排,避免无遗嘱继承带来的程序繁琐与资格认定风险。
2.证据规范留存:妥善保管亲属关系证明、逝者身份文件、资产凭证等材料,涉及跨境使用的文书需提前完成公证与转递程序,确保证据符合双法域效力要求。
3.程序及时介入:发生跨境继承事由后,应尽早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第一时间启动资产排查与司法程序,避免遗产被隐匿、转移或因时效问题影响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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