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四川频道

近日,金牛法院审结一起因不动产毗邻关系引发的相邻权纠纷案。自家阳台能不能装护栏?邻居起诉后法院如何判?一起来看案例。

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是同楼层邻居,两家阳台相邻,张某家的采光、通风窗户正对李某家阳台一侧。2025年,李某在自家阳台外侧搭建了一圈金属结构护栏。护栏装好后,张某发现自家相邻窗户的通风明显受阻,采光也受到影响。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协商,希望拆除护栏,但李某认为护栏装在自家阳台范围内,遂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张某随后向相关部门投诉,李某对护栏做了部分调整,但两家之间的矛盾并未随之解决,张某最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拆除阳台护栏。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阳台外侧搭建金属结构护栏,搭建位置紧邻张某房屋的主要采光、通风方向窗户。经现场勘查,该护栏客观上对张某房屋相邻窗户的通风形成了明显阻碍,改变了原有的空间结构与气流走向,降低了张某房屋的通风效果。

通风权是相邻权的重要内容,关乎居住环境的基本舒适与健康,此影响具有客观性与现实性。李某的搭建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通风权的侵害,且该妨害处于现实、持续的状态。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为恢复张某房屋正常的通风条件,保障其合法的居住权益,故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搭建在阳台的结构护栏,并恢复至搭建前的原状。

法官说法

“我家阳台我做主”?

不少业主都有这样的想法阳台是我花钱买的,装个护栏怎么了?又不是装在你家。道理听起来简单,但权利的行使有边界。当安装护栏行为外溢至影响邻居通风、采光等基本居住条件时,就进入了相邻权的规制范畴。《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所确立的“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正是对不动产权利行使外部性的制度回应。

“邻居本身采光不好,与我无关”?

李某提出,张某家本身采光不理想,自家护栏的影响不大。这个逻辑是错误的。侵权人(李某)不能因被侵权人(张某)本身处于不利状态而获得侵权豁免。房屋采光本来就不理想,这个事实不能成为他人“再添一把堵”的合法理由。法律禁止的是“新增妨害”或“加重妨害”,而非仅仅禁止“造成唯一妨害”。

“大家都这么装护栏,为什么只告我”?

“别人也这样做”,在法律上从来不是有效的抗辩理由。每个人的搭建位置、对邻居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个案判断。更重要的是,一个错误的行为不会因为有很多人在做就变得正确。(袁唯茜)

邻里之间

多一分体谅便多一分光亮

生活的舒适与和谐

需要每一个人的尊重与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