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直接关涉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然而征收程序失范、补偿不公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准确理解征收合法性要件与补偿标准,是有效维护权益的起点。针对实践中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违规征收的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特整理本文,系统阐释征收拆迁中的法定权益保障要点,供广大被征收人参考。
公共利益界定须严格审查
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根植于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将公共利益限定为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集体土地征收亦作相同限定,并就成片开发明确规定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非因公共利益,不得启动征收。同时,《条例》第九条要求征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第十条规定补偿方案须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旧城区改建专门设定听证义务,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规的,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据以修改。第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征收决定公告必须载明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案及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规划、立项等文件,对公共利益要素进行司法审查。公共利益界定与程序参与,是判断征收决定合法性的核心。
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公平补偿首要在于房屋价值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其中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摇号随机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对评估结果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委员会鉴定。若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协议,市、县级政府依据第二十六条作出补偿决定,决定书须载明全部补偿内容并告知复议、诉讼权利。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确立“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手段逼迁。司法实践中,对评估时点僵化导致补偿明显不公的,被征收人有权主张重新评估。坚守市场价值标准与评估救济权,是获得公平补偿的根本保障。
刘鹏律师特别指出,征地拆迁维权必须程序与实体并重,更依赖及时、专业的权利行使。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即应全面固定房屋原状、屋内物品等证据,妥善保存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等法律文书。面对以“签约奖励”“最后期限”等名义施加压力的情形,须冷静核算整体补偿是否达到市场价格,切勿因蝇头小利放弃法定补偿。一旦遭遇违法强拆,应立即报警固定侵权证据,及时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依据《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对房屋损失、室内物品等据实索赔。同时,充分运用信息公开、听证、陈述申辩等程序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法律保护积极行使权利者,把握每一个程序节点,才能有效制衡不当征收,实现公平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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