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败家婆娘瞒着我和别人“合伙”被骗得倾家荡产,其中近40万元转到三亚路益公司,就被“合伙人”于瑞明使用对公银行卡以现金方式从柜员机取走了。我起诉要求返还,于瑞明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全权代理。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陈大律师一口否认于瑞明取款,还谎称取款发生之前银行卡寄给我的败家婆娘了。我指出案涉取款期间有于瑞明拿着卡到成都取现金的记录,用以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他手上,陈大律师哑口无言。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违反法庭上禁止反言的原则,把于瑞明不承认取款的笔录改成“记不清楚。”庭后,于瑞明书面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一审法官竟然对于瑞明庭后自认视而不见,认定于瑞明不承认提取现金,判我的败家婆娘败诉。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开庭,面对这于瑞明白纸黑字的庭后自认,陈大律师不敢再说于瑞明不承认取款了,改口于瑞明已经取出现金用于合伙购买二手办公用品,证据全部交给我的败家婆娘了。
看到陈大律师撒起谎来面不改色心不跳,我也服了。现在电子支付这么方便,如果真的取出现金用于合伙,那简直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即使过去电子支付没有这么普及的时候,这样取出大额现金也是违规的。
我指出,于瑞明即使购买二手办公用品也不用提取现金完全可以使用电子支付,大量提取现金不但麻烦,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陈大律师说:“我不知道现金管理暂行条件是什么啊?可能这样做是为了避税吧。”陈大律师不知道《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就算了,还以为使用电子支付购买二手办公用品要交税的,真的是滑天下之大稽。可惜这话当时他说了,书记员没有把他的话记下来。
现在,我给陈大律师普一下法,告诉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现金使用、加强经济监督。该条例明确开户单位职工工资、奖金、差旅费等8类现金支付范围,设定1000元结算起点,要求优先采用转账结算,并由开户银行核定3-5天日常开支的库存现金限额。于瑞明声称取出大额现金购买二手物品根本就是撒谎,退一万步,即使属实,也是违反归条例规定的。按照条例规定,大额资金使用应该转账进行,而不是取出大额现金交易。于瑞明2019年取出大额现金时,这条例还生效。由于电子支付大面积使用,该条例已经失去实际意义,在2025年初已经停用,但是停用之后,大额现金去向的可追溯性仍然属于银行监管。即使条例停用之后,随便取出大额现金,逃离监管,还是违规行为。
陈大律师,你看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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