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发朋友圈侮辱原上司女子被判赔2000元

摘要:曾在某餐饮公司任职的周某(女),因为与每个部门的同事都相处得不融洽,只工作了2个月便辞职不做了。因为心有不甘,周某把怨气发泄在前上司颜女士身上,先通过前同事郑某要到颜女士的号码,后向颜女士发送恶毒辱骂短信,并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她。颜女士将周某告上了法庭,日前中山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停止周某对颜女士的人格尊严侵害,并赔礼道歉,另外酌情确定周某应赔偿颜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发大量恶毒短信侮辱原女上司

颜女士、周某(女)、郑某三人原来都是同事,均任职于中山市某餐饮公司,后来周某、郑某从该司辞职。从2015年9月2日开始,周某用自己的手机持续、大量地向颜女士发送内容恶毒、低俗、淫秽的短信息,到2015年11月10日已经达到近200条,甚至还有部分影射颜女士、对性行为进行描写、暗示的内容。将颜女士照片配以恶毒、低俗的文字一并发送。

除了向颜女士本人发信息,周某还于同年10月6日向餐饮公司的执行董事甘某发送内容恶毒、低俗、淫秽的短信息,同样有部分影射颜女士、对性行为进行描写、暗示的内容。此外,颜女士还提出:周某在微信朋友圈中也发布了针对自己的内容恶毒、低俗的言论,并上传其照片配以恶毒、低俗文字。

颜女士认为,周某不但向本人发送短信、微信,而且通过其朋友圈散布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恶毒语言。周某通过这种公开发布言论的方式,对自己进行语言侮辱,此后自己一直生活在众人的言论指点之中,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工作及生活都不能正常开展。因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颜女士将周某、郑某两人告上法庭。

宣判后被告上诉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通过手机短信在短时间内频繁、大量地向颜女士发送内容恶毒、低俗,且含有侮辱颜女士人格尊严的信息,构成对颜女士人格尊严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颜女士要求周某立即停止对其人格尊严侵害、赔礼道歉的诉求予以支持。另外,因周某侵害颜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侮辱行为确给其造成了较大心理创伤 ,且 行 为 次 数 多 、密 度大,仅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不足以制裁,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周某应赔偿颜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至于颜女士主张郑某与周某系共同侵权,并无提供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依法驳回颜女士对郑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周某不服,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山中院依法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