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老乡一程”本是互帮互助的暖心之举,却可能因意外事故陷入赔偿困境。如伤情严重且自身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超出保险赔偿部分的经济损失需要车主承担。
原告姬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两人既是老乡又是工友。2024年9月27日,罗某某在完成工作后,出于情谊,无偿允许姬某某、陈某搭乘其非营运车辆返回老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图片由AI生成,与本文无关
当晚22时30分,马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麻安高速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199KM+200M处时与尹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相撞,后轻型仓栅式货车头撞向南侧中央隔离护栏,致马某某受伤卡在驾驶室、轻型仓栅式货车横停在快车道。约一分钟后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左后部分相撞,造成同乘老乡姬某某和陈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明确将交通事故划分为两起,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为第二起交通事故。在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告罗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70%过错责任,被告马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30%过错责任,姬某某、陈某不负本次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告姬某某受伤后在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武汉普爱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姬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20日、护理时间为60日、营养时间为60日。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达成合意,故原告姬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范围内赔偿原告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367.41元;被告马某某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38.35元;被告罗某某的商业险(座位险)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在保险赔偿后,被告罗某某需赔偿原告姬某某剩余经济损失共计34968.81元,考虑被告罗某某好意捎带老乡的行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该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亦非法定义务,原告姬某某乘坐被告罗某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确定在被告罗某某承担的赔偿份额内酌情减轻2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罗某某应赔偿原告姬某某27975.05元;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姬某某鉴定费834元;驳回原告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广水市人民法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免责声明:本平台所载图文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公益之目的,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本文中出现的图片、商标、文字、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若涉及版权或侵犯到您的权益问题,烦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