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网·贵阳新闻讯 1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贵州省档案条例》共8章50条,将于1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
强调档案工作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条例》开篇即表明档案工作是一项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是“存史资政育人”。
明晰档案管理架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职责。
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及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任务,完善档案管理相关措施,明确归档范围、移交时限和质量要求;对档案馆馆舍及设施设备建设、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档案社会化服务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
抓实档案开放利用服务能力建设。《条例》对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完善档案公布、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复制件的效力,为具有地域特色档案的转化利用工作提供指引。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条例》设立专章,明确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和要求,强化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档案数字资源管理及备份提出具体要求。
强化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条例》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对象和依据,规定检查的事项内容,完善涉嫌档案违法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明确建立监督检查协作机制、相关法律责任等。
据介绍,原《贵州省档案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我省档案事业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档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已经发生深刻变化,原《条例》部分规定内容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事业高质量发展所需。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2025年12月3日,新修订的《条例》获审议通过。
记者 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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