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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林哲与周敏原系夫妻,2015年登记结婚,202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婚后购买的一号房屋。

该房屋于2016年以197万元购得,登记在周敏一人名下。购房过程如下:

首付款77万元:林哲支付77万元中的大部分(含其理财赎回款、借款、父母赠与等),周敏亦有部分出资;

贷款120万元:由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初期由双方共同偿还;

税费、中介费、装修等:部分由周敏支付,2019年后由周敏父母出资装修并入住;

2019年双方分居后,贷款主要由周敏母亲账户按月偿还。

离婚后,林哲起诉要求依法分割一号房屋。

周敏抗辩称:

一号房屋实为其父母借其名义购买,因父母无北京购房资格,故以她名义签约。首付款、贷款、装修均由其父母出资,应属父母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周父周母出庭作证,称房屋系“借名购买”,但明确表示不另案提起借名买房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房屋归周敏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

✅ 周敏支付林哲房屋折价款20万元。

法院未采纳“借名买房”主张,理由是:无书面协议、出资混同、父母放弃另案确权。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需完成高度举证责任:

无书面协议;

首付款并非全部由父母支付;

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证均由夫妻持有;

房屋购入后由夫妻出租管理多年,并非父母控制。

父母未另案主张权利,视为放弃确权:

法院已明确告知:“如认为是借名,可另案起诉”;

周父周母当场表示不另案起诉;

故本案只能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处理。

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借款,非赠与:

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从公序良俗出发,成年子女购房,父母出资宜推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

相关款项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分割时予以扣除。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靳双权律师)

“借名买房”不能只靠口头主张——尤其涉及父母出资时,若无书面协议、无独立资金流向、无排他性占有,法院极难支持。

父母想保住房子,必须及时另案确权——在离婚或析产诉讼中仅作抗辩,却不提起借名之诉,等于主动放弃权利。

婚后购房,即使登记一方名下,仍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能证明系个人财产或第三人财产。

⚠️ 特别提醒:许多家庭以为“钱是我出的,房子就该是我的”,却忽视了程序权利。一旦错过另案起诉时机,即便真出过钱,也可能无法阻止房屋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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