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4年,赵文博(已婚)与林雪梅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共同生活。1999年11月,林雪梅以自己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均为外销商品房),总价约30万美元,采用按揭方式付款。
赵文博主张:
因自己是乙建设公司高管,若以本人名义购房将失去单位福利分房资格,故借用林雪梅名义;
首付款80万元由其向公司项目部借款支付;
每月房贷及2004年最后一笔24万元结清款均由其现金交付司机存入林雪梅还贷账户;
房屋交付后,双方共同居住至2014年分手;
分手后要求返还房屋遭拒,遂起诉要求确认两套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林雪梅辩称:
房屋系其个人出资购买;
双方仅为恋爱关系,非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
赵文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交往,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属重复起诉,且已超诉讼时效。
另查明:
赵文博与前妻周玉兰于1977年结婚,2008年离婚;
2021年,赵文博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要求过户,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其请求,但确认其存在出资事实;
周玉兰也曾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亦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无证据证明赠与关系成立”。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赵文博的全部诉讼请求。
即:即使能证明出资,因双方关系违法且不构成合法同居,法院不支持确权或分割。
三、法院说理要点
赵文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林雪梅共同生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该行为被《婚姻法》第3条及《民法典》第1042条明令禁止;
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产生类似夫妻的财产共有权利。
本案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合法同居需双方均无配偶,且具备长期、稳定、公开共同生活的特征;
赵文博隐瞒婚姻状况,关系具有隐蔽性和违法性,不具备受法律调整的基础。
虽有出资事实,但无法转化为物权请求权;
出资可能构成债权(如借款、赠与),但不能直接主张房屋所有权;
此前生效判决已否定“借名买房”关系,本次又否定“同居析产”基础。
重复起诉与诉讼时效问题虽未成为主因,但进一步削弱原告立场;
2014年分手时即应知权利受损,至2023年起诉已远超3年诉讼时效。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购房,风险极高!即使全额出资,法院也可能因行为违法而拒绝确权;
“借名买房”需排除身份障碍:若因规避单位政策而借名,务必确保自身婚姻状态合法;
出资≠产权!在非法关系中,出资可能被推定为赠与或情感投入,难以追回;
此前败诉记录会形成“既判力”,再次起诉需有新证据或新法律关系,否则极易被驳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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