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限购令,让无数购房者的安居梦悬在半空。当合同无法履行,是自认倒霉还是依法维权?法律给出的答案,可能和你想的不一样。
“我房子看好了,定金也交了,就等着过户住新房了,现在突然告诉我没资格买了?”电话那头,甲的声音充满了焦虑和不解。
去年,甲通过中介看中了乙位于市区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也爽快地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甲以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办理产权过户。
就在甲满怀期待地准备贷款材料时,当地政府突然加码了房产调控政策,颁布了新的“限购令”。经核查,甲的家庭住房情况恰好被纳入了限购范围,不再具备购房资格。
这意味着,合同的核心目的——房屋所有权过户——在法律和行政层面已无法实现。甲立即联系乙,希望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然而,乙的态度却很强硬:“合同白纸黑字签的,政策变化是你自己的事,定金按约定不退,你这属于违约!”
协商陷入僵局。甲感到无比委屈,政策变动并非自己所愿,更无法预见,如今房买不成,还要损失巨额定金。他通过网络搜索,看到了大量“因限购解除合同不担责”的信息,但乙的坚决又让他心里没底。同样的限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说法?他的定金,到底还能不能拿回来?
某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本案经审理,某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返还定金20万元。
法院的裁判理由清晰阐述了以下几点:
合同效力应予维持: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房地产限购政策属于公共政策,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合同无法履行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法院查明,新的限购政策是在甲、乙签订合同之后颁布实施的。该政策的出台,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直接导致甲丧失购房资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即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
违约责任不予支持:鉴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因此,乙主张甲违约并要求没收定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的判决,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主流观点。但必须指出,并非所有因“限购”导致的合同解除,买方都能全身而退。最终的责任划分,关键在于对“是否可归责”的认定。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提示:在处理类似房产纠纷时,精准把握“不可归责事由”的界限至关重要。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长期专注于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研究与实务,代理过多起因政策调整引发的复杂合同案件。下面,我将通过三个关键问答,为你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问:只要碰上“限购”,解除合同就一定不用赔钱吗?
答:不一定。结局分三种,关键看“限购”发生在哪个阶段。
最佳结局:合同解除,互不担责(如上述案例)。
适用情形:政策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出台,导致买方突然丧失资格。这完全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规定。此时,任何一方均可主张解除合同,已付房款、定金应予返还,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风险结局:合同解除,买方担责。
适用情形:政策在合同签订前已存在,买方明知或应知自己无资格仍签约。这属于买方对自身履约能力判断有误,其风险应自行承担。此时合同虽可能因履行不能而解除,但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没收定金)。
最差结局:合同有效,买方构成违约。
适用情形:政策已存在,且合同约定了买方有义务在特定期限内自行解决购房资格问题(例如,约定“买方承诺在3个月内通过出售自有住房等方式获得购房资格”),但买方消极应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资格。这就不再是“不可归责”的政策原因,而是买方自身的违约行为,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问:除了“限购”,“限贷”政策变化导致贷不足款,能免责吗?
答:可以,但需及时证明并协商。
原理与“限购”类似。如果合同签订后,银行贷款政策收紧(如提高首付比例、降低贷款成数),导致买方无法按原计划足额获得贷款,且合同未约定买方需自行补足差额,那么这也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应及时将贷款机构的书面通知等证据固定,并立即与卖方沟通协商变更付款方式或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一般会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问:作为购房者,如何提前防范和应对政策风险?
答:牢记以下3个实操步骤,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签约前:尽到“极端审慎”的自我审查义务。
不要轻信中介或销售的口头承诺。务必亲自或委托律师,通过当地房管局官网、政务APP等权威渠道,核实最新的限购、限贷政策,并严格对照自身条件(户籍、社保、已有房产套数、征信记录等)进行核验。将政策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签约时:在合同中设置“政策性退出条款”。
这是最核心的避险措施。应与卖方明确约定:“如因本合同签订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导致买方完全或部分丧失购房资格或贷款资格,且无法通过合理途径解决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卖方应在X日内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款能将不可预见的政策风险明确为合同解除的正当理由。
风险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书面沟通。
一旦政策变化影响履约,立即保存政策原文、官方解读、自身资格核验不通过的截图、与贷款机构沟通的记录等所有证据。随后,向卖方发出书面《协商函》,清晰说明情况,提出依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方案,并设定合理回复期限。书面沟通记录是未来诉讼中证明你积极履约、非恶意违约的关键。
风险提示:本文内容基于公开案例及法律原理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房地产政策地域性强且可能动态调整,具体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在面临重大房产交易纠纷时,务必咨询像【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这样的专业法律人士,获取针对性指导。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代表案例:各类商事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泰州市某达新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恩某萨公司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某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王某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
• 承揽、服务合同纠纷:某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赛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列服务合同纠纷、上海某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租赁合同纠纷:上海某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忆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城某康健康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