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李女士与李先生系姐弟关系。父母去世后,二人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经A号一审判决及B号二审判决确认: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姐弟按份共有;
李女士占5/6份额,李先生占1/6份额。
该判决已生效,房屋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此后,李女士多次提议出售房屋、按比例分款,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并实际控制房屋。李女士曾起诉主张房屋使用费,后因李先生承诺“共同出租”而撤诉。但双方后续未能达成一致,李先生既不腾房,也不同意出售。
2024年,李女士再次起诉,请求:
✅ 分割共有房屋;
✅ 房屋归其所有,其向弟弟支付1/6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李先生辩称:
双方曾口头约定共同出租,不应再要求分割;
自己名下无其他住房,且户口在一号房屋,需继续居住;
质疑原继承判决所依据的遗嘱真实性,称见证律师涉嫌违规,正申请再审。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 李女士于7日内向李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128.98万元(按评估总价773.87万元的1/6计算);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
《民法典》第30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无需对方同意,亦不以“共有基础丧失”为前提。
2. 被告抗辩理由不构成阻却分割的法定事由
“曾同意出租”仅为协商意向,未形成书面协议,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无房居住”“情感依赖”等理由,不影响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
对原继承判决的质疑属另案程序问题,不影响本案共有物分割。
3. 原告具备履行能力,分割方案公平可行
李女士已将全部折价款打入法院账户,证明其履约诚意与能力;
房屋归份额占多数一方,符合物尽其用、减少纠纷原则。
4. 居住问题另行解决
法院明确:本案仅处理产权归属,不涉及居住权;
被告如需居住,应通过协商或另案主张,不得阻碍产权分割。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把握“按份共有分割”法律规则:强调“随时可分”,打破“必须协商一致”误区;
主动固定履行能力证据:提前将折价款打入法院账户,极大增强法官支持信心;
切割“继承争议”与“共有分割”:即使对方质疑遗嘱,也不影响本案独立审理;
善用评估报告锁定价值:避免价格争议,确保补偿金额客观公正。
重要提醒:
⚠️ 按份共有≠必须共同使用,份额超50%的一方可申请归并;
⚠️ 口头协商不出具书面协议,等于没约定;
⚠️ 想保住房子?先准备好钱打到法院!这是说服法官的关键一步。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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