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一场因“公证放弃”引发的信任危机

2017年,七兄妹齐聚北京市公证处,共同签署一份文件:

“我们自愿放弃对父亲名下一号房屋的继承权。”

其中,大姐李某5、大哥李某3、二姐李某6、三姐李某7、二哥李某9均签字确认。

当时大家约定:由长期与父母同住的妹妹李某1和弟弟李某2继续居住,协商处理。

可谁也没想到——

五年后,李某1起诉要求房屋归她一人所有。

而其他兄弟姐妹纷纷反悔:

“当初是为了帮她开证明才签的!”

“现在她要独占,我们不认了!”

更复杂的是——

二哥李某9已于2020年去世,其妻孙某、女儿李某4作为继承人加入诉讼;

多人提交新《说明》,称“李某1并未尽主要赡养义务”;

李某1则拿出多份亲属签字的《赡养证明》,坚称自己照顾最多。

一场围绕“公证能否反悔”“谁尽了赡养义务”“房改房是否有子女份额”的继承大战,就此展开。

二、核心争议:放弃继承,还能收回吗?

李某1主张:

自己从出生到父母去世(2010年)一直同住一号房屋;

多位兄姐曾书面证明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大姐李某5明确表示将其份额赠予她;

房屋源于早年腾退私房安置,自己有被安置人身份,应先析产再继承。

其他兄弟姐妹反驳:

一号房屋是父母用自己工龄购买的房改房,购房款由父亲支付,无子女份额;

2017年公证放弃继承,是因李某1称“单位要换房需证明”才配合签字,并非真实意愿;

李某1多年患病,自顾不暇,不可能照顾父母;

父亲最后住院40天,全由李某2夜间陪护;

现在情况变化,要求撤销放弃,将份额转给李某2。

三、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

✅ 关于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原为公房,2005年前由父亲李某8全额出资购买;

虽源于早年腾退安置,但无证据证明李某1为被安置人或享有产权份额;

房屋属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全部为遗产。

✅ 关于公证放弃继承:

2017年五名继承人自愿办理放弃继承公证,程序合法;

事后以“为帮妹妹开证明”为由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放弃继承不得随意反悔,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案无此证据。

✅ 关于赡养事实:

李某1提交的《赡养证明》,出具人当庭承认“系为帮其申请单位住房而出具,内容不真实”;

李某2提交姑姑证言称“李某2最尽孝”,但无医疗陪护、缴费等客观证据;

双方均无法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不适用“多分”规则。

✅ 最终判决:

有效继承人仅剩李某1、李某2两人;

一号房屋由二人各继承50%份额;

驳回李某1要求“归其一人所有”的请求。

四、律师手记:为什么“帮个忙签的字”成了铁证?

作本案揭示三大警示:

✅ 第一:公证放弃继承,几乎不可撤销!

很多人以为“放弃只是走个形式”“以后还能改”。

但法律明确规定:放弃继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

除非能证明受欺诈、胁迫,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反悔。

✅ 第二:“帮忙开证明”可能自缚手脚!

亲属出于情面签署《赡养证明》《放弃声明》,一旦用于诉讼,即视为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多位兄姐当庭解释“为帮妹妹”,但无法推翻公证效力。

✅ 第三:房改房≠家庭共有!

即使房屋源于腾退安置,只要购房时仅登记父母名字、由父母出资,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无份额。

“我在户口本上”“我住过”等理由,不足以构成产权主张。

建议:

若涉及继承放弃或赡养证明——

�� 绝不轻易签字,哪怕“只是帮个忙”;

�� 如确需协助,可写明“本文件仅用于XX用途,不作为继承或赡养事实依据”;

�� 房改房继承,重点看购房主体+出资来源+产权登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