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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胜诉案例解析】借弟弟、妹妹名字买房,16年后终于拿回全部产权!

引言:2006年,她出资13万元,用三个弟妹的名字买下北京一套小房。

16年后,其中一人反悔:“房子是我的,我不给!”

法院两审终判: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必须配合过户!

这是一场典型的家庭内部借名买房纠纷——亲情、信任与法律交织,最终以原告全面胜诉告终。

一、案情还原:一套房,四个名字,实际出资人只有一人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林秀兰(化名):原告,实际购房出资人;

林建国、林建军、林建民(化名):林秀兰的三个弟弟,房屋登记名义人;

王志远(化名):林秀兰前夫,房屋共有人之一,支持林秀兰。

关键事实:

2006年7月,林秀兰出资13万元,以自己、三个弟弟及前夫五人名义,共同购买北京一号房屋(13.7㎡,用途为住宅)。

购房合同由五人共同签署,但全部房款由林秀兰支付。

房屋登记时,五人各占20%份额。

此后多年,林建军、林建民均认可房屋归林秀兰所有,并于2015年,林建民主动将自己20%份额赠与林秀兰。

但因登记错误,房屋一度被错登在另一地址(四幢),后经法院调解,于2018年更正回正确地址(六幢)。

2021年,林秀兰起诉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并过户。

法院一审判决: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因房屋尚未完成正确登记,暂无法过户。

林秀兰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明确:“一旦登记完成,可另行主张过户。”

2022年3月,房屋终于完成不动产登记,五人按份共有,每人20%。

唯独林建国拒绝配合过户,称:“钱是我给姐姐的,我们财产混同,她还逼我写遗书!”

林秀兰无奈再次起诉,要求三弟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焦点:口头借名协议是否有效?反悔者能否阻挠过户?

�� 林建国抗辩理由:

购房款实为自己交给姐姐的;

双方长期“财产混同”,未分家;

自己年老需住房,不应剥夺其份额;

姐姐不孝,曾胁迫其书写材料。

�� 法院如何认定?

生效判决已确认:林秀兰与三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出资事实、其他共有人证言、多年无异议状态,足以认定合意;

林建国所称“财产混同”“被胁迫”等,无证据支持;

房屋现已完成按份共有登记,过户障碍已消除;

其他共有人(包括前夫)均同意过户,不损害他人权益。

✅ 法院结论:

“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出名人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

三、判决结果:全面胜诉,房屋即将归原告一人所有

法院判决:

林建国、林建军、林建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将其名下20%产权份额过户至林秀兰名下。

这意味着:

林秀兰将获得60%新增份额(原已有40%);

最终100%产权归其一人所有;

十六年维权之路,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四、律师点评:此案为何能赢?关键经验

✅ 经验一:借名买房虽无书面合同,但可通过“事实行为”证明

出资凭证 + 长期控制 + 其他共有人认可 = 合意成立。

✅ 经验二:家庭成员反悔不影响合同效力

借名买房是合同关系,一旦成立,出名人不得以“亲情变化”“需要住房”等理由拒绝履行。

给借名买房者的建议:

尽量签订书面借名协议;

保留完整付款记录(备注用途);

让其他家庭成员书面确认借名事实;

一旦具备过户条件,立即起诉,避免夜长梦多;

若遇部分共有人反悔,可单独起诉违约方,无需全体同意。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借名买房确权成功经验,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需求,欢迎联系我们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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