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原则上来说,征收方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推进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通常会在被征收人还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情况下,将其房屋直接强制拆除,或者是,先将其房屋鉴定为危房,之后再以危房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这里凯诺律师需要明确告诉大家有的是,所谓的危房就是指房屋整体结构已经对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比如很早以前农民建的土坯房,常年无人居住,房屋整个墙体都已经坍塌等,或者是墙体出现了严重的裂缝等等。在征收中,房屋一旦被征收方鉴定为危险房屋,那么就会对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过房屋是不是危险房屋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鉴定,并不是相关部门口头上就能直接鉴定的。
首先,危房的认定需要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向鉴定机构递交危房鉴定申请书,由鉴定机构组织人员实地查勘、调查后结合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关的文件。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并非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房屋使用人,而是相关部门向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那么从原则上来说,这是不合法的,相关部门的做法,明显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危险鉴定不能仅凭口头来认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的规定,危房鉴定必须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因此实践中,若鉴定机构没有按照上述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而是直接从别人口中得知某某房屋是危房,比如按照征收方提供的照片或者是其他材料,就出具相关的危房鉴定报告,那则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从法律层面来说,则是不合法的。
只不过,从实践征收中来看,经常有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为了能拿到土地,会在被征收人拒绝搬迁、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各种方法将被征收人的房屋鉴定危房,威胁被征收人搬迁或是签订补偿协议,甚至有的极个别的征收方还以“危房”名义,给予被征收人极低的拆迁补偿,以达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王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王某是浙江省某市某村人,其在村庄内有一处房屋,后来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纳入在征收范围,可因补偿问题,王某并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随后房屋被检测公司鉴定为D 级危房,建议停止使用,条件允许时可以进行拆除处理。并由相关部门对王某作出《督促解危通知书》,通知王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离该房屋。次日,相关部门又对王某作出《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并拆除了王某的房屋。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王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网上查后,联系并委托了凯诺律师为其维权。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在王某的陪同下来,先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的工作。通过调查等所获得的证据材料,凯诺律师发现了此次中存在的问题,在加以分析并确定了维权方案后,凯诺律师指导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在庭审中,王某认为,自己的房屋本就在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因征收方急需占地,便将其房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而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根本就不知道房屋被鉴定成危房一事,且也没有见过任何的鉴定报告等。
而针对本案,凯诺律师也给出了让法院足以信服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危房的决定》。
事实上,与王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在征地拆迁中非常多见,并非个例。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管是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均需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即使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签订补偿协议。
所以,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之后,一定要注意,千万不要轻易相信征收方的这种套路,尤其是鉴定主体并非是自己的情况下,这一定是不合法的。所以,作为被征收人,此时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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