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父母留下一套单位房,未立遗嘱。
小儿子照顾失能母亲十年,日夜陪护,同住至其去世,之后继续居住。
两位兄姐突然起诉:“房子是遗产,你得腾房,还要赔我们48万租金!”
小儿子反驳:“我出钱交房款、装修、照护,你们从不来探望,凭什么分?更别说要房租!”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儿子所有,他向兄姐各支付66万元折价款——但“租金”请求被全部驳回。
1990年,赵先生和钱女士以约1万元购得甲公司一套公房(53平米),登记在赵先生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1999年赵先生去世,未留遗嘱。
2007年,该房纳入危旧房改造,甲公司启动集资建房项目。根据政策,老房可折价抵扣新房购房款。
小儿子赵某3作为甲公司员工,签署了《购楼安置协议》,并代父母交纳全部购房款12万余元——其中老房折价5.68万元,其余为现金补足。
2009年,新房交付,即一号房屋(88平米)。虽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但甲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备的购房人始终是赵先生。
此后,钱女士搬入一号房屋,由赵某3夫妇及儿媳孙女士共同照料。
钱女士患阿尔茨海默病、一级残疾,吞咽困难需鼻饲,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赵某3一家日夜陪护整整十年,直至2019年钱女士去世。
此后,房屋由赵某3女儿居住。
2023年,大哥赵某1、二姐赵某2提起诉讼,要求:
三人平均分割一号房屋;
赵某3支付自2019年1月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4000元计算(累计近48个月,约19.2万元)。
赵某3坚决反对:
“房子是我用父母老房资格申请、自己掏钱买的!母亲瘫痪十年,你们从未探望,现在房子升值了就来分?还要我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一号房屋属于遗产。
老房系赵先生、钱女士夫妻共同财产;
新房虽由赵某3签约付款,但使用了老房折价款,且甲公司备案购房人为赵先生;
钱女士作为共有人,在世时有权置换新房,故一号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其去世后转为遗产。
第二,赵某3应多分遗产。
钱女士一级残疾、失能卧床十年,需专业护理;
赵某3与其共同生活,承担全部照护责任,有住院病历、残疾评定、多位邻居证人证言为证;
法院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酌情判定:赵某3继承60%,赵某1、赵某2各20%。
第三,“房屋租金”请求不成立。
房屋在遗产分割前属全体继承人共有,每位继承人均有权居住使用;
赵某3未将房屋出租牟利,也无证据证明其阻止兄姐居住;
故所谓“占用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儿媳孙女士作为第三人,主张因长期照料婆婆应分得10%份额。法院认为:其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义务,已在赵某3多分份额中予以体现,不重复评价,驳回其请求。
最终判决:
一号房屋归赵某3所有;
赵某3向赵某1、赵某2各支付66万元房屋折价款(按330万总价×20%);
驳回全部“租金”诉求;
驳回儿媳的独立继承请求。
这起案件传递三个重要规则:
老房折价换购的新房,仍属父母遗产,不能因签约人或付款人不同而否定;
对失能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明确支持多分遗产,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继承人居住共有遗产房屋,不构成侵权,无需支付“使用费”或“租金”。
作为处理过大量类似纠纷的律师,我们建议:
若长期照料老人,务必保留医疗记录、护理支出凭证、邻居或社区证明;
即使未直接出资购房,只要基于家庭合意使用父母房改资格,新房仍可能被认定为遗产;
起诉要求“房屋占用费”极易败诉,应聚焦产权确认与合理补偿。
法律既尊重血缘平等,更尊重事实付出。
如果您正面临“父母留房未立遗嘱”“兄弟姐妹争产”“尽孝者反被索赔租金”等困境,请不要犹豫。专业的事,应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法定继承、赡养义务认定、单位房改房确权等复杂家事纠纷。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解答。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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