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钱,还不上,债主把利息转成新的借款本金,还要超额担保,甚至把股权都变更登记到债主名下,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王玉琴律师以一起真实判例,讲清楚“息转本”“超额担保”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区别。
借债还不上,利息转本金并超额担保
2013年,深圳某公司借给某矿业公司3000万,王大胆为深圳某公司的负责人。
2015年,某矿业公司还不上,双方重新结算,把之前欠的利息、罚息共401万转成新的借款本金。某矿业公司老总吴某追加了别墅担保,还把自己矿业公司99%股权过户到深圳某公司名下,但白纸黑字写清楚——这只是担保,还了钱就返还。
2016年,深圳某公司起诉追债,法院调解确认欠款。
2018年,矿业公司破产,深圳某公司去申报债权8002万元(含本金及累计利息)。
检察院起诉深圳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王大胆等人合同诈骗,说他想吞掉某矿业公司价值7922万的采矿权。
争议焦点
债主把利息转本金、要求超额担保并长期占有担保物,到底是在维护债权,还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
法院判决无罪的理由
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及王大胆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无罪。
法院判决无罪,核心逻辑有三层:
第一,合同是自愿签的。
所有借款、担保、股权质押协议,都是双方事先协商、书面确认的,利息、罚息、担保方式都写明白了,没有证据证明深圳某公司骗了谁。
第二,股权过户只是“让与担保”。
虽然工商登记变更了,但双方明确约定:等钱还清了,股权要还回去。
深圳某公司没行使股东权利、没处分资产、没卖采矿权,只是把股权捏在手里当个保障。
第三,关键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深圳某公司面对某矿业公司还不上钱,选择了协商转本金、要求追加担保、起诉追偿、申报债权,这些都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债权,不是在骗钱抢资产。
说白了:利息高了,某矿业公司可以去民事法院起诉要求调低,但这够不上刑事犯罪。
类似合同诈骗案,如何辩护?
第一,证明“协商过程”是关键。
所有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结算文件,只要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手段,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辩护时重点梳理书面协议、沟通记录,还原协商过程,证明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第二,用“让与担保”切断“非法占有目的”。
股权变更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而是担保安排。
辩护律师要收集相关协议条款,证明担保到期后需要返还,债主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处分资产的行为。
占有担保物,不等于占有担保物的价值,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界限。
第三,主张民事救济途径优先。
如果借款人认为利息过高、担保过当,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调整利率或确认担保无效。只要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追偿,就不是“非法占有”,这是在依法行使债权。
王玉琴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中“息转本”“超额担保”非常普遍,但这与“套路贷”“合同诈骗”有本质区别:核心在于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和“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债主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加固债权保障、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反之,如果以“借款”为名,通过虚增金额、恶意制造违约、强行占有担保物,就可能触及刑责。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如果你的案子也有类似情况,欢迎私信或评论区留言,我帮你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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