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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李四系被告北京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19年起,李四以某公司经营周转、企业发展等为由,多次向张三借款,部分款项为欠付的房租、车位费等转为借款。

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借款协议》滚动计算,部分协议加盖某公司公章。张三已按约定足额交付借款及垫付相关费用,但李四、某公司始终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经多次催要无果,2025年12月28日双方对账形成《借条》,确认截至2025年12月1日共同欠款本息合计2757484.84元。因被告仍拒不还款,张三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702780元、利息1054704.84元及后续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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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

六年滚动借贷本息核算与“复利”上限的司法审查

原告主张:双方自2019年至2025年先后形成六笔借款,包括原始现金借款、房租及车位费转借款等,每笔借款均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年利率7%-10%不等。借款到期后,双方多次将前期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2025年12月28日,双方最终对账确认截至2025年12月1日欠款总额为2757484.84元。原告主张该金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被告应当全额清偿。

被告抗辩:被告李四、某公司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予以认可,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但提出“5年左右先还本金,5年时间再还利息”的延期还款方案。

▌案件难点与突破:

本案时间跨度长达6年,涉及多份借款协议滚动结算,存在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即“复利”)的复杂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法院需对“复利”后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进行司法审查。

经法院逐笔核算,确认双方结算后的本息总额2757484.84元未超出法定上限,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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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三最初基于朋友信任多次出借款项支持被告企业经营,但被告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持续违约,多次承诺还款均未兑现,甚至将欠款长期拖延。面对近280万元的巨额欠款无法收回,原告意识到必须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核心期待

1.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截至2025年12月1日的利息,本息合计近280万元;

2.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

3.确认双方滚动结算后的债权凭证合法有效,防止被告以“复利”为由逃避债务;

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全额支持近280万元债权,并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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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0106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李四、北京某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三截至2025年12月1日的借款本金1702780元、利息1054704.84元及后续利息(以17027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标准,自202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28859.88元,由被告李四、北京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案取得完全胜诉,原告近280万元债权获得法院全额支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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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债权凭证梳理+法定上限核算+本息全额主张”三维维权体系

1.证据梳理:收集自2019年至2025年期间的全部《借款协议》《借条》《欠款协议》《欠款确认单》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完整还原六笔借款的形成、演变及滚动结算过程,证明每一笔借款的真实性及双方对账确认的自愿性;

2.精准核算:针对多笔借款存在“利滚利”结算的复杂情况,提前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进行专业测算,确保双方最终结算金额2757484.84元未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LPR四倍计算的法定利息上限,为法院全额支持奠定专业基础;

3.全额主张:在被告完全认可债务的情况下,坚持要求一次性清偿全部本息,拒绝被告提出的“先本后息、十年分期”的不合理方案,最大限度保障委托人及时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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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滚动借贷的胜诉要点

1.债权凭证的连续性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每轮借款到期后均重新签订协议确认本息,形成了完整的债权凭证链条。法院据此能够清晰认定每笔借款的初始本金、利率约定及结算过程,这是胜诉的基础;

2.“复利”并非绝对禁止,关键在于法定上限审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允许双方将前期本息结算后计入后期本金,但设置了“双重上限”保护。本案中法院经核算确认,即使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0%滚动计算,最终本息之和仍未突破以最初本金按LPR四倍计算的总额,故依法予以全额保护;

3.被告自认不能替代法院审查,但可强化胜诉确定性:虽然被告对债务予以认可,但法院仍主动对借贷本息进行司法审查。律师提前完成法定上限的测算工作,使法院审查有据可依,避免了因程序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

4.大额民间借贷务必保留书面凭证:本案涉及近280万元、历时6年、多达十余份协议,正因书面证据完整,法院才得以快速查明事实并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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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附:决定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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