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廖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采用综合判断标准。 法院从多个维度认定廖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廖某明知自己无权以单位名义采购烟酒,仍冒用单位名义赊购;其收入不足以履行所负债务,属于明显没有履行能力;其将烟酒全部用于个人宴请、送礼,肆意处分骗取的财物;其以单位未报账、人事变动等虚构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其因多起民事纠纷被起诉均未履行。以上事实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情形,足以排除“民事违约”的辩解。
其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违约的本质区别。 法院指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违约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违约通常是履约能力发生变化或暂时困难导致的违约,行为人主观上仍有履约意愿;而合同诈骗则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仍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主观上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廖某明知自己无权采购、无支付能力,仍虚构为单位采购的事实,将财物用于个人消费,事后编造借口拒付,其行为已超越民事违约的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其三,已进入民事执行程序的款项仍可计入刑事诈骗数额。 本案中,廖某骗取罗某1经手的货款79080元已被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廖某据此主张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刑事诈骗数额。法院明确否定这一主张,指出民事判决的作出不影响对同一事实刑事犯罪性质的认定。刑法和民法对同一行为的评价各自独立,民事救济程序的启动不排斥刑事追诉,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计算,即廖某尚未支付的全部货款。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桂08刑终156号刑事裁定书
2. 案由:合同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时任高速公路公司路政支队贵港大队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廖某,谎称是为高速公路公司购买烟酒等物品,并以需要等单位报账后再付款为借口,骗取了罗某和李某夫妇、罗某1、杨某和杨某1兄妹、余某、李某、叶某向被告人廖某提供的大量烟酒等物品。之后,廖某便以单位未报得账、董事长调走、新来的财务总监没签字等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上述被害人的货款,其所购买的烟酒等物品全部用于廖某个人宴请、送礼等。
当罗某和李某夫妇发现被骗后便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被告人廖某骗取罗某和李某夫妇、罗某1、杨某和杨某1兄妹、余某、李某、叶某共计价值人民币798230元的烟酒等。
【案件焦点】
1.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已进入执行阶段的货款79080元是否还属于诈骗数额。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明知自己没有为单位采购烟酒的权力而以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罗某、罗某1、杨某1、余某等人购买烟酒等物品,并用于其个人宴请或送礼等,又以单位未报得账、人事变动等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其因多起民事纠纷被多人起诉,也均未履行;其收入不足以履行其所负债务;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廖某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虽然被告人廖某诈骗罗某1经手的货款79080元已被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但并不影响对该起诈骗事实的认定。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
二 、责令被告人廖某分别退赔上述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冒用单位的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廖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典型案例,对区分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处理刑民交叉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的界限在于主观目的。 实践中,“以单位名义赊账后拒不付款”常被辩解为民事债务纠纷。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综合审查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意愿、财物处置方式及事后态度。若行为人明知无履约能力,冒用名义、虚构用途骗取财物后肆意处分、编造借口拒付,则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廖某的种种表现均指向其主观上根本不打算履约,故被认定为刑事犯罪,量刑达七年三个月。
其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认定标准,通过廖某“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肆意挥霍骗取财物”“虚构理由拒不返还”等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裁判逻辑提示,对于赊购赊销类纠纷,若买方在交易时存在虚构身份、虚构用途、资产状况严重不实、事后肆意处分财物等情形,即便事后愿意出具欠条或部分还款,仍可能被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其三,刑民程序并行,民事判决不影响刑事追诉。 本案明确,民事判决已确认的债务仍可计入刑事诈骗数额。同一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民事违约责任和刑事犯罪责任,两种程序并行不悖,但损失最终只需填补一次。对被害人而言,刑事追诉不仅可通过责令退赔获得救济,还能借助刑事威慑力提高追偿实效。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提示。 对于赊销经营者,遭遇大额赊账不付时,应警惕对方是否虚构身份或用途。若发现对方以“单位采购”为名但货物去向不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核实采购真实性,并保留证据以备刑事报案。对于个人,切勿心存侥幸冒用单位名义赊账消费,即使事后补写欠条、部分付款,若查明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目的,将面临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本案廖某赊购烟酒8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被判处七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之重足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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