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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在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适用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副院长钟明介绍,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施行以来,两级法院审理的食品民事案件呈现审理效率高、调撤率高、上诉率低的“两高一低”特点。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解释》施行前缩短15%,调撤率达53.73%,上诉率仅1.4%。从案件类型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比78.2%,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案件占比62.1%,反映出中小经营者仍是主要涉诉主体。

在裁判结果方面,约50%的判决结案案件因原告购物数量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或因经法院释明后主动下调诉求而获得支持;另50%未获支持的核心理由包括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证据不足、标签瑕疵、销售者已尽查验义务等。

值得关注的是,“知假买假”者索赔行为得到有效规制。由“知假买假”者发起的诉讼占比已降至32.46%,较《解释》施行前的90%以上大幅下降。钟明同时指出,实践中也出现了“知假买假”行为的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商家分散购买累加数量超合理范围、瞄准高价商品多次重复索赔、故意诱导商家违规制造索赔事由等隐蔽化、多样化、精细化特征。

面对前述新情况、新问题,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上铁法院始终坚持严守食药安全底线、准确适用《解释》、衡平保护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引领食药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严守食药安全底线,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支持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通过司法裁判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从根源上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鼓励优质高效的食品供给,让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衡平保护交易双方,坚持“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核心裁判原则。规范生产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同时,避免“知假买假”者滥用权利;同时注重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裁判标准,对于小商户、小商家、小作坊等“三小”主体不机械适用工业化流水线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现不同层次市场主体权、责、利的匹配。

精准适用《解释》,对不同诉讼主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区分普通消费者维权与“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构成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分“代购”的不同情形,对以代购为业的受托人,按照经营者标准审查进货查验义务;区分标签、说明书瑕疵造成的影响,如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再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

发布会上,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岳琦亩、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晨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以预包装食品标准要求食用农产品赔偿案、诱导商家重新上架商品后起诉赔偿案、一次性购买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赔偿案、故意追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赔偿案、大量购买“三无食品”赔偿案。

“上海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与上铁法院将以精准的司法裁判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衡平保护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入践行《解释》‘安全优先、衡平保护、精准规制’的基本精神,为上海食品药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钟明说。

原标题:《“知假买假”行不通了?上海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实践情况》

栏目编辑:赵菊玲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陈佳琳

题图来源:上海三中院

图片来源:上海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