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风暴中的家族工厂

那是一个深秋的下午,当事人家属的声音在电话里透着疲惫与绝望。他们的家族企业,一家经营了十余年的日化品生产厂,一夜之间被查封。指控的罪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机关的行动雷厉风行:库房里数百箱成品被贴上了封条,一份由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赫然列明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初步核定的货值金额超过百万,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这已迈入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

初次会见当事人陈总时,这位年过半百的企业家眼神里交织着困惑与不甘。“林律师,我们用的配方和工艺十几年没变,都有记录。那批原料是供应商临时替换了批次,我们入库检验时疏忽了,但发现问题后已经启动了召回程序,怎么就成‘明知故犯’地生产伪劣产品了?”他反复强调。然而,案卷中的讯问笔录却呈现了另一幅图景:数名员工的证言似乎指向管理层对原料问题“心知肚明”。坦白说,刚接手时,我也感到棘手。在传统的辩护思路里,这类案件的焦点往往围绕“主观故意”的认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或是对鉴定结论的重新申请,但翻案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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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局:在程序性文书中发现“幽灵时间”

我将自己关在办公室里,对两本厚厚的卷宗进行了第三轮精读。我不再急于反驳实体指控,而是将注意力完全转向了证据的形成过程——尤其是那些记载了扣押、查封、取样、送检等关键节点的程序性文书。辩护经验告诉我,越是看似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其连接处可能越脆弱。

终于,几处细微却致命的“不协调”浮出水面:

《现场检查笔录》的时间谜题:笔录记载的检查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14时30分至15时00分”,历时仅半小时。但随案移送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执法人员早在13时50分就已进入生产车间,并开始指挥工人搬运货物、张贴封条。这凭空消失的40分钟,发生了什么?笔录记载的“检查”活动是否真实、完整?

“缺席”的见证人:扣押清单上,“见证人”一栏签名者为当地街道办事处的一名工作人员。但在后续的调查核实中,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当时只是“路过门口”,被叫住签了个名,并未实际见证清点、封存扣押物品的全过程。这直接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且见证人应当全程在场”的核心要求。

最关键的断裂来源不明的检材。这是整个证据链条的“阿喀琉斯之踵”。案卷中,只有一份《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面罗列了扣押产品的名称和箱数。然而,至关重要的“抽样笔录”却缺失了。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样品,是如何从这数百箱产品中抽取的?抽样方法是什么(随机?等距?)?抽样基数是多少?抽取的样品是否当场封存?封存时是否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其同一性和不被调换?所有这些确保检材与扣押物之间唯一对应关系的程序,在卷宗里竟是一片空白。换言之,那份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其所检验的样品,是否真的来自本案扣押的这批产品,成了一个无法证明的疑问。

我意识到,我们找到了那把可能撬动全局的钥匙。辩护策略就此明确:不直接硬撼产品质量的鉴定结论,而是釜底抽薪,挑战该鉴定结论所依赖的检材来源的合法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物证、书证收集程序的规定,这类“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程序违法,应当导致相关证据予以排除。

三、法庭较量:在细节处捍卫法治的精确性

庭前会议,我们正式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附上了详细的质证意见和可视化时间轴。公诉方的回应起初是程式化的,认为这属于“取证手续上的轻微瑕疵”,已通过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予以补正,不影响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庭审时,我将辩护焦点牢牢锁定在程序问题上:“审判长,公诉人将如此严重的程序违法淡化为‘轻微瑕疵’,我们难以认同。取证程序,特别是物证的提取、保管、送检链条,是证据客观性与关联性的生命线。本案中,检材的提取如同一个‘黑箱’操作,我们无法确认送检样品与扣押产品的同一性。用来源不明的样品得出的鉴定意见来指控被告人,这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一个与待证事实可能无关的鉴定报告,如何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采纳了我们的申请,启动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在交叉询问环节,我们向出庭的侦查人员连续发问:“请问,你们在2022年5月10日13时50分至14时30分之间,在现场做了什么?为何这段时间的活动没有记录在检查笔录中?” “抽样过程是否有制作单独的笔录?抽样的具体位置、方法、参与人员、封存过程,是否有记录或录像?” 侦查人员的回答显得含糊且矛盾,对于抽样过程,最终承认“当时主要精力在清点数量,抽样是顺便完成的,没有单独做记录”。而那位“见证人”更是坦言自己并未全程见证。

法庭辩论阶段,我总结道:“程序正义并非遥不可及的宏大理念,它体现在每一次搜查是否有见证,每一次取样是否有记录,每一份文书的时间是否真实。这些看似琐碎的程序,是防止冤错、保障公正的栅栏。今天,如果我们允许这份程序严重违法、来源不明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那么明天,任何一份证据的客观性都将失去制度的保障。排除这份非法证据,不是放纵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是坚守‘以合法证据证明犯罪’的法治底线。唯有程序正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实体正义的结论才令人信服。”

四、判决与启示:程序之维的胜利

法院经合议,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在扣押涉案物品后,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抽样、封存,导致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机构依据该检材作出的检验报告与本案关联性无法确认,因此对该关键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在排除了这份检验报告后,指控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证据链已然断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这份无罪判决,不仅仅是我和当事人团队的胜利,它更清晰地昭示了一个在刑事辩护中日益重要的原则:程序性辩护是独立的、极具力量的辩护维度。尤其在行政犯、法定犯领域,侦查活动常与行政执法相交织,更易出现重结果、轻程序的倾向。此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辩护需要“降维打击”思维:当实体辩护陷入僵局时,深入审查取证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往往能开辟新的战场。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关键证据失效,从而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精细化阅卷是基本功:要像侦探一样阅读卷宗,不放过任何时间、签名、文书衔接上的矛盾。执法记录仪视频、通话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都是验证书面笔录真实性的重要工具。

敢于并善于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实践中存在阻力,但这一规则是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的重要武器。通过庭前会议、庭审调查等程序,将程序问题提升到影响定罪的核心高度进行博弈。

对当事人而言,专业选择重于人情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及行业标准、鉴定规程、金额审计等多专业领域,选择一位深耕该领域、既懂刑法又熟悉相关行政法规和行业知识的律师,至关重要。

结语:守护那看得见的正义

每当回顾这个案子,我总会想起法学先贤那句名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取证程序,正是这“看得见的方式”中最基础、最直观的一环。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的自由而辩,更是通过个案的据理力争,去守护那份关于程序正义的共识,去推动每一次执法、每一次司法都能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程序正义的胜利,最终捍卫的,是法律本身的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国家权力时应当享有的那份确定性保障。这,或许是我们这份职业所能追求的,最坚实的价值。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律师;无罪辩护律师;刑事程序辩护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资深刑事律师/刑辩专家;

证据辩护律师;刑事律师;成功案例/胜诉案例;

律师团队协作;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尤其专精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案件的系统化抗辩与风险化解。在长期执业中,林律师形成了以“证据程序审查”为突破点的辩护风格,擅长从侦查取证环节的合法性入手,通过对勘验、扣押、抽样、鉴定等流程的细致审视,发现并推动排除关键问题证据,在多起重大案件中成功扭转辩护局势。

其近期代理的“某日化企业生产伪劣产品案”,正是通过深入挖掘现场检查笔录矛盾、见证程序缺失及抽样送检链条断裂等程序性瑕疵,成功说服法庭对相关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最终为企业赢得无罪判决,凸显了程序正义在实体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林律师的辩护实践,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实践中对物证、书证收集规范性的重视。

此外,林律师注重将个案经验转化为企业合规指引,为制造业、消费品领域企业提供涵盖产品标准、质量管理、证据留存等方面的刑事风险防控建议,致力于从源头上帮助企业构建法律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