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率走低,被告如何凭“新事实”破局?

当您收到一审不利判决,决定上诉时,是否曾满怀希望,却又在数据面前感到一丝寒意?近年来,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与稳定性持续提升,一个显著的表现就是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在稳步下降。这意味着,单纯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其“翻盘”的难度正在加大。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上诉之路已被堵死。对于被告而言,关键在于策略的转变——从泛泛地“不服”,转向精准地挖掘与呈现足以动摇一审根基的“新事实”。本文将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为您剖析在二审改判率走低的背景下,如何把握“新事实”提交的时机与技巧,实现有效抗辩。

1. 案件介绍:当“新证据”成为二审的胜负手

让我们从一个已脱敏的典型案例切入,直观感受“新事实”在二审中的决定性作用。

甲公司与乙自然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以包干价承接某乡镇安全饮水工程。随后,乙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丙施工。工程完工后,因迟迟未结算,丙将甲公司和乙诉至法院。一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并据此判决乙向丙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乙提起了上诉。与许多上诉人不同,乙没有仅仅重复一审的辩论意见,而是在二审中向法庭补充提交了8笔共计166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这些记录证明其已额外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是一审中未出示的证据。正是这份新提交的证据,导致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生了变动。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乙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扣减了相应款项,改判乙支付丙的款项总额降至23万余元。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据司法系统内部复盘,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占据了“发改案件”相当大的比例。它清晰地揭示了一个现实:在二审程序里,能够真正改变裁判走向的,往往是那些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能够实质性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或新事实。

作为被告,您可能正面临类似的困境:一审败诉,感到判决不公,但手头似乎没有“铁证”来推翻它。压力不仅来自可能的经济损失,还来自漫长的诉讼周期和不确定的结果。此时,系统性地梳理案件全流程,寻找可能被遗漏的“新事实”突破口,远比草率提交一份上诉状更为重要。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乙向被上诉人丙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3万余元。

裁判理由

  1. 事实认定变更: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乙在二审期间提交了8笔微信转账记录作为新证据,证明其在一审判决认定的已付款之外,另行支付了工程款16600元。该证据经质证属实,法院予以采信。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如果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法院应当组织质证。该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法院应据此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作出调整。

  3. 裁判依据:基于新证据所证明的已付款事实,一审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数额需相应扣减。因此,上诉人乙关于减少支付金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作出改判。

3. 法律分析

面对二审改判率走低的现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被告在上诉时绝不能打无准备之仗。将希望寄托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重新考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积极、主动地构建以“新事实”为核心的抗辩体系。

俞强律师提示:上海律师在处理复杂上诉案件时发现,成功的二审抗辩往往依赖于对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与灵活运用。上诉理由必须具体、明确,紧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即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提交“新事实”或“新证据”,正是攻击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直接的武器。

一、 何为“新事实”?——法律上的严格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二审中“新证据”或“新事实”的法定范围,并非所有二审才拿出的材料都有效。根据司法解释,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主要指两类:

  1.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调取的证据。

这意味着,如果您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已经持有或应当能够获取该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那么在二审中提交,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或采纳但予以训诫。因此,“新发现”的时间点至关重要。例如,在著名的“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中,刘鑫方提交了在一审结束后从日本司法机关新获取的案件卷宗材料,这些材料因其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获得,故符合“新证据”的形式要求。

二、 “新事实”提交的黄金时机与技巧

时机和方式直接决定了“新事实”能否被法庭顺利接纳并发挥最大效用。

  1. 提交时机:宜早不宜迟,但需确保“新”

    • 尽早提交:法律虽规定当事人可在二审开庭时提交新证据,但实践中,建议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之后尽快整理提交,以便二审法院尽早组织对方当事人质证,提高庭审效率。给法官和对方更充分的准备时间,也显得己方行事规范、有理有据。

    • 确保“新”的理由充分:在提交新证据时,务必书面说明该证据为何在一审中未能提交。是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如证据由第三方保存,一审时未获授权调取),还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才新发现(如找到了新的证人、发现了新的书证线索)?充分的理由说明是证据被采纳的前提。

  2. 提交技巧:形式规范与实质说服并重

    • 紧扣争议焦点:提交的“新事实”必须紧紧围绕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新证据应直接指向合同履行、违约认定或损失计算等关键事实;在侵权纠纷中,则应指向过错、因果关系或损害范围。

    • 形成证据链条:单一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力有限。应努力使新证据与一审中已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形成颠覆性冲击。例如,前述工程款案件中,微信转账记录与已有的银行流水、结算单等相互结合,才能完整还原付款事实。

    • 善用案例支持:在提交新证据的同时,可以附上权威的类案检索报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或上级法院的类似生效裁判,用以说明类似新证据在二审中被采纳并导致改判的司法实践,增强说服力。

    • 形式规范:提交证据应制作详细的《证据目录》,对证据名称、来源、证明目的等作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应提供原始载体,书证物证应尽量提供原件。

    • 实质说服

三、 抗辩策略:从“新事实”到“法律点”的转化

找到并提交“新事实”只是第一步,如何将其转化为有力的法律抗辩点更为关键。上海律师俞强结合多年执业经验,提供以下策略方向:

  1. 攻击一审“事实认定基础”:这是最直接的策略。论证由于新证据的出现,一审判决据以作出裁判的基本事实已不存在或严重不完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 揭示一审“法律适用前提错误”:许多法律条款的适用依赖于特定事实的成立。新事实可能表明,一审法院适用某条法律的前提条件并不满足。例如,一审以您“根本违约”判您承担责任,但新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您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那么一审适用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条款就是错误的。

  3. 阻断“因果关系”:在侵权、损害赔偿类案件中,新事实可能用于证明损害结果与您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从而免除或减轻您的责任。

四、 风险提示与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必须清醒认识到,二审提交新证据并获改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诉讼活动。自行操作面临诸多风险:一是对“新证据”的法定标准把握不准,辛苦搜集的材料可能因不符合要求而不被采纳;二是即使证据被采纳,如何组织质证意见、如何与法律论点结合,需要深厚的诉讼经验;三是可能因举证策略不当,反而暴露对己方不利的信息。当前司法改革强调“案-件比”,法院对二审随意发回重审持审慎态度,更注重实质化解纠纷。这意味着,没有充分理由和扎实证据的上诉,很可能被驳回,徒增讼累。

行动建议

  1. 一审结束后立即启动证据复盘: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应沉浸在情绪中,而应立刻在律师帮助下,全面复盘整个诉讼过程,排查是否存在证据遗漏、是否有新线索可循。

  2. 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策略评估:是否上诉、上诉理由如何组织、是否有挖掘新事实的可能,这些决策需要专业判断。律师能帮助您评估改判的可能性,避免无谓的上诉。

  3. 委托律师进行系统性的证据挖掘与组织:对于复杂的商事案件,新事实的发现往往需要律师运用其调查取证的专业技能和人脉资源。律师能确保证据搜集的合法性、有效性,并能以最有利的方式呈现给法庭。

二审改判率走低是司法质量提升的体现,但绝非关闭了正义的救济之门。它只是对上诉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对于被告而言,这意味着抗辩必须更加精准、更加依赖扎实的新事实。如果您正面临一审败诉的困境,不知上诉之路该如何走,不知如何寻找那关键的“新事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我们擅长从复杂的案件细节中抽丝剥茧,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上诉抗辩策略,致力于在二审、再审等程序中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的理念。如需针对性的案件分析与抗辩策略建议,欢迎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联系我们。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与商事争议解决、金融与职务犯罪辩护,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等复杂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上述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上诉、再审和抗诉程序。俞律师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技术,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且具有战略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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