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让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得到实质性弥补。

据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江津区人民法院发出了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后的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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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查看人工鱼巢搭建情况。

经查,刘某、罗某等人采用炸鱼的方式在长江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对区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经专家科学评估,案涉生态损害价值共计1.2万余元;专家同时出具修复方案,明确可通过投放8—12厘米规格鱼苗或搭建人工鱼巢的方式,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修复。

案件办理过程中,江津区人民法院促成江津区农业农村委与刘某、罗某等人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义务人出资1.2万余元,在江津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相关修复工作由江津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多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修复机构进行生态修复。该协议经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依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江津区人民法院向江津区农业农村委送达《移送监管告知书》,明确其作为修复监管单位,应依法全程监督第三方修复机构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在刘某、罗某等人将修复费用足额交纳后,江津区人民法院随即向江津区农业农村委送达《委托修复函》,正式委托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全面推进修复工作落地。

随后,江津区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开展实地督导,共同查看长江干流保护区人工鱼巢搭建进展,确保生态修复措施精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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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鱼巢搭建现场。

3月24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再次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邀请相关专家,对人工鱼巢搭建进行了验收。

经专家评估,本次人工鱼巢搭建效果良好,生态修复作用初步显现,已有部分鱼卵成功孵化出幼鱼。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实习生 崔瀚丹 图片由江津区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