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通过创新司法协同与修复监管模式,让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得到实质性弥补,以司法力量守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江津法院发出了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后的全市首份《移送监管告知书》和《委托修复函》。
经查,刘某、罗某等人采用炸鱼的方式在长江流域进行非法捕捞,对区域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经专家科学评估,案涉生态损害价值共计1.2万余元;专家同时出具修复方案,明确可通过投放8—12厘米规格鱼苗或搭建人工鱼巢的方式,开展渔业资源生态修复。
案件办理过程中,江津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促成江津区农委与刘某、罗某等人自愿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义务人出资1.2万余元,在江津辖区长江干流保护区内搭建人工鱼巢,相关修复工作由江津区农委联合多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修复机构进行生态修复。该协议经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依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2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江津法院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移送监管告知书》,明确其作为修复监管单位,应依法全程监督第三方修复机构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在刘某、罗某等人将修复费用足额缴纳后,江津法院随即向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送达《委托修复函》,正式委托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全面推进修复工作落地。
▲人工鱼巢搭建现场
近日,江津法院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实地督导,共同查看长江干流保护区人工鱼巢搭建进展,确保生态修复措施精准落实。目前,该区域人工鱼巢已全部搭建完毕。
▲法官查看人工鱼巢搭建情况
3月24日,江津法院再次联合重庆市鱼类保护管理处,邀请西南大学水产学院、重庆文理学院智慧农业学院、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人工鱼巢搭建进行了验收。
▲附着在人工鱼巢上的鱼卵
▲孵化成功的幼鱼在水中嬉戏
经专家评估,本次人工鱼巢搭建效果良好,生态修复作用初步显现,已有部分鱼卵成功孵化出幼鱼。
该案的办理,是江津法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生动实践。通过“司法确认+移送监管+委托实施+实地督导”全链条模式,有效破解了生态修复“判而难执”“修而无效”的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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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陈 松
摄影:吴京烝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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