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货车司机谢某装完货在车里休息时不幸去世,事发后保险公司以谢某发病不在工作时间、事故发生后未在48小时内报案、无法确定死因等理由,拒绝赔付……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最终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保险公司向山东聊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5年5月10日,某公司货车司机谢某按照公司安排驾驶半挂货车,在山西长治市一家工厂装完货后,在车里休息时不幸去世。当天,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法医初步判断是因病死亡,排除他杀。死者家属不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5月12日,相关部门出具了死亡证明,载明谢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死后推断)。

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同年8月4日,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了50万元,10月4日支付了剩余4万元。同年11月,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谢某死亡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之后,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猝死,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拒绝支付保险金。某公司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

冠县法院认为,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买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因工伤去世的赔偿限额是每人50万元。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谢某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而且某公司已经向死者家属赔偿完毕,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某公司没有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而且死者家属拒绝解剖尸体,导致无法确定具体死因,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买的雇主责任险,明确约定了要赔偿员工因工伤去世的损失,谢某的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完全符合保险赔付条件,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26年2月25日,聊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