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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采器械

4月10日,贵州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1月28日,贵州省医保局已就相关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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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从总体要求、实施范围、挂网产品分类及挂网条件、实行分类采购、挂网管理、交易管理、监测管理、组织实施等8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医用耗材范围:经药监部门批准上市、临床必需,且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内的医用耗材及参照器械管理的 IVD,可按规定在贵州省医保招采子系统申报挂网。

挂网产品分类:带量采购挂网产品(中选价直接挂网);直接挂网产品(全国省级挂网价最低值申请挂网,须提供≥3个外省价未在外省挂网、仅限本省使用低值耗材,提供贵州省内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平台备案采购记录,按实际有效交易均价申请挂网)。

分类采购:带量采购(按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采购);其他采购(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采购,成交价不得高于省级集采挂网价格);备案采购(院内审批7个工作日内招采子系统进备案;备案金额不超过5%;6个月内未完成直接挂网取消备案资格)。

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出现新低挂网价,企业须在价格执行30天内申请调整。

无其他省级挂网价格产品动态调整:生产企业需在6个月内完成直接挂网,未完成的按黄标管理。

交易管理:在招采子系统向医疗机构公示全省产品上半年和本年度交易医疗机构名称、耗材名称、采购价、采购数量、生产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

价格监测管理:适时开展挂网产品比价工作。对未如实申报、逾期未更新外省挂网价格、逾期未直接挂网的产品,经核查确认后,由省医保部门约谈生产企业并责令限期整改、调整价格。

征求意见稿部分要点如下:

医用耗材范围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上市,医疗机构临床所需,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内的医用耗材、参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可按规定在贵州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申报挂网。

产品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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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采购

一)带量采购。属于国家、省际联盟、我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采购。

二)其他采购。对直接挂网的医用耗材,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自主议价或联合议价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格。

三)备案采购。完成医院内部审批流程后,与企业自主议价采购,已在外省挂网的,采购价不高于省级最低参考价,采购价不作为挂网价格。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备案。备案采购金额不超过本医疗机构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因医保编码调整导致医用耗材暂未挂网,恢复挂网时发生医保部门价格动态调整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医用耗材恢复挂网之日起60日内,按照原实际交易价格完成采购订单的线上补录工作,其余情况不允许订单补录。

申报管理

1.挂网申报采取承诺制。各企业对其申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时性等负责。企业须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对企业在挂网过程中未按要求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等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招采子系统将暂停所涉产品挂网,具体时间以经办规程为准。

2.对于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等相关产品,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挂网采购。

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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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和恢复挂网

挂网医用耗材因无法正常生产、产品退市等原因无法正常供应,可申请暂停挂网,因暂停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达到挂网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挂网。

暂停挂网后申请恢复挂网的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暂停时的挂网价格以及暂停时要求调整的价格。

当暂停时要求调整的价格在外省实际已撤网,或者实际上存在转换比不正确等问题存在合理缘由的,申报企业可在公示期提供真实证明材料进行澄清申诉。

属于国家及省价格治理、基金监管等对象的,以上述理由申请暂停挂网不予受理。

交易管理

一)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除备案采购外不得与生产经营企业自行在线下议价交易,不得与生产经营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压实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生产企业为耗材质量与供应第一责任人,可直配或委托合规优质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须按订单及合同及时配送,保障临床供应;加强与医疗机构沟通,快速响应处理质量、供应等问题;依法具备经营资质,严守配送时效,实现辖区医疗机构全覆盖。

三)抓好货款结算。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医用耗材购销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除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医用耗材货款外,其他集中采购医用耗材货款结清时间按购销合同约定执行。

四)公示交易价格。结合医疗机构招采子系统交易情况,在招采子系统向医疗机构公示全省产品上半年和本年度交易医疗机构名称、耗材名称、采购价、采购数量、生产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

监测管理

一)价格监测管理。适时开展挂网产品比价工作。对未如实申报、逾期未更新外省挂网价格、逾期未直接挂网的产品,经核查确认后,由省医保部门约谈生产企业并责令限期整改、调整价格。

二)配送监测管理。配送企业配送不及时、配送不到位等行为,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运用信息,对配送企业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监测监管。

三)交易行为监测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招采系统采购应与实际采购保持一致,针对网上采购率不高、线上线下价格差异较大、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量完成较差等行为,除法定不可抗逆因素外,各级医保部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约谈、信息披露等手段,加强监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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