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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奥派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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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张是之

前几天的文章《阿尔忒弥斯再次引发简中互联网的撕裂》,有人提到美国人在搞“先到先得”的事,这也是网上争论的一个点。

比如有人拿《阿尔忒弥斯协议》说事,说这个协议不公平,月球资源怎么能让谁先到就归谁呢?

简单说,先到先得,这个逻辑大原则上没有问题

而且我要告诉你,其实你一直都支持“先到先得”,只是你没意识到罢了。

移动支付还没普及之前,今天80后的老登们,小时候大概都捡过钱吧?

一百元的老人头没捡过,块儿八毛的总该捡到过吧?

那我问你,交给过警察叔叔吗?

你在路上捡到一块钱,倘若真的找不到失主,这一块钱归你,合不合理?

绝大多数人会说,合理,没问题,谁捡到归谁。

同样的情形,一百块钱如果找不到失主,归你了。大家也不会觉得有什么异议。

那一块价值不菲的“狗头金”呢?自然形成的金块,本来就没有主人,第一个发现它的人拥有它。

还有那些专门跑到沙漠里找陨石的人,发现陨石都是占为己有,然后卖到市场上变现。

这些情况,是不是大多数人都能接受?

但是,到了一座金山,问题就来了。

你在深山里发现了一座金矿,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这是国家的。

哪怕这座山从来没有人来过,哪怕不存在什么“原主人”,哪怕你是花费了巨大的代价翻山越岭才找到它的,它还是国家的。

所以,你是不是该追问一下?

一块钱、一百块,狗头金和陨石,先到先得,都没问题,为什么换成一座金山,这个逻辑就突然失效了?中间发生了什么?

这两种判断之间,发生了一个巨大的逻辑跳跃。

这里有一道看不见的墙,大多数人说不清楚这堵墙在哪里,也解释不了为什么貌似的“量变”,会带来性质的突变。

实际上,这堵墙下面,并没有什么逻辑根基。只不过,这墙背后有法律和拳头这两项武器撑腰罢了。

学术一点的表达就是,这堵墙,并不是逻辑上的结果,而是制度上选择。

当然,更严谨的说,这是用一套以控制和分配为目标的制度逻辑,代替了以发现和开发为基础的产权逻辑。

当资源规模足够大,国家就会出手,主动接管这些资源。这是一种制度安排,而不是逻辑推导。

只不过,这么多年强化教育的结果,你从小被告知“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说多了听多了,就变成了不需要解释的“常识”。

但常识不等于正确,被重复一万遍的错误,依然是错误。

很多时候,你以为自己在坚守某种朴素的公平感,其实不过是在重复别人塞给你的答案,而已。

回到月球探索和开发的问题上,如果你觉得路边轻轻松松捡到一块钱归自己没问题,那为什么觉得投入巨量人力、物力、财力而获得的资源归属就有问题呢?是不是多少有点说不过去?

另外,反对先占原则的人,还有一个经典误解,也值得专门说一说。

他们以为,如果承认先到先得,那岂不是谁先登上月球,月球就归他了?这也太荒唐了吧?

其实,这是把“占有某物”和“占有该物所在的整个空间”混为一谈了,错的非常离谱。

你捡到路边的一百块钱,你得到的仅仅是这一百块钱,既不包括这一百块钱所占据的地面,也不包括它所在的街道。

这是显而易见的,几乎不用解释。

“狗头金”也是一样,那么金山呢?

第一个发现者,也只能开发他实际能够控制、能够开采、能够使用的那一部分资源。

他没有能力把整座山装进口袋,他实际占有的,就只是他能够实际开采的那一部分。

超出他控制范围的,当然还是无主的,等着下一个有能力开发的人去发现和使用。

月球资源,逻辑实际上完全一样。

先到月球的国家或者企业,能够主张权利的,只是他们实际勘探、实际开采、实际利用的那一部分资源。

没有任何人主张“整个月球都是我的”,也没有任何先占原则支持这种主张。

而把“先占部分资源”偷换成“独霸整个月球”,这是非常典型的“稻草人谬误”。

而且你一定要去看下这个协议原文,不要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包括我说的。

《阿尔忒弥斯协议》本身是一份框架性文件,条款并不复杂,总共就十三条,也没有太多超出常识的内容。

而且不管你信不信它,这份协议的副标题是“关于以和平目的开展月球、火星、彗星及小行星民用探索与利用的合作原则”,本身强调的还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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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文条款都明确写了“空间资源利用有助于人类”,并且“开采 ≠ 国家占有”。

原文直译是:

空间资源的利用可以通过为安全和可持续的运行提供关键支持,从而使全人类受益。
空间资源的开采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外层空间条约》第二条意义下的国家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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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强调一下,信不信是另外一回事,至少它在签署的文本上是这么写的。

所以,这个协议并没有创造一套全新的规则,准确说,它是在既有约束之下,把一些现实中不可回避的逻辑,整理成一套可以运作的安排。

但如果把立场放在一边,只看逻辑,你会发现,从一块钱到一座金山,再到月球资源,这条线的逻辑可以不用变。

规则没有变,只是在规模变大或者是目标改变之后,我们还怎么看待规则,要不要继续坚持逻辑一致性原则?

退一步讲,《阿尔忒弥斯协议》这份协议,如果换做中国来主导,在不改变和平开发利用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最后形成的规则,大概率也不会有本质差别。

所以,很多人争论的,其实不是规则本身,而是谁提出这个规则。

很多争议,并不来自规则本身,而来自立场。

但规则的对错,从来不取决于提出者,逻辑也不会因为立场不同而改变。

你可以不喜欢这个结果,但最终都不可避免地要回答一个问题:如果不用这样的规则,还有什么规则,既能执行,又能推动月球的开发?

月球资源属于全人类,口号可以喊喊,但“全人类共有”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没有一个具体的主体拥有开发权,意味着任何开发行为都需要得到某个国际机构的授权,意味着无尽的扯皮、否决权、政治博弈。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设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统一管理。该机构在1994年通过执行协定后正式运作。

但四十多年过去,国际海底至今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开采。不是没有企业,也不是没有技术,而是规则与产权结构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谁可以开采?收益如何分配?责任如何界定?

当这些问题无法清晰回答时,资源就只能停留在“潜在的资源”上,而无法转化为现实产出。

有人可能会反驳:海底资源不是早就被开发了吗?石油、天然气都在开采。

但这个反驳,恰恰忽略了一个关键区别。

今天所有大规模的海底石油开发,几乎都发生在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之内,也就是产权明确、可以授权的区域。

而真正被定义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也就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那一部分,至今仍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开采。

换句话说,问题从来不在于资源是在海底还是在太空,而在于,有没有清晰、可以执行的产权规则。

你如果有足够的深度思考能力,实际上可以分析出来,先占原则恰恰是最清晰、最低成本的产权界定方式。

谁开发,谁拥有;没有开发,就没有权利主张。

这个规则简单透明,不需要任何国际官僚机构来居中裁判,不需要任何政治势力来分配配额。

这个逻辑,从1块钱到月球,都适用。

那个在路边捡了1块钱的小孩,和第一个在月球上开采氦-3的公司,做的其实是同一件事。

只不过数字不一样,付出的努力和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罢了。

其他的,本质上,没有任何不同。

2026年04月18日,于家中。

当下,你的资产应该放在哪里?很明显,应该放在规则更确定的地方,放在规则的逻辑一致性更强的地方。

近日,我和团队重磅推出了《两天家庭配置课》,拆解最新趋势,给出实操建议,干货很足。

另外频繁禁播,后面不准备公开直播了,大家来闭门直播吧,很多外面看不到的内容,都在里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