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购车、装修、婚庆等交易中,“定金”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只要合同中写明了“定金”二字,就一定能产生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吗?

近期,枫溪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日,某科技公司因直播间装修需要,与某家居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总装修价款为34500元,定金为20000元,2024年10月20日材料入场后支付10000元,安装好后结清余款4500元。签约当日,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20000元。后履行期届满,经多次催促,家居装饰公司始终未按约送材料入场装修,经科技公司多次催促仍未履行。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枫溪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20000元为“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本案合同总价款为34500元,故依法能够产生定金效力的金额为6900元,超出部分13100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视为合同预付款。因被告某家居装饰公司拒不入场装修,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被告某家居装饰公司应双倍返还原告科技公司定金共13800元,并退还合同预付款13100元。

法官提醒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但并非收受定金一方一旦违约,守约方即可主张双倍返还。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是违约行为达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如果合同仅是暂时迟延履行,合同目的仍有实现可能,则不宜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守约方可就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此外还需注意,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通常视为预付款或合同价款。公众在签订涉及“定金”的合同时,建议注意核对定金比例,明确违约责任,如遇对方违约,应及时固定催告、协商记录等证据,在交易中更准确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