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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报废汽配进行翻新销售,
但未移除产品原有商标标识,
是否构成侵权?
司法如何厘清循环经济发展
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边界?
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配“再制造”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a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其名下注册商标有近千件,系列品牌在汽配行业拥有极高的商业声誉。2006年,其旗下一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应当受到高于一般保护水平的特殊保护。
b公司是从事汽车配件批发和零售的环保科技公司,经核准合法开展报废配件回收翻新业务。
2020年6月,b公司通过正规渠道,从案外人某物资回收公司处采购了a公司关联公司处置的尿素箱、催化箱等报废汽配产品,随后对这些报废产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修理、翻新。经改造后的产品核心参数和功能发生了实质变化,达到了更高的环保标准,可有效用于降低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显著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然而,在后续销售环节中,b公司没有去除产品上原本a公司的商标标识及厂家信息,也没有在改造后的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产品”相关字样。由此,a公司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a公司认为,b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大量销售标注有其商标的商品,对其商业及产品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遂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同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b公司辩称,其是从合法渠道采购的报废产品,已履行合理合法注意义务。其在采购后对案涉产品进行修理、翻新,属于对合法取得商品的后续处置,应当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同时,其对a公司的商标权益并无损害,主观上也无侵权故意,故请求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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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主体将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买受人可合法转售该特定商品。其制度目的在于平衡商品流通秩序与商标权保护,避免商标被用于指示来源不符的商品,防止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该原则仅适用于商品未被实质性改变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b公司采购原告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报废产品,经修理翻新,已从根本上改变产品核心部分参数及功能,产品也已达到更高环保标准,因此,应当认定b公司的改造行为属于再制造,其行为已侵害原告a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在案证据,b公司对涉案商标产品进行改造并销售的行为已于2021年7月停止,至今已超过四年。此前相关部门已对b公司有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a公司未能证明b公司的相关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实质性负面评价。
综合上述事实,人民法院对a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但结合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情况,酌情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元。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袁帅
奉贤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废旧产品回收利用的背景下,汽配再制造、旧件翻新等行业快速发展,但由此引发的商标侵权、市场混淆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部分经营者误以为只要产品来源合法,便可保留原商标进行改造后销售,实则忽视了商标保护的法律边界。
一、实质改造商品不再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商品及商标的正常流通。这意味着,商标权人将合法生产的商品售出后,购买人可以直接对外展示该商标,并对该商品进行合法再次销售,无需再取得商标权人许可。但该原则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即商品的功能必须基本保持原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若对产品进行根本性改造,致使其功能、参数、品质等与原商品产生显著区别,该商品就不再是此商标原附着的商品,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被打破。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不再适用,经营者必须清除原商标标识,否则易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品符合原商标的认定标准。
二、再制造产品应涤除原商标并明确标注
发展循环经济与保护知识产权系协同关系,而非对立,再制造经营须同时履行两项法定义务:一是要涤除原商标,也就是经实质性改造的商品需移除原商标,以防止攀附他人商誉、混淆市场的情况出现;二是要合规标注,再制造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再制造”字样,以保护相对方知情权,防止以旧充新、消费误导的可能。
实践中,部分经营主体片面关注商标标识问题、忽视自身标注义务,同样面临法律风险。
三、兼顾循环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鼓励绿色循环与保护知识产权并重。一方面,大力支持合法合规的废旧产品回收、改造与再利用生产经营行为,助力循环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法规制经营主体在生产、制造、销售环节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等商标商誉混淆侵权行为,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法官在此提醒:报废商品的再回收改造翻新非“法外之地”,不能以发展循环经济为由扰乱商标保护的市场环境。开展“双碳”再制造,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之规定,严守知识产权保护边界,规范再制造商品的商标使用及标注行为,以实现绿色生态与营商环境的双赢,推动再制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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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条 ……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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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文字:徐越
责任编辑:王英鸽、孙玉潇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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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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