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吃饭遇到食品异物,是不少消费者都烦心的事,面对消费者1千元的索赔,商家果断拒绝法院会如何认定呢?近日,成都中院公布了一起消费者纠纷。
2025年7月30日,市民马先生在一饭店购买了一份14.4元的中式套餐,用餐时却发现食物中有一根橡皮筋,瞬间没了胃口。他当即向店员反映并拍照、录像存证。
事发后,经营该饭店的某餐饮管理公司虽承认异物存在,但仅同意按照 “退一赔十” 的标准处理此事,即赔偿158.4元。
对此,马先生并不认同,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要求餐饮管理公司不仅要退还餐费,同时还要向自己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马先生诉至法院。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足以证明案涉食品中混入橡皮筋这一非食品原料;被告虽承认异物存在,但抗辩未实际造成人身损害。法院认为,橡皮筋系日常生活用品,并非食品加工制作所需材料,若误食可能存在消费者不能消化甚至食物中毒等潜在危害的情形,案涉食品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终,法院判决某餐饮管理公司向马某某退还餐费14.4元,并赔偿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该案明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常理解与认定边界,食品中混入橡皮筋等非食品原料,即使未造成实际身体损害,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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