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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今年企业取消了年检制度,广大律师也发出了取消“律师年检律”的呼吁。在呼吁书中,律师们以“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为由,强烈呼吁司法部尽快将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纳入工作议程,尽快废止落后于改革时代,和国务院规定相悖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导读:“如果没有缴纳会费的收据,司法局就不给律所年检。不年检,律所就要被吊销执照。年检就像悬在律所和律师头上的一把刀。”

3月13日,60余名律师签名的“尽快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呼吁书分别寄送国务院、司法部和全国人大。

“我们认为,司法部现行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评比优劣;按照大小、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实缴10万到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做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改革精神相悖。”律师们在呼吁书中,以“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以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为由,“强烈呼吁司法部尽快将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纳入工作议程,尽快废止落后于改革时代,和国务院规定相悖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年检影响律所业务开展”

参与起草呼吁书的成都刑辩律师冉彤告诉《凤凰周刊》,呼吁书缘起于2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五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中,其中两项与他们的呼吁密切相关。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方案》刚刚推出,各地就迅速出现注册企业爆炸性增长的消息。

律师界也引起了震荡。比照企业,律师袁裕来2月19日通过网络呼吁:“也应当取消律师事务所年检和注册资本实缴。”众多律师纷纷响应,迟夙生、邓树林、游飞翥、王学明等律师都在网络上发声,表态支持袁裕来的提议。多名律师表示,他们联合发布呼吁书的主要目标是屡遭诟病的“年检制度”。

冉彤介绍,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每年的3月至5月,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年检给律师们造成巨大的额外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展:“每次年检大约需要两个月时间,除了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外,律所的工作在此期间不能正常进行,比如律师调动和转所被冻结,很多手续无法出具。”

121号令被指“私自扩权”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副司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周院生告诉《凤凰周刊》,已经看到一些律师呼吁取消年检的报道和网络信息,相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研究。不过,根据2008年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年度考核制度,称为“年检”是有些人存在误解。周院生说,根据《律师法》的要求,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考核,考核后需要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提交考核结果,“是一种事后监督行为”,而且并不存在“不通过”与相应的后果挂钩的情况。

如周院生所说,《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紧接着的第二十四条为:“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其余再无与“年度考核”相关的内容。

对周院生的说法,律师们表示同意。“但是,除了《律师法》,还有司法部2010年颁布的第121号令——《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冉彤说,在司法部的121号令中,将律所内部的年度考核扩张为司法行政部门对律所严厉的“年检”。

该《办法》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办法》要求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冉彤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是司法部“私自扩权”,将《律师法》中要求律所自行的“年度考核”,偷偷扩展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并制定了处罚条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超越了《律师法》规定的处罚范围。

“不缴纳会费,不给年检”

其实,律师界要求取消年检并非首次。多年来,类似的呼吁和行动此起彼伏。对年检,律师们可以用怨声载道来形容。

2007年4月,湖北武汉付军、宋军两位律师联合全国50多名律师上书司法部,建议取消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制度。湖北省律师协会会长张粒当时回应称,司法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目前对律师管理的最有效方式,在没有找到更好的管理办法之前,通过年检注册对律师进行管理是完全有必要的。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而发生于2005年的青岛市律师会费之争,则揭开了与年检密切相关的另一面。

青岛律师王学明向《凤凰周刊》介绍,当年5月青岛律协通知律所缴纳会费时,律师们发现,律所的团体会费高达15000元,律师的个人会费也达2000元。而之前,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分别为5000元和800元。“当时青岛市大量律师年收费额不足三四万元,而年轻的办案律师每月工资收入多数仅在二三千元。”王学明说,新的会费标准,根本没有考虑律所和律师的承受能力。

律协的新会费标准遭到青岛律师的抵制。青岛市当时109家律师事务所、1569名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一家律所按照新标准缴纳会费。

在3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提议下,青岛律协召开了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一致同意就有关会费标准等问题进行调研,并上书山东省律协,建议会费“今年暂时仍按去年标准执行”。山东省律协则态度强硬,回复称:必须遵照新标准执行。

6月30日是当时的律师年检注册截止日,随着这一天的临近,一些律所撑不住了,按照新标准缴纳了会费。“如果没有缴纳会费的收据,司法局就不给律所年检。不年检,律所就要被吊销执照。”王学明说,“年检就像悬在律所和律师头上的一把刀,最后很多律所主任向司法局认错,求着律协收下会费。”

“这种现象不仅青岛有,全国普遍存在。”北京律师朱孝顶告诉《凤凰周刊》,因为缴纳律协会费被设定为律师年检的前置条件,不缴纳会费就无法通过年检,律所就要关门,所以全国各地的律协会费金额都很高,极大地增加了律所的执业成本和律师的经济压力。

如朱孝顶所说,在全国各地的律协网站上,都将缴纳会费和律所年检捆绑在一起。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直接将缴纳会费的电子系统称为“年度考核”系统。据统计,全国各地的律协会费虽然有所区别,但基本上个人会费超过千元,律所的团体会费则由5000元至两万元不等,上海大律所的会费甚至达到每年五万元。

周院生表示,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而律协收取会费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没有挂钩”。

冉彤则指出,2010年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的年检材料里必须包括“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也就是律所和律师缴纳会费的收据。“在当前强调简政放权,宣布中央政府下放取消416项审批事项的背景下,律师年检这个审批事项完全应该取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表示,律师事务所作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场所,和市场经济下一般的市场主体企业还是有所区别的,在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律师行业的自我管理肯定是要加强的,而主管部门也需要发挥把关的作用,具体到年检制度是否恰当,则是可以讨论的。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

作者:殷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