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对消费者韩先生告携程欺诈赚退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携程依据《消法》三倍赔付给消费者。法院认为,携程在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售卖并私自退掉联程机票中的“弃程”,将费用占为己有,构成欺诈。这已经不是携程第一次因类似业务“猫腻”被投诉。
2015年8月15日,韩先生在携程购买了大理-昆明的单程机票,总额920元。而付款完成后当他通过该张机票承运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查询得知,其购买机票的实际航程为“大理-昆明-丽江”。同年9月3日,韩先生按期搭乘了大理至昆明的航班。一个月后,韩先生发现东方航空公司开具了《电子退款单》,载明涉案机票已使用航段为大理至昆明;已使用航段金额570元(含税);退票航程昆明至丽江,应退票款320元,应退税费50元,退款原因为自愿退款。然而,韩先生本人从未提出过退票申请,也根本没有收到相应退款。也就是说,昆明至丽江段的370元退票款就这么轻轻松松被携程赚取,气愤的韩先生一纸状告携程。最终,根据《消法》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的有关条款,携程需赔偿韩先生1110元。
类似的“弃程票”猫腻,在携程绝不少见。
去年12月,《新周刊》副主编蒋方舟在微博上公开投诉携程,其通过携程预订价格为3016元的“东京-北京”航班,不仅一直没有收到票号,再三催促后收到的发票金额仅为1645元,且后面还有一段自己根本订的“首尔-福冈”机票。很明显,后一段“首尔-福冈”同样也是典型的“弃程票”,这就意味着,如果蒋方舟没有催着要发票,就不会发现这个差价问题,这1000多元的差价就成为了携程的“利润”。然而,看似无关紧要的“弃程”却给乘客带来了机票退改签条件上的被动,涉及到报销时会出现金额差,更可能出现行程受阻的问题。
携程的弃程陷阱
“弃程票”,指机票代理未经消费者授意,私自在其真实行程上,加了一段或者多段消费者不会乘坐的航段,这就是所谓的“弃程”。而代理商赚取消费者多出的这段“弃航”退票费已经是国内国际机票最常见的猫腻之一。
很多航空公司出于促进销量的考虑,会推出联程票,价格上会比直飞单程票便宜一些。而国际机票由于客流与市场相对较小,为避免乘客搭乘自己的航班出国,却坐另一家航司的航班回国等情况的出现,国际机票多数以往返机票形式出售,价格也比单程低。
携程为了获得“看起来”价格更低的机票,神不知鬼不觉的利用“弃程票”产生的差价赚取高额利润也就不足为奇了。
据一位从业人员爆料,“弃程”陷阱往往是代理商、服务平台的内部操作,消费者是完全察觉不出来的。举例说明,在携程购买一张8月20日的中国东方航空西安-上海的直飞单程机票,价格为1440元(含税),价格与东航官网价格完全一致。那么携程如何能够赚到利润?假设东航当期推出的“西安-上海-沈阳”的促销联运有剩余舱位,“西安-上海”航段是相同航班,仅仅增加一段“上海-沈阳”的航段,机票价格却只需1200元(含税)。携程所要做的就是后台操作预订下这个联运舱位,那么用户最终搭乘的依旧是同一班“西安-上海”的飞机,而“上海-沈阳”就成为一段可以舍弃的“弃程”,只要用户登机前没有去航司官网细查航班信息,其中产生的240元价格差则轻松收入携程囊中。
单程变联程 存多重风险
一位机票从业人员表示,代理商、平台利用航司联程票当做单程票销售赚取差价,这样的做法是航空公司明令禁止的,航空公司一方面会严惩代理商的违规行为,一方面也会对乘客进行限制,购买联程票的却只使用其中一段将面对不同的航司政策,更有可能由此影响到消费者的其他行程。
一、航司对于联程票与单程票的退改签政策会有不同,联程票一旦发生退改,不仅费用大,有些甚至不允许退改。
二、行李运输出现问题。如果联程航班转机时间较短,很可能乘客的行李就直接被送到后续航班上了,被蒙在鼓里的乘客明明已经到了自己的目的地,然后行李却要被送到携程订的“目的地”去了。
三、发票报销金额不符。就像蒋方舟投诉的缘由就是由于收到了金额不符的发票。其花了3016元买的东京-北京的机票,只收到了一张1645元发票。多出“首尔-福冈”的航程,蒋方舟不会去坐,所以最终只能报销得到1645元。
四、对于被携程恶意预订联程票乘坐国际航空的乘客来说,签证或将成为问题,可能被拒绝登机。根据机票使用条款,航空公司有权检查乘客的签证,对于没有相关目的地签证旅客,航空公司有权认为其蓄意违反机票使用条款,故意通过预订弃程机票降低机票价格,拒绝乘客登机。例如,在蒋方舟的案例中,由于其实际购买机票是“东京-北京”和“首尔-福冈”的联程机票,根据机票使用条款,航空公司有权检查其去往首尔的签证,对于没有韩国签证的旅客,航空公司会认为其蓄意违反机票使用条款,从而在旅客没有韩国签证的情况下,酌情拒绝使用东京-北京段机票。
在文章开篇韩先生投诉一案中,携程曾不服一审判决,表示公司事先并不知晓本案所涉机票为联程机票,是在韩先生投诉后才知,因此不存在欺诈。而且韩先生顺利搭乘了其预订航班,携程提供的服务已经履行完毕,就法律地位而言,携程属于服务商并非销售商,具体的票务情况应由供应商负责。
为了免责,携程将自己的合作伙伴拉下水,把责任全部推给了供应商。然而,简单分析即可想通,作为连接供应商与消费者的服务平台,携程不可能对已售机票性质不知情,却不仅不告知消费者该机票为联程票,更擅自退掉“弃程”并将款项占为己有。携程作为服务商,没有对供应商提供的机票资源进行监管,以“获利”为中心欺瞒消费者,更在遭到投诉后,急于撇清自己,让供应商来背黑锅,携程实在太“霸道”!
业内人士分析,除了“弃程票”,携程机票还存在退改签难、拖延出票时间、虚假出票等猫腻,这在业内其实是公开的秘密。此前,携程以供应商为挡箭牌规避责任,如今,当航司新政出台代理商被迫离场,携程没有了“替罪羊”,这些背后猫腻也将慢慢浮出水面。如果携程不能真正站在用户角度,切实地把这些猫腻、漏洞堵住,那他将很快经受到消费者的质疑与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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