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烈士的评判标准吗?
冲锋号编辑 | 宇先森
11月12日在飞行训练中不幸牺牲的歼-10女飞行员余旭,于11月14日被评为革命烈士。余旭是中国培养的首批歼击机女飞行员,是首位驾歼-10飞机飞上蓝天的女飞行员。
新闻联播报道余旭长达5分钟之久
说起“烈士”这个词,大家也许并不太了解他的评判标准。
所以,当官方宣布余旭成为烈士之时,网友的评论铺天盖地,有人支持、有人疑惑、有人反对。
先森截取了其中两个评论给大家看一下:
大家对于死者是尊敬的,但对于烈士的评判,依旧很模糊。
下面,先森给大家科普一下吧!
什么是烈士?
烈士,就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自古以来,不少忠肝义胆的人为了正义,为了民族,为了国家,舍身取义,他们的义举也永远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
那么,什么是烈士的评判标准?
《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包括因执行革命任务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而在敌人狱中病故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烈士家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并依法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8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2、一次性增发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3、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上述三项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5、特别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6、丧葬补助费。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中央七套报道余旭评为烈士
雷霆玫瑰流芳千古,余辉旭日光芒永驻。
11月17日9时,余旭烈士悼念仪式在空军航空兵某师举行,余旭亲属、好友和部队官兵等千余名社会各界人士前来吊唁,送别蓝天永恒的的翅膀“金孔雀”。
我们为她祈福!
这只翱翔在蓝天上的金孔雀!
愿你来生,
还是一只美丽的闪闪发光的“金孔雀”!
作者:宇先森
部分资料来源互联网、一号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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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期:673期
编辑:章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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