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样受到西方列强“天下不均不平之政”宰制方面,中国与日本可引为同道。1858年,英法联军轰开帝国北方门户大沽炮台,强迫中国签订《天津条约》细化了西方在华治外法权的条款;与此同时,美国也强迫日本签订了以《天津条约》为蓝本的《安政条约》,于是中日两国“同受此患”。
然而为治外法权所苦的中日两国,不过是这一“天下不均不平之政”在亚洲扩张途中中枪的两个目标而已。在它们之前,亚洲还有土耳其这样曾经盛极一时的帝国承受着这种“屈辱”。
文/李夏恩
大清朝最早将治外法权让给“浩罕汗国”
大清朝丧权给英法帝国主义,大伙自然理解,但如果告诉你们,大清首度丢失治外法权是在一个“浩罕汗国”身上,看官又作何感想?
就在《南京条约》签订之后,帝国的两位钦差大臣伊里布和牛鉴,在道光皇帝“力杜后患”的训示下,联名给英方代表濮鼎查发出了一份正式照会,在照会中,伊里布和牛鉴建议:“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案件,应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
濮鼎查当然不会拒绝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他的回复是四个字:“甚属妥协”。1843年7月,这个由中国人提出的方案终于被双方各偿所愿地写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这一般被认为是“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发端。
但如果认真地进行考察,第一个从中国获得治外法权的国家并强迫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并不是英国,而是一个只会在中国近代史角落里才出现的国家——浩罕汗国。
谙熟清史的学者会发现,就是清帝国在“修正”本朝国史方面有着特异长才,势均力敌的败绩能被记录为战和;而以多对少的平局在官员的奏报中则成为了大捷。
但1835年,面对数千浩罕汗国的军队对上万清军的毁灭性打击,则只能以一个保全面子的条约《伊犁协定》来收场了,六城地区对中亚商人的司法管辖权被授予商人头领,《伊犁协定》的条款与8年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治外法权的条款几乎一致,很难说伊里布和牛鉴是不是从这个条约中获得了灵感,才不求自予直接将治外法权送到英国人手中。
清帝国显然没有把给予浩罕汗国的治外法权看做对国家主权的损害,这一点甚至还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唐代律令即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宋元之际,阿拉伯商人在福建刺桐港即接受其商人头领的管辖。
浩罕汗国皇宫
清廷实际上亦曾规定化外之人,各君其君,没有必要以天朝礼法绳之——这里面的隐含意思是,不通教化的蛮夷,配不上高贵的天朝礼法。
所以,对自古以来就不知道“主权”为何物的帝国来说,“治外法权”不过是帝国用以安抚蛮夷的一个不足挂齿的小恩小惠,就像《南京条约》谈判时的钦差耆英所说的:“小不忍则乱大谋”。
土耳其比中国更早丧权辱国
但大清让权给“浩罕汗国”还不是最早的“治外法权”外交事件。在此前大清朝已经有了“难兄”土耳其。
“治外法权始于土耳其”,七年后,清帝国派驻日本参赞黄遵宪在其巨著《日本国志》中如此写道。土耳其全盛时,“西灭罗马,划其边境,与欧人通商”因为“厌外政纷纭”,下令各国领事“自理己民”,与伊里布和牛鉴将治外法权投怀送抱塞给英国几乎一样,完全出于省事的目的。
法王弗朗索瓦一世与苏莱曼大帝。
奥斯曼帝国(土耳其)自1535年与法国国王定下协议,在帝国各商埠的法国商人可由法王派驻的法官依法国法律审判,奥斯曼帝国更愿意享受“税捐归我,其他随你”的间接统治。帝国的强大保证了本国国民在涉外官司时不会遭受西方国家治外法权“不均不平”的待遇。
到1740年,土耳其与法国签订著名的“治外法权条约”,承认法国大使和领事对居住奥斯曼的法国人(由于分不大清欧洲各国人的区别,所以凡是信天主教的一概算法国人)有全部裁判权,正是这个条约缔造了近代国际意义上的“治外法权”。
但到19世纪,奥斯曼帝国与西方世界强弱对调。治外法权下裁判是否公平,完全仰赖西方领事是否愿意依凭良心公理。治外法权弊害突显,并被西方列强推向那些被其视为野蛮的国家,埃及、暹罗等国纷纷中枪。
日本为取消治外法权做出的努力
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将惠顿的名著《万国公法》转译中文出版,这件事引起了西方世界的普遍恐慌,“中国通”卫三畏致美国国务卿信中甚至说看了这本书的中国官员“会渐渐意识到,他们与西方国家签订的条约中,所谓治外法权原则其实是篡改了西方和欧洲国家之间通行的惯例”。
但这位中国通实在多虑了,《万国公法》对中国官员的价值就是一贴用来堵华洋纷争的万灵膏药,一俟病痛缓解,旋即弃置一旁。
这部书的真正受益者是日本。《万国公法》翻译后不久便被日本偷运入境,翻印盗版,旋即充斥坊间。在这部书的影响下,日本人形成了一个对外关系的逻辑三段论:因为公法的国际惯例中并没有治外法权,所以西方对日本强加的治外法权也不合理,因此日本可以以公法要求西方废除治外法权。
从1871年岩仓具视使团出访欧美,到之后六次提议数十次会议,日本在修改不平等条约(条约改正)废除治外法权上的投入令人震撼。除了巨额的费用外,还开出开放更多港口、外人信教自由、游历建厂等交换条件,以及数十个青年志士为表决心剁下来的手指头和大隈重信首相的一条腿——在1888年废除治外法权谈判失败后,他被一名玄洋社成员用炸弹暗杀。
尽管这些努力全告失败,但每一次失败,都激起日本的进一步变革。既然西方治外法权的理由是日本法律野蛮,日本便将自己法律全盘推翻,延聘西方法学家按照西律重新修订;为了证明自己有能力审判在日外国人,日本甚至考虑雇佣外籍法官出庭审理。
日本的努力终于因为一场战争而达成,120年前,岁在甲午,刚刚初步完成变革的蕞尔小邦在一场赌国运的大战中大获全胜,迫使大清签订城下之盟。
除了割地赔款的《马关条约》,先前中日签订的所有条约也即行废止,自然也包括1871年那个所谓大清在日本获得治外法权的《清日修好条规》。新条约规定日本在华领事拥有完全裁判权,附设监狱——这才是货真价实的治外法权。
日本是这场战争的最大赢家,战胜传统东亚大国使日本获得了进入西方高级俱乐部的入场券。这场胜利还有一个附赠礼品,就在1894年中日开战的两个星期前,日本与英国签订新的条约,其中规定,因日本司法改革已见成效,到1899年,将全面废除治外法权。1899年,日本治外法权彻底废除。
中国摘帽的艰辛之路
中国终于被这个蕞尔岛国深深“打动”了,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书稿从蛛网灰尘里被解救出来,印行出版,很快洛阳纸贵。
“欣怿咏叹黄子(黄遵宪),乃今知日本,乃今知日本之所以强,赖黄子也。又懑愤责黄子曰:乃今知中国,知中国之所以弱,在黄子成书十年久,谦让不流通,令中国人寡知日本,不鉴、不备,不患、不悚,以至今日也。”
这段责难是梁启超对《日本国志》的挚爱宣言。日本的成功造就了一批像梁启超这样从未去过日本的知日拥趸。与之相对,土耳其则成了中国自警的对象,“东方有病夫之国二,中国与土耳其也”,1898年梁启超在《俄土战纪叙》中如此写道,在他看来,土耳其“内政不修”、“外交不慎”,“其与今日中国之情实何相类也”——中国眼前只有两条路可选,要么日本,要么土耳其。
实际上中国状况尚不如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尽管遭受各国公使对其内政的指手画脚,但西方从未兴兵占领伊斯坦布尔,逼迫苏丹出亡;而1900年,大清帝都北京遭八国联军占领近两年之久,帝后仓皇西幸。1901年的《辛丑条约》固然使帝国脸面丧尽,但也为帝国提供了自新的机会。
1902年中英签订的《马凯条约》长期以来被人遗忘,但正是这个条约将8年前给予日本的权利也给予了中国,在条约的第12款明订:“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弃其治外法权。”
西方已经做出姿态,中国便立刻跟进,清廷立刻发布了修律上谕,并建立了修订法律馆。司法改革由此全面启动。
主管司法改革的官员沈家本如此评价日本的司法改革:“日本旧行中律,维新后踵武泰西,于明治二十三年先后颁布民事、刑事、诉讼等法,卒使各国侨民归其钤束,藉以挽回法权,推原其故,未始不由裁判诉讼咸得其宜。”
无论后来学者如何将清末新政预备立宪看做清廷为“皇图永固”的一己之私的惺惺作态,改革时的努力都不容置疑。1908年,《大清新刑律》修订完毕,并于1911年正式颁布;各级审判厅也迅速建立起来。
翻阅晚清各省审判厅判牍时会发现,法官在判决书中,常常会将旧律应判何罪和新律应判何罪都一起写在上面——帝国就从这些细节中展示自己改变的信心。
这种改变的信心甚至表现在小说中,在陆士谔的小说《新中国》里,主人公梦醒后发现自己来到立宪四十年后的中国,“新中国”里外国人居然懂得给中国人让道让他备感惊奇。他的导游李友琴女士笑话他:“你怎么一睡就睡得糊涂了!现在,治外法权已经收回,外国人侨寓在吾国的,一例遵守吾国的法律,听从吾国官吏的约束。凡有华洋交涉案件,都由吾国官吏审问,按照大清新法律办理。外国领事,从不来开半句口呢!”
这个梦确实做得早了点,1943年,中国才因为二战中和英美是盟友而最终废除治外法权。不过这个梦多少让人觉得欣慰——至少这回算是摸对了方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