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主义”(Pacificism)是兴起于近代西方的一种社会思潮。要探究“和平主义”,我们首先要理清什么是“和平”。

“和平”不仅仅意味着没有战争和冲突。美国学者哈沃德认为,和平不仅仅是“没有战争”,还应意味着“保持有序与公正的社会”。包括挪威著名的和平与冲突研究学者约翰·加尔通、美国政治学者诺曼·库森以及以色列国际关系研究会主席本雅明·弥勒等人,都倾向于将“和平”划为不同等级来加以区分。加尔通提出了“体系暴力”(structural violence),用以描述那种强加于某个国家、民族或群体之上的不公正的和平状态,他将这种和平状态定义为“消极和平”(negative peace)。库森也认为,“和平可以是奴役也可以是自由,可以是禁锢也可以是解放”,真正的和平应该是通向更加公平和更加自由世界的一种进步的状态。米勒则区分了冷和平(cold peace)和热和平(warm peace),“冷和平”意味着在某个地区内虽然暂时不会出现战争的可能性,但是仍旧存在一系列干扰和平的争议条件并有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候重新爆发战争,而热和平则意味着各方的争议都已得到妥善解决,相关的安全机制已经建立,战争对各方来讲都“不可思议”。据此我们认为,和平不应该仅仅意味着不存在战争的状态,更意味着建立一种公正、合理的解决争端的路径。

“和平主义”这一概念常常与“不抵抗主义”、“非暴力”、“反对侵略”等词汇混杂,因而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与不同的政治语境下会显现出不同的意义。通常来讲,“和平主义”指的是一种反对战争的状态,其出发点往往出于某些具有强烈普世情怀的精英人物,对于在战火中遭受苦难的百姓发自内心的同情,进而产生阻止战争发生的强烈愿望。比如,中国战国时代的墨家宣扬和平反对战争,即使在“短褐之衣,藜藿之羹,朝得之,则夕弗得”的艰苦条件下,依旧坚持宣扬“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和平主义运动产生于1815年之后的欧洲,当时的欧洲刚刚经历漫长而残酷的拿破仑战争,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让欧洲社会开始反思战争。在当时的欧洲,尤其是英国,出现了一批宣扬和平的组织和社会运动。美国学者大卫·科特莱特根据这些组织和运动所秉承的理念,将他们分为“狭义和平主义”和“广义和平主义”。根据这些区分,以加拿大史学家彼得·布洛克为代表,“狭义和平主义”主张“在任何条件下都反对所有形式的战争”。而“广义和平主义”则可以包括“有条件战争”(limited war)和“正义战争”(just war)等主张,认为战争只有在完全合法、正义且出于自卫目的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允许。作为社会运动的一部分,阿普瑞·卡特认为,和平主义运动必须满足以下标准:(1)运动本身拥有不受国家和政党控制的独立性;(2)运动不能同他国或者军方组成同盟;(3)坚持以“非暴力”作为宣传与实现和平的手段。尽管对此存在诸多批判,但是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和平主义及其参与组织的“独立性”、手段的“非暴力性”和目标的“和平性”,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以上文字均来源于王晋发表在《外交评论》2013年第2期的“以色列和平主义运动探微”。

最后放上“血战钢锯岭”剧照,其实很贴合主题,不论是本文的主题,还是本公众号今后的主题。在战争面前,人类只有用“同一”才能成为胜者。希望未来的世界可以真正成为“美美与共”的世界,任何强调种族的论调,最终都会引起纷争。从浩渺宇宙来看,我们都是人,都是人,何必相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