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查了一下,问题中所述事件应该是指2016年3月21日福建漳州漳浦蓝某追盗窃其家禽的小偷陈某,在追逐过程中因当天路滑二人摔倒,陈某倒地后因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当地侦查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但问题的表述中“见义勇为”这个提法是有问题的,这里将见义勇为与起诉一词放在一起,见义勇为应该的释义应该从法律术语角度理解,那么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具体是指什么呢?度娘是这么说的:

从网上现有报道来看,此事件中只有蓝某与陈某二人,蓝某是盗窃行为的受害人,陈某是盗窃行为实施人。从度娘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蓝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上见义勇为的定义和条件。把见义勇为这个词放在蓝某相关报道及文章中有误导读者的倾向。

现在进入正题,该不该对蓝某行使公诉权起诉,本人认为不应该,现在从法律层面和社会效果两方面进行论述。

从法律层面来说:

我国现行我《刑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检察机关的介绍,蓝某追赶小偷的行为,明显应该属于法律规定中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性。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呢?针对本案中的情况,争议点其实就在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也就是说蓝某的防卫行为是不是明显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检察机关通报的案情来看,蓝某只是采用徒手追赶的方法制止陈某的盗窃行为,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危险性的不,根本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蓝某的追赶行为不必然导致路滑陈某摔倒死亡的结果(案件描述中蓝某也摔了)。陈某的死亡结果与蓝某的追赶行为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蓝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从社会效果层面来说:

“抓盗有罪”不利社会治安稳定,也有违法律鼓励公民与犯罪行做斗争的立法初衷。自己财物被盗,奋起追赶是人之常情。而盗贼摔倒死亡根本不在一般自然人的预见范围。如果司法机关作出有罪判决势必成为糟糕的司法判例,今后公民遭遇不法侵害时恐怕无人再会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势必助长犯罪行为发生,社会治安情况势力一步步往坏的方面发展。

综上,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效果哪方面来讲,都不应该对蓝某追究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

A:

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案情:

曹天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在追赶过程中拿皮带朝小偷的身上抡去,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一审的法官认为,曹天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见义勇为者被起诉,甚至被判刑,实在让人难以理解。法律应该更充分地保障公民见义勇为、扭送违法分子以及正当防卫的权利,而不是去限制它。

如今的社会风气,见义勇为的人本来就不多,此案一出估计以后更没有人敢去抓小偷了。可以预见的是,以后我们走在大街上,钱包被偷,你大喊一声“抓小偷”,人们的第一反应不是见义勇为,对小偷人人喊打,而是避之唯恐不及。

小偷偷东西,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公民制止犯罪有什么错?见义勇为的行为就应该鼓励,怎么在这个案件中就被认为是犯罪了?

有人说,小偷摔死了呀,见义勇为者虽然不是故意杀人,但过失杀人也是有罪的吧?

好吧,但是判定过失杀人也是有条件的,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这个案子中,曹天并不属于这两种状况。首先,他追截小偷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奖励。其次,他没有使用过激的手段,也没有在制服小偷之后继续滥用暴力,只是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追截、阻拦小偷的过程中,导致小偷失去平衡摔倒并死亡,很大程度上是意外。这是一个偶然事件,谁也预料不到。

如果将如此偶然的情况,视为过失杀人,那么今后小偷在逃跑中心脏病发,小偷偷吃食物因为过敏而死亡等情况,是不是也追究见义勇为者的责任?如此一来,人们还能不能、敢不敢追小偷了?见义勇为本身就是高风险的事情,如果这种风险进一步加大,只会让人望而却步。当见义勇为者彻底消失了,必然会进一步助长犯罪的气焰。

B:

先问个问题,如果不是小偷,一个逃一个追,致使逃的人摔死了,公诉机关起诉追的人过失致人死亡,还会有疑问吗?

现在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这个小偷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小偷?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法官没有终审判决,这个人即使真的偷窃,也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小偷,即使被抓住进了拘留所,也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还处在配合调查的阶段。只有法官判了终审了,他才是罪犯。

再退一步讲,就算判了已经是罪犯的小偷了,进监狱了,他要越狱逃跑而狱警阻止,如果在他没有危害他人情况下因为狱警的阻止而死亡,恐怕狱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还没经法律程序认定的偷窃者因为被偷的人追逐而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追逐者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起诉,是没有问题的,这是公诉机关的义务。即使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应该起诉,也是可以的,这是死者家属的权力。这跟死亡的人是否实施了偷窃追逐者的行为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所以作为建立法治社会基础的每个公民的法律常识,真的还需要大力普及。

回到这个案例来看,最终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成立并非起诉者,而是因为法官的判决。基本上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要素都已具备,人死了,是你追的,是因为你的追逐而滑倒,是因为滑倒而死亡的。但主观要素是否具备不知道,因为如果法官认定有偷窃行为,那么追逐是正当的防卫行为,而由此造成的追逐一定会让偷窃者死亡是否可预见的,比如小偷在屋顶上说你别过来,你来我就跳下去,那么你再追造成他跳楼身亡基本上就是可以预见的行为了,合适的做法是通知警察,由警察采取措施,对于被偷者是一个责任义务的转嫁过程,因为个人已无能力承担这个责任,须交由政府执法者来承担。但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不存在类似可预见逃跑者死亡的状况,那么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就不存在,自然也不应判罪。

C:

大概自己去了解了一下,这是发生在在广东省惠州市,两名嫌疑人盗窃手机后,驾摩托车逃跑。被盗人的同事温演森报警后驾车追赶,随后,温演森加速撞上这辆摩托车,致其中一名嫌疑人张银丽受伤。当地派出所在“处理经过”中认定,温演森的行为属见义勇为。被温演森撞伤的嫌疑人在最初被送往医院时被诊断为轻伤,然而却在两天后因“肺部衰竭”死亡。

张银丽的死亡,瞬间让温演森从“见义勇为”滑落至伤害案件的被告,也一度引发关于见义勇为尺度的争论。前天上午,惠州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温演森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虽然过去了近九个月的时间,当时飞车追击的场景,温演森依然历历在目。在他的印象中,撞击之后,张银丽看上去并无大碍:

温演森:看了一下那女的没什么大碍,就坐在地上不动了,那个男的拼命逃跑。我就一路追,最后把他制服了,按倒在地上,叫他不要逃跑。

张银丽倒地后受伤入院,被诊断为肺挫伤、腰3左侧横突骨折,被定性为轻伤。主治医师、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钟卫权表示,被送往医院时,张银丽并无生命危险:

钟卫权:当时来的时候是我们急诊科送进来的,当时的(诊断)是车祸造成的外伤嘛。当时生命体征是稳定的。

但是让温演森没想到的是,张银丽的死讯在7月9号传来,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肺部衰竭”。

温演森:突然之间第二天就没了,就感觉很离奇。

从最初轻伤入院,到张银丽被宣告临床死亡,期间四十多个小时到底发生了什么?钟卫权回忆,第二天中午,张银丽被家属强行接走出院带回老家梅州。张银丽的哥哥当时也在现场,他曾对当地媒体表示,出院只是因为家庭条件不好:

张银丽的哥哥:家里不是很有钱,回来治疗好一点嘛。

钟卫权提出,调查张银丽在出院之后的经历很有必要:

钟卫权:在出院的这一段过程中,她有没有剧烈的运动,有没有其他外伤,有没有加重(伤情)的可能性,我觉得这一块我们可以去了解一下。

起诉书中称,(在前往梅州)途中张银丽病情恶化。但并未提及是由于什么原因导致肺部衰竭。

对于张银丽的死亡,她的丈夫傅先生难以接受:

傅先生:他总要有一个公道的说法,一个合理的说法,即使他做的有不对的地方,那你开车撞她,这是间接杀人啊。

死者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温演森赔偿939749.59元。而温演森则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属于交通事故:

温演森:当时人都没见到,是不是?只有我和他知道情况,还有一个只有一个速度。

记者:觉得自己是无辜的?

温演森:不是觉得,(而是)事实是这样的,必须按法律法规来处理,不是说(吸取)什么教训。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明确表明,张银丽死亡结果与温演森行为上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公诉方认为,温演森具有6年驾龄,主观上应该知道逆向快速追击对方存在导致伤害的可能性,而客观上依旧做出追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第1款,对温演森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代理律师陈波则表示,温演森主观上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意愿:

陈波:我个人认为是一个过失,过于自信能够把他逼停,能够把他抓到手。从一开始也没有想把他打伤,在缺位的情况下,怕把他跟丢啦,他也不是蓄意的。

而对于“见义勇为”的说法,虽然温演森称,警方认定自己是协助警方办案,而不是自行追踪,但公诉方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温演森的见义勇为认定书没有责任人的签名,建议法院不予采信。

初衷是见义勇为,却意外造成伤亡,本案审判长胡锦辉当庭提醒,即使是见义勇为,公民的行为也要遵循法律的约束:

胡锦辉: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业已施行的法律一样得到尊重,我们要衡量一下见义勇为者的罪与非罪、责大责小,这些东西都应该交与法律。如果为了所谓的改变社会的冷漠而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法制的初衷。

由于案件广受关注,法院邀请了惠州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前来旁听。惠州市人大代表林志恒强调,见义勇为还是要依法依规进行:

林志恒:有个最深的感觉,就是公民在行使合法权益的时候,法律这个准绳、法律这个底线不能逾越。

惠州市政协委员谢宝琴认为,温演森应为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见义勇为依然应当继续鼓励:

谢宝琴:那时候他没想到“适当”。我相信过后他事后有考虑,更多的是后悔,(但是)如果说让那么多后悔的情绪弥漫在我们这个社会的话,这对弘扬正直是不利的。

D:

唉,110吗?我要自首,因为我实在过不了我的良心这一关。事情是这样的,在前个周,我在家烧水,同时躺在床上休息,可不注意睡着了,等我醒来的时候水壶都被烧通了,当然,水壶是我的,也没有引发火灾。但因为我的这个失误,导致局部大气压强的变化,从而带动空气流动,最终将西伯利亚的冷空气带到福建漳州,导致此地降雨,从而路面湿滑。正因为路滑,才导致深信人民财产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失手将一个随意剥夺别人财产的小偷拉摔倒打死!我知道不是我的原因就不会下雨,就不会有比悲剧,所以我有罪!我愿意接受处罚!

E:

怎么看?我站着看坐着看躺着看!我觉得,这种案子在审理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不是套哪条法律法规,应首先考虑可能会引起的社会效应。南京某法官一句话导致全国碰瓷的开始明目张胆,导致路上行人跌倒了无人敢扶。咱再来说说逻辑:即便小偷摔死了原因是我去追他,但是说到根上整件事情的起因还是他偷我的东西!要说我追他能预见到他会摔倒,那么小偷偷我东西的时候就应该能预见到我会追他!他应该为他自己的不法行为买单!再说,即便是我追他拉扯了他袖子才导致的他摔倒,那么请问,他偷了我的东西,我追他而不抓他难不成只是为了跟他赛跑吗?!如果这件事真的判了失主坐牢,那么我不是危言耸听,此事就会成为社会道德彻底沦丧的开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事之虚百患丛生!

F:

这个事件有点象当年我们成都发生的两个抢劫犯在抢劫财物后逃跑时,被一位开车的见义勇为的司机追逃过程中,发生了一死一伤事件,逃犯及家属当时以生命权高于一切,要追究司机的责任,结果在成都造成很大的社会反响,市民民意一边倒地支持和赞尝司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也不应该为此担责,最后法院判决司机无责,当时成都的市民把悬在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了,大快人心。这件事情与我们要讨论的上述事件有许多相似之处,不管是见义勇为也好,还是为求自保也罢,都是避免他人或自己的财物免受其害,在与犯罪分子搏斗过程中,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是谁也无法预知的,何况事发当时情况紧急,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先去预知最危险的情况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所以这件事情,如果要事主担责,那以后当自己的财物受到侵害时,也许不会再有人为你见义勇为了,自己也会怕担责而让犯罪分孑是意忘为了。因为我们无法预见下一步会不会发生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最坏结果。当然过度防卫还是需要担责的。惩恶扬善,是社会的良知,也是我们正在鼓励的正能量!我们社会也需要这种正能量更多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