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被拆迁人Z诉某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中,一审人民法院未依法充分审理,导致原告上诉。二审开庭审理,庭审中上诉人代理律师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认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程序缺失;其中,更是严重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四规划一计划”)的规定。
二审开庭结束后,上诉人接到二审法院的二次开庭通知,理由是人民法院经依职权调取证据,调取了部分老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材料,要求对上述“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德凯律师观点:
第一,行政诉讼中,被告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上述证据,依法应视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第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其显示制作时间为2010年,且明显属于被上诉人及其职能部门保存的材料,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具有逾期提供的正当理由。
第三,人民法院没有权利主动收集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本案中人民法院的行为,有违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本案中,经上诉人代理律师当庭指出,涉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存在重大程序违法。庭后,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一方面,人民法院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滥用调查取证权限;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要件,以至于人民法院才不得不主动调取证据,试图弥补其不符合法法定要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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