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一名男子在保定市安新县北何庄村东边河里捞鱼时不幸溺亡,赶来的捞尸队向死者家属索要两万元的捞尸费,因为价格一直谈不拢他们始终没有下水打捞,而在一旁围观的5位村民因为看不下去,最终下水帮忙将死者尸体打捞了上来。死者家属事后提出给5位下水村民几千元酬谢,也被这5位村民婉拒。(7月14日《北京青年报》)
“挟尸要价”现象在全国已经出现多起,这次捞尸队与溺亡者家属因价格僵持一小时,也不让人意外。但令人既意外又感动的是,围观者因为看不惯“挟尸要价”,于是免费下水捞尸——事后不要酬谢。显然,这一事件中,捞尸队的冷漠与重利值得我们反思,而5位免费捞尸者的善举值得赞赏。笔者以为,这一事件对我们有多种启示。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发生溺亡。而这种不幸催生出一种特殊的专业团队——捞尸队。捞尸队既然付出了,收取一定酬劳很正常。但问题在于,部分捞尸队索要巨额报酬,超过了死者家属的承受能力;捞尸队不是先救人或先捞尸,而是“挟尸要价”让人难以接受。这一事件再次提醒我们,亟需把“捞尸”纳入公共服务范畴。
其实,捞尸与急救、消防的情况很相似,都是因为一种意外情况需要紧急帮助。但令人遗憾的是,急救、消防早就是一种公共服务,但捞尸至今没有纳入公共服务。所以,“挟尸要价”多次上演。笔者建议,各地公安、卫生、水利等部门要么建立专门的捞尸队伍,要么各地政府直接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尽快让“挟尸要价”现象消失。
无论是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捞尸队伍,还是购买公共服务,并不意味着死者家属不承担一分钱捞尸费。而是公共财政承担部分服务成本,然后让死者家属在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承担合理费用。这样一来,死者家属在失去亲人后,不会再被“挟尸要价”在伤口撒盐。同时,这也有利于健全公共服务,重塑地方政府形象,可谓一举多得。
另外,还有一种选项是,把“免费捞尸”纳入见义勇为,以鼓励更多公民参与捞尸,来宏扬社会正能量。实际上,几乎每个人都看不惯“挟尸要价”,部分人也懂水性,更有爱心。如果各地政府能把这种群众力量调动起来,无疑“挟尸要价”没有“市场”。上述案例就告诉我们,生活中不乏看不惯“挟尸要价”并免费下水的公民。
这5位村民婉拒酬谢,既是因为有正义感有爱心,也是因为溺亡者家境不好。而在笔者看来,免费捞尸者可以不接受死者家属酬谢,但应该进行另一种奖励,即当地政府应该把这一善举认定为见义勇为,然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这不仅是对善举的肯定,也是鼓励更多人免费捞尸。当很多人参与免费捞尸,重利的捞尸队就会消失。
目前多地法规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是: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可能有人认为,免费捞尸不符合这种定义,因为免费捞尸打捞的是尸体,不属于维护人身安全。其实,免费捞尸与抢救生命很相似,都比较紧迫,且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理应认定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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