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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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亮太亮影响睡觉”,要打破公共热线“万能”幻觉

    7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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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共资源的“万能”幻觉亟待打破#
    这几天,“市民打12345投诉月亮太亮影响睡觉”“极少数巨婴碰瓷了大量公共资源”话题轮番登上热搜,引发众多网友关注。据报道,近日,一则荒诞的网友爆料引发热议:有市民拨打12345政务便民热线,投诉月亮亮度太高,干扰自身夜间睡眠。 投诉“月亮太亮”更像是一个笑话,但类似奇葩诉求在现实中不少。比如此前“包头12345”公开晒出一批不合理诉求:孩子高考不理想望重新组织一次高考;想让12345帮忙查丈夫工资;嫌孩子难管,想要弃养……让人想笑却又笑不出来,因为这暴露了多个问题。 从这些奇葩诉求来看,部分市民对12345热线及其背后的政务服务体系缺少正确认知,进而产生“万能”幻觉,提出不切实际的诉求。其中个别人可能存在宣泄情绪、故意恶搞等目的,但多数提出不合理诉求的市民,在自己无能为力情况下,对12345抱有过高期待。 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政务服务持续完善,涉及市民的大事小情,很多地方政府都会积极介入,这也让部分市民对12345产生误读误解,认为12345“无所不能”。但实际上,任何政府都不是万能的,不能因为其“心系市民”,就误以为市民的事情,政府都会去管。 坦率说,虽然各地12345热线已经存在了多年,成为解决群众诉求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很多人至今不清楚12345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原因是,有的地方虽然明确了12345受理范围,但却是笼统的表述;有的地方虽有详细规定,但因普及不到位,市民大多不了解。 显然,每个城市12345热线的席位都是很有限的,当不合理诉求占据部分席位,就会影响其他市民反映诉求。但随意拨打12345的人并未意识到是在占用、浪费公共资源,这种素质短板亟待补上。此外,对骚扰型、恶意型诉求缺少惩戒措施,也纵容了某些人的任性。 除了12345热线会被某些不合理诉求占用外,“110”“12315”等公共服务平台也存在类似情况。比如报道中列举的例子——“大盘鸡放土豆就报警”“AI判定是‘假货’就投诉”,均是缺少常识、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要改变“巨婴式消耗公共资源”需多措并举。 首先,围绕相关公共热线等资源健全制度是基础。以12345热线为例,既要通过制度清晰地表明受理范围,以及不予受理的事项,对恶意浪费公共资源的行为要明确惩戒措施。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要有自动“熔断”机制,以减少不合理诉求占用浪费公共资源。 据悉,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省级12345热线地方性法规,明确对反复骚扰、无实质内容的恶意诉求予以约束;四川、陕西安康等地也有相关制度。而厦门则将不合理诉求排除在负面考核之外,可为承办单位减压。这些做法值得推广。但相关制度是否完善,还需要审视。 其次,要像阳光普照一样普及相关热线资源使用常识。既要明确普及12345等热线的重要性,也要普及其功能的局限性,还要普及不当使用热线带来的后果。普及的渠道和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将等候坐席间隙作为普及的黄金时间,还可深入社区、通过手机去普及。 另外,还要提升市民自己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解决“月亮太亮”可以通过改善窗帘等办法;大盘鸡放土豆是否正宗,完全可通过网上检索查询获得答案。让“巨婴”回归正常人的理智,也能减少公共资源浪费。总之,要打破一些人对公共热线“万能”幻觉。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卡里余额不能买折扣商品,预付卡不是“霸王卡”#
    “在服装店充了5000元,现在还剩800多元,但是前几天去服装店购物,店员却说卡里的余额只能买正价商品,不能买折扣商品,太不合理了!”近日,河南省郑州消费者张女士反映道。这并非个例。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商家针对预付式消费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坦率说,部分商家发行预付卡时在“玩心机”。其一,在推广、充值时,以多种承诺引诱顾客办卡、充钱,但对预付卡使用范围等关键信息往往只字不提或一语带过。其二,即便有相关规定也是隐藏式的小字提醒,目的是让顾客“眼拙”。其三,之前没有公示协议规定,当顾客使用时,才随意解释使用权限。 上述张女士的遭遇,大概属于第三种情况,即充卡时商家未告知不能买折扣商品,使用时店员才辩称“这是公司规定”。其解释是“没提前告知是因为一般没有顾客询问”,这进一步印证了涉事商家在“玩心机”——充卡时故意隐瞒预付卡使用条件,当顾客使用时,商家就可以从利己角度解释使用限制。 这也是一种消费欺诈,即充值时隐瞒了预付卡的使用真相,并通过使用中的随意解释来获取利益。而另一消费者反映的“相关规定仅隐藏在支付页面的小字内,商家未做到显著提示”,也涉嫌隐瞒关键信息,如果导致消费者错误决策,同样涉嫌消费欺诈。因此,对利用预付卡“玩心机”行为应视为欺诈。 实际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早就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但不少商家并未严格履行公示、告知等义务。 商家无论是充值时不公示预付卡使用关键信息,还是以“小字提醒”实为躲避顾客目光,都是对顾客“玩心机”,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并尽量逃避责任。而上述店员“没提前告知”的解释,恰恰暴露了商家隐瞒真相的“心机”,消费者可利用这种解释进行维权,要求商家取消不合理限制,或进行索赔。 据悉,在黑猫投诉、消费保等平台上,不少消费者对预付卡无法参加优惠活动的情况进行投诉。这表明不少商家违反诚信原则,在预付卡发行、使用中采取了一些不合规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假如在办卡、充值环节,商家尽到告知义务,使用环节遵守协议,怎会有大量投诉? 花钱充值的顾客,一般是商家的老顾客,按说,商家应该善待。但从部分商家针对预付式消费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来看,更像是对老顾客的“杀熟”行为,即通过不履行公示告知义务、随意解释使用范围等做法,减损老顾客的权益,以满足自身利益。但如此“算计”充值顾客,实为一种“找死”的节奏。 希望发行预付卡的商家,对充值顾客少些算计、多些真诚,才能做大消费“蛋糕”。否则,被“玩心机”的预付卡伤透心的消费者,将会对相关商家乃至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再信任,这会造成多输局面。对此,商务部门要对预付式消费乱象加强规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受理消费投诉,倒逼商家规范经营。
    社会话题讨论圈
  • 预付卡“玩心机”是一种消费欺诈

    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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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旧建新式修缮”是一种耻辱#
    “太可惜了。”7月1日,中阳县知情人士向反映,中阳县城残存、还有外墙砖、保存最好的一段明代古城墙,约五十米长,去年被“拆旧建新”。随后,中阳县林业局林业站站长表示,“恢复修缮”狐尾沟门楼段古城墙,是当地一件民生工程的一部分。拆下来的古城墙地基条石和城墙砖,被“按废弃物倾倒了”。 何为文物?《文物保护法》明确,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包括五种情形。根据时任山西省文物局有关人士的意见,中阳县残存古城墙具有“重要历史和文物价值,应进行积极保护”。当地人也认为,该古城墙能与平遥古城媲美。然而,部分却毁于当地林业部门的“恢复修缮”。 有文物价值的古城墙被毁掉,城墙砖按废弃物处理。而呈现在公众眼前的城墙,新崭崭的仿古形制,原貌已不复可见,变成了“假古董”,只有形,没有了根和魂。其重要历史和文物价值,随着“拆旧建新”基本上消失殆尽。虽然当地林业部门有关负责人否认“拆旧建新”,称属于“修缮、亮化了一下”,但掩饰不了破坏文物的事实。 正常的文物修缮,是指依据“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对存在结构隐患或局部破损的文物本体进行‌结构加固、残损修补及必要局部复原‌的专业保护工程。反观中阳县林业部门的“修缮”,则是对原有古城墙推倒重建,而且未使用原城墙砖。所以,这种“修缮”是淡化自身责任的说法,实际上对古城墙造成不可逆的破坏。 究其根源,是中阳县残存古城墙之前未能纳入文保单位,没有享受到获得文物保护的待遇。这与当地在历次文物普查中缺乏正确认知、没有积极作为有关。比如,2007年4月国家启动第三次文物普查时,中阳县由于认为古城墙属于残垣断壁,没有太大把握“就没报”。这造成后续明城墙被持续破坏,继而出现“拆旧建新”的荒唐剧。 当地林业部门抢干文旅部门的活,这是另一原因。按理,文物修缮应该由文物部门或者文旅部门负责实施,才符合职责定位,确保文物修缮专业性。但当地明城墙被“拆旧建新”,却由林业部门“操刀”,这就形成了职责错乱、胡乱修缮。即便林业部门事前向文旅部门征求过意见,但并不等于后者可以被取代,何况未采纳后者意见。 而且,修缮明城墙源起于当地政协委员提案,但“拆旧建新”又违背了政协委员提案中“在现有残存夯土城墙的基础上修复明城墙”“为千年古县留住名、留住根、留住魂”的意思。由此可见,当地林业局既无视政协委员的建议,也无视文旅部门的建议,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破坏性建新”,其对文物、民心的伤害不可低估。 最新消息显示,媒体报道后,省、市文物部门已介入实地调查,国家文物局也关注此事,当地正整理材料逐级汇报,后续将依规核查整改。但不管如何整改,已经被破坏的古城墙很难恢复原状,被“按废弃物倾倒了”的城墙砖等,也未必能找回来用于修缮。有意思的是,有古城墙的地方却毁掉古迹,无古城墙的很多地方却造假古城墙。 另外,可笑的是,古城墙被“拆旧建新”,真正存在安全隐患的塌方段却仍然存在。从文保、民生等角度而言,这种“拆旧建新式修缮”是一种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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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城墙被“拆旧建新”,是修缮还是破坏?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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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基层“一把手”微信,与公开领导个人电话有何不同#
    “本次公示的所有微信二维码均为统一规范制作,群众可直接扫码添加对应单位负责人微信,留言反映相关诉求,无需繁琐流程,实现诉求直达、快速对接。”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宣布正式上线苏木镇党委书记、旗直重点科局局长(主任)“微信直通”便民服务。近段时间,内蒙古多地公布基层“一把手”微信。 尽管如今群众可通过多种渠道反映诉求,比如,拨打12345热线电话、通过线上给领导留言,还可以直接上单位找领导,或在“接访日”与领导面对面,但内蒙古多地公布“一把手”微信二维码仍有现实意义:群众诉求直达领导,省去繁琐流程提升问题解决效率;通过微信操作简单易行,没有什么技术鸿沟。对“一把手”而言则省时省力了解社情民意。 据介绍,此举是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快速反映渠道。可以看出,“高效”与“纠风”是此举的主要目的和鲜明特点。只要群众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清晰陈述诉求内容,相关问题就有望快速解决。而且“一人一码、一键受理”模式,具有防止推诿、便民利民等深层考虑。 相比过去部分地方公开领导个人电话的做法,内蒙古多地公布“一把手”微信二维码,可确保群众诉求及时、精准直达领导面前。有记者今年测试发现,拨打5省10名地方党政负责人公开的电话,仅2部能够接通,其中一部接通后即刻挂断,真正可以正常接听、受理群众诉求的号码仅有1个。类似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出现在上述“微信直通”服务中。 需要指出的是,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快速反映渠道固然是好事,但能否真正解决群众问题才是关键。如果群众反映的是简易事项,官方当场答复处置,无疑能给群众快速带来获得感;但如果群众反映的事项复杂,官方何时给群众答复,群众对答复是否满意,这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因为有的复杂事项可能超出行政范畴,或需要司法等渠道来解决。 所以,这种“微信直通”服务要想让群众满意,恐怕还需要“清单化”管理来助阵。应该说,至少需要三个“清单”来辅助:其一,编制并公开简易事项清单,让群众了解哪些事项可以获得当场答复处置;其二,编制并公开行政能解决的复杂事项清单,明确相关事项办理期限;其三,编制并公开行政无法解决的事项清单,建议通过其他具体途径解决。 这样一来,能给群众明确的预期,避免期望过高、失望过大;也能为基层“一把手”适当减负,避免某些问题难为领导;同时,还能推动行政范畴内的问题解决起来更高效,使群众更满意。坦率说,如今群众不缺反映诉求的渠道,最关心的是自己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即解决群众问题才是硬道理。反观现实,群众反映的不少问题,未能给出满意的答复。 此外,还要认识到,无论是基层政府还是基层“一把手”,都不能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群众所有的问题,也不是所有问题的答复群众都很满意。关键是,行政能解决的群众问题是否很清晰,以及基层“一把手”是否尽心尽责去解决?从这个角度而言,除了要有“清单化”措施配合,还需要建立健全评价和考核机制,让当事群众评价“一把手”更为合适。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公布“一把手”微信,解决问题才是硬道理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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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验类价格项目,要统一更要规范#
    国家医保局近日正式发布《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下称《指南》),覆盖共计662个主项目、114个加收项、7个扩展项。《指南》的发布,标志着40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编制工作全面收官,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基本形成。 此次印发《指南》统一规范检验类价格项目,对有关各方均有重要意义。对国内医疗系统来说,长期存在各地检验收费项目名目不一、同一指标按不同方法学分别定价等问题,这制约了检验结果互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对医疗系统来说,造成人财物等资源浪费,统一规范可避免检验资源浪费。 从医疗机构角度而言,由于统一规范检验类价格项目为检验结果互认提供了重要支撑,医院在接诊部分危急重症患者时,可以调阅患者在其他医院的相关检验结果,从而可提升诊断、抢救效率和效果。同时,有助于减轻医院检验科的工作压力。另外,有望避免医院重复检验、收费不规范带来的医患矛盾。 站在患者角度看《指南》,有望从多个维度获得减负。其一,检验环节的总体负担可望减轻。《指南》共设置662个主项目、114个加收项、7个扩展项,覆盖临床检验、输血与血型、生化、免疫、微生物与寄生虫、分子诊断等各大主流领域,这意味着以往由于不统一、不规范带来的综合检验负担将减轻。 其二,专门建立联检分档折扣机制可为患者省钱。据悉,按照联检指标数量实行阶梯优惠,指标≤5个按80%计价;≤10个按70%计价;超过10个按60%计价,依托一次采样多项检测的模式,在提升诊疗效率的同时降低患者费用,还能避免患者被多次采样带来的折腾与痛苦,即经济负担、精神负担均可减轻。 其三,通过倒逼检验结果互认将会为患者减负。虽然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检验结果互认,但与期待有差距,原因之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在实行药品零差价后,对检验收入较为依赖。《指南》通过“医疗机构按要求存储、上传检验数据方可足额收费;未上传数据将按规定减收”等举措倒逼医院上传检验数据。 另外,在为患者减轻检验负担的同时,还通过科学设置加收机制落实优质优价,这对患者也是有益的。因为这既能鼓励人工复核环节更用心尽责,也能鼓励医院为发展高精尖检验技术增加投入。当医院愿意引进更多尖端检验设备,将进一步提升检验水平,为临床诊疗提供更精准支撑,患者自然是受益者。 再从市场角度来观察,《指南》有望推动检验市场“蛋糕”做大。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体外诊断试剂市场规模约1300亿元,成为医药健康领域重要的细分板块。而《指南》无论是科学设置加收机制落实优质优价,还是重视检验技术创新等,都为检验医学市场注入新的推动力,未来市场“蛋糕”将会更大。 当然,为患者减轻检验负担、确保检验结果支撑诊断,还需以问题为导向加强规范管理。如今年3月媒体披露,有患者花5318元做的医院检查报告竟是伪造的,此事暴露了外送检测等环节存在问题。再如,有男患者检验单上出现“月经量”,这是笑话更是问题。希望统一检验类价格项目后持续加强监管。
    社会话题讨论圈
  • 统一检验类价格项目,为患者多维减负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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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斤少两,枪毙站长”是一种反讽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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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04
  • #不换设备不给购气,为何忽略其他合规路径?#
    “最近天然气公司上门检查,发现我家的壁挂锅炉使用超过了8年,要求我必须更换。”陕西宝鸡市眉县太白印象小区的王师傅近日向媒体反映,“不换,燃气公司就不给我售气。” 由于该小区没有集中市政供暖,开发商交房时让业主自行安装壁挂锅炉、铺设地暖,因相关设备超过年限被要求更换的业主,恐怕不止王师傅一家。但超过8年的壁挂锅炉是不是真的不能用了,或者说是否真的有使用安全风险? 以王师傅家为例,因为是度假用房不常住,所以壁挂炉几乎没怎么用。而且,经销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写到“稳定运行至今,目前工作状况正常,无故障”。就设备本身而言,更换就是浪费,增加业主负担。如果业主家是“壁挂锅炉+集成灶”,更换要付出的成本更大。但天然气公司则不会在乎业主的负担。 然而,当地天然气公司却以设备超过8年为由要求更换,而且态度强硬,不容商量,以到期不换就停气相威胁。不否认,《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中规定了8年期限。但该标准预留了第三方专业检测、检修合格后继续使用的合规路径。那么,天然气公司为何忽略其他合规路径? 答案或许藏在利益算计里。如果过期设备在检测、检修后仍能继续使用,天然气公司某些人就无法获益。而强制业主更换,一方面可以从设备销售中获得提成。其推荐业主使用他们指定的品牌,就暗藏猫腻。另一方面,安装只能找本地有资质的安装人员施工。这或许是天然气公司相关人员获利的另一途径。 即便有的业主家壁挂锅炉需要更换,但天然气公司也涉嫌越权操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用户拒不整改的,必须上报住建主管部门,经行政介入后才可依规限气。但涉事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则无视法定程序和权限,以限气相威胁。究竟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做的底气?或许天然气垄断经营才是根源。 众所周知,水电气在各地基本上都是垄断经营,因为一个区域内或一个小区不可能同时有多家天然气公司参与竞争。这种独家经营实为垄断,天然气公司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销售壁挂锅炉等设备的商家,还是提供相关安装服务的企业和从业者,都想办法拉拢天然气公司人员推荐客户并给回报。 所以,涉事天然气公司强逼业主更换燃气设备,这种底气就缘于业主没有其他燃气公司可供选择,再加上可以从更换设备中获得某些灰色收入,于是就将使用年限“一刀切”要求业主必须更换设备,忽视了规定中的灵活性以及限气的程序性。对这样的霸道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须主动介入,为业主“撑腰”。 另外,是否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对《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完善也值得考虑。该规定在2008年之前制定,距今已经快20年了,壁挂锅炉、燃气灶等设备已经更新了好多代,其中增加智能化安全预警功能,能有效防范燃气安全使用风险。如果规定滞后,就给了某些企业借题乱发挥的机会。 另外,在无法改变水电气垄断经营的情况下,如何防范某些垄断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霸道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值得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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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换设备不给购气?谁给了燃气公司底气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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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买东西就是搅屎棍”,强迫购物“搅”到何时?#
    总台《财经调查》近日曝光暑期游乱象。其中,云南昆明、西双版纳等地一些旅游行程丰富、标注纯玩无购物、无自费的跟团游产品,频频出现消费纠纷。旅游实际行程与商家宣传严重不符,隐性购物、强制消费、临时加价等问题时有发生。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连夜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将依法严肃处理。(8 对于“低价游”及其带来的强迫购物乱象,从国家有关部门到多个旅游大省都在持续进行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以云南为例,自2018年被曝出“不合理低价游”问题以来,近些年既对被曝光的问题严肃查处,又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如去年《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将强制购物写入,建立从业禁止机制。 然而,在持续治理之下,旅游乱象依然层出不穷,“低价游”照样存在,强迫购物气焰不减。此次曝光的“999元六天五晚低价游”就是典型案例,从价格看,很难覆盖成本是明显“低价游”;从四家机构层层分包运营看,“低价游”养活了不少“机构寄生虫”;从导游威胁游客“不买东西就是搅屎棍”等金句看,气焰十分嚣张。 游客反感强迫购物,对导游回扣有质疑,这是很正常的反应,然而,却被导游认为是“搅屎棍”。导游面对游客曝出的相关金句,既有威胁的成分,又有侮辱的成分,明显有“不购物不让走”“不购物不安排吃饭”等意思。再结合六天五晚的昆大丽行程,四分之一的时间被购物占据来看,强迫购物等乱象相比过去似乎有增无减。 旅游本应该是一种轻松愉悦的消费体验,但观察近些年频频出现的强迫购物等乱象,游客则是在被恐吓、被强逼的情形下完成出游过程,毫无轻松感、愉悦感可言。尽管相关治理措施力度有增无减,但不少旅行社和从业者依然我行我素,甚至气焰更加嚣张,这种乱象对旅游业秩序和健康发展的“破坏性搅动”,究竟要持续到何时? 种种迹象显示,目前旅游业呈现出整治与乱象并存的局面,整治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对不法分子的震慑效果仍然有限。究其原因,其一,部分游客没有汲取教训,仍然贪图便宜报名“低价游”。其二,即便问题旅行社和从业人员被曝光被处罚,但违法成本仍偏低,警示性不足。其三,被曝光被投诉才处理,治理主动性有待提升。 有必要针对“低价游”乱象制定系统性治理方案。比如,在不合理低价游从线下搬到线上的情况下,有必要从网络宣传推广环节入手治理,既强化平台责任又加强行政监管。再如,只允许组团社和地接社业务合作,禁止层层分包、转包;要求导游服务全程录音录像已备检查,甚至实施网络远程监督。又如,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 坦率说,从事“低价游”和强迫购物的相关旅行社和从业人员,既是受利益驱使——通过低价吸引游客报名,通过隐性购物、强制消费等牟取利益,也是心存侥幸,认为游客只会服从不会举报。但这次他们失算了,没有意识到游客中有暗访记者。其实,每个游客都应该积极举报侵权行为,对问题旅行社、从业者要勇于说“不”。 各地文旅部门能否安排执法人员以游客名义进行暗访式调查取证,以及能否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分析、监测“低价游”等乱象,也值得思考。总之,决不能让“低价游”、强迫购物等乱象持续“搅”动旅游业,破坏旅游业生态。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强迫购物“搅动”旅游行业到何时?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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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受伤学校无责?法院判决是最优解#
    课间十分钟,两名小学生奔跑不慎相撞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发生在校园里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必然应担责吗?8月12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一名当事人对自身损失承担70%责任,另一名当事人及其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这一案件大致情况是,上课铃响,小学生小红和小兰一前一后向教学楼跑去,小红为避让前方同学突然向右侧躲闪,跟在后面的小兰来不及反应撞上小红,致小红摔倒牙齿脱位。就医等费用合计6000余元,因协商赔偿未果,小红一家将小兰及其父母、学校一同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支付上述费用。 面对小兰一家和校方均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责任,法院结合事发视频等资料,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作出公正判决。其中,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原因是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日常持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事发突然,学校难以提前预判、避免;事发后,学校处理及时。这一判决有理有据。 在一些人固有认知中,学生在课间活动受伤,事发地点在学校,学校难辞其咎,多少要承担责任。受这种认知影响,不少学校以“确保学生安全”为由限制学生参加课间活动,这对孩子健康、童趣、学习效果都有影响。对此,教育部要求严查课间不准学生出教室等行为。法院判决给学校注入了信心。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不仅依法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推进课间活动、改善学生身心健康有重要意义。因为无论是案涉学校还是其他学校,都能从这种判决中感受到司法温度,进而卸掉思想包袱,把课间真正还给孩子。同时,此案也给家长上了一课: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受伤,学校未必都有责任。 尽管《民法典》早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面对学校自证清白,部分家长刚开始并不认可,但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可打消家长诸多疑问。即学校自证清白要经过法院审查确认才有说服力。 在上述新闻跟帖中,部分网友对小红一家将学校也列为起诉对象进行质疑和批评。显然这是法院判决之后才有的认知,但在法院审查、判决之前,学校有无责任仍然存在争议,只有法院才能消除这种争议。由此而言,这类纠纷一旦各方协商解决不成,通过法院认定责任、平息争议就是最优解决方式。 学校有无过错,关键在于事前、事中、事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具体做了什么。不但各地法院要根据学校日常细节来认定责任,而且各学校也要从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中汲取“营养”,确保“无过错”。所以,这类纠纷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也有普法意义。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度越高,普法效果越好。 希望课间十分钟是充满童趣、活力且平平安安的十分钟。一旦不幸发生学生受伤事件,作为家长要理性看待和处理,既不要随便把责任推到其他学生和学校身上,更不要通过“校闹”逼学校作出赔偿。因为学生受伤的医疗费用多数是可以通过医保报销的,同学间友谊、家校关系,远比经济赔偿更重要。 当然,也要完善相关保险政策,以应对校园安全事故风险。此外,课间十分钟能否增加1分钟倒计时提醒,避免学生扎堆返回教室出现受伤,值得思考。
    社会话题讨论圈
  • 学生受伤学校无责,有助于活跃课间十分钟

    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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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商家,为何拒绝开发票#
    近年来,网络平台已经成了不少消费者的购物首选,小到纸巾,大到生产机器,一键下单即可全国送达。然而,有读者反映,在平台消费后,开具发票成了难事:个别商家拖延甚至拒开发票,找平台不管,维权很麻烦。 为购物消费者开具发票,是平台商家的法定义务。从现实情况看,多数平台自营店铺在消费后会自动开票,而非自营店铺则不主动开票,即便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部分商家以多种方式拒开或变相拒开发票,这给消费者报销、维权带来了麻烦。 部分平台商家之所以拒开发票,其一,是为了偷逃税款。因为开票就得依法纳税,拒开发票就少纳税或不纳税。其二,是为了降低成本。因网络购物退货率较高,确认不退货才能开发票,延后开票增加成本。其三,没开发票的资质如个人商家。 但不管什么原因,商家都不能规避法定义务。特别是商家因偷逃税款拒开发票,更不能纵容。当然,也有电商平台的原因,如有的平台申请开票入口隐蔽,给了商家规避开票义务的机会;有的平台以商家已退出平台经营,不愿协助开发票…… 从理论上来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尤其是实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平台商家很难偷逃税款,也不易规避开票义务,然而,种种迹象显示,现有“法律缰绳”仍未能遏制某些涉税违法行为,这需要采取进一步整治。 另外,消费者遭遇商家拒开发票后,维权成本不低。比如向平台投诉,平台只是表面上在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再如,向税务官网投诉时,既要注册,也要提交被检举人的名称、所属地区、地址(住所)等信息,这都增加维权成本。 更为离谱的是,有消费者在某电商平台垫资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后,竟有236个订单无法开具发票,而客服的说法是“无法强制商家开具发票”,并建议自行前往全国200多个商家所在地的税务局逐一维权。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试问谁能承受? 由此可见,部分平台商家拒开发票,给消费者带来不少麻烦,也暴露了相关问题较为复杂,需要逐一“对症下药”采取系统治理措施,才能确保消费者维权、报销有法定的购物凭证,也能遏制商家规避纳税义务以及开票义务。期待系统整治方案。 整治部分平台商家拒开发票,既要加强相关法律普及工作,让平台商家认识到开具发票是一种法定义务,也要对拒开发票商家分类治之,若查实商家基于偷逃税款拒开发票,要依税法严肃处理;如果是无开票资质的个人商家,要推出政策措施。 其中,强化平台相关责任很有必要。比如,要求平台进一步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便堵住偷逃税和拒开发票漏洞。再如,要求平台严格落实登记、核验商家相关信息的法律规定,可有效遏制“逃逸式”商家的不法行为。 有关人士还建议,打通平台交易信息与税务举报系统的数据对接,提取订单中的商家信息填入举报表单,无需消费者自行搜集。也可以试行允许消费者在发起投诉时以订单编号、支付记录等作为举报依据……这些建议都方便了消费者事后维权。 但如何加强事前设防、事中高效处置,仍值得税务部门和电商平台探索。从法律层面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商家涉税义务。但如何把法律规定转化为有效“缰绳”,还需要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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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台商家拒开发票,还需“对症下药”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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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拉智残人员做手术”,医院有“医者仁心”吗?#
    8月15日,江苏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情况通报:近期,有媒体报道我市一智力残疾人员与莱尔眼科(如皋)医院(下称莱尔眼科)纠纷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经初步调查,媒体报道基本属实。张某,男,62岁,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员。 只能用“离谱”一词定义莱尔眼科的行为。根据规定,医院给患者做眼部手术前必须签字,若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可以由本人签字;但如果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处于无法清晰表达意愿的特定状态时,则需要监护人签字。张某作为三级智力残疾人员,本该由监护人签字才能手术。 然而,莱尔眼科在没有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竟然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手术。该医院为何无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手术?真相有待联合调查组给出答案。从官方情况通报看,该医院工作人员对张某实施系统“围猎”——先搭讪索取电话,再打电话通知检查眼睛,结果检查变成手术。这一切皆受利益驱使。 虽然给张某所做的白内障手术是小型手术,但从以往情况看,给单眼睛做的话,包括手术、麻醉、晶体等材料,一般花费数千元,两只眼睛做的话得花费上万元。医院从中获取不菲的利润,而患者和医保在买单。在这种利益驱使下,莱尔眼科就丧失了本该有的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从智残人员身上去赚钱。 该医院可能会辩解称,术前并未发现张某行为异常,也不了解张某系三级智力残疾人员,才让张某在知情同意书上按手印。但医院术前是真不知情还是假装不知情,还需要官方核查来确认。据悉,三级智力残疾人员普遍存在‌适应行为缺陷‌及特定情境下的‌情绪行为表现,若说该医院没有觉察,无法令人信服。 而且,该医院打着“检查眼睛”的旗号,实则拉拢患者去做眼部手术,带有明显的欺骗目的,涉嫌欺诈。也就是说,综合有步骤“围猎”、以欺骗方式拉拢、未经监护人签字给三级智力残疾人员做手术等情况来看,该医院的营销人员、医务人员均没有半点“医者仁心”,偏偏对社会弱者下手,从其身上赚钱。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医院行为涉嫌违反《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可以依法替张某进行维权,让莱尔眼科为侵权进行赔偿。对其拉拢患者住院、医患沟通和术前评估不充分、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则要在调查基础上依法开出行政罚单。 近年来,不少医疗机构为了牟利,从老弱病残人群身上下手。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忽悠这类群体套取医保资金。再如,有七旬大爷出门散步竟被诊所拉去割眼袋。更让人不可接受的,是对智残人员下手。当这类医疗机构眼里只有钱,没有半点“医者仁心”,专挑社会弱者下手,是否还有存在价值值得探讨。 同时也暴露出监管缺失。如果当地有关部门对莱尔眼科加强日常监管,恐怕没有胆量也没有机会对智残人员采取一系列违规操作。如皋市卫健委表示,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置,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监管,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对此,“不看广告看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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