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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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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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士”泛滥,拉低“两院”院士形象#
    提起“院士”,人们自然会想到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然而,在书法绘画领域,也有人在展示自己“院士”身份。记者调查发现,书画领域“院士”几乎给钱就卖,代表作等材料也可“补交”,颁发所谓“院士证”的机构,要么地址为空壳,要么只是普通的企业,并不具备权威身份。 自制、自发“院士证”,远比想象的还要乱。不久前,内蒙古北方文化研究院以1200元工本费向社会人员发放“院士证”,已经让人很惊诧。而此次记者调查发现多家书画院在卖“院士证”,且这几家发证机构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涉嫌以“山寨”组织形式活动,比前述文化研究院卖“院士证”更离谱。 以中国翰林书画院为例,表面上看,申请其“院士”需提供个人简历、六幅作品、证书照片等资料,但“如果没有作品,后期也可以补上”,实际是卖“院士证”,买家只要交纳两三千元钱,就能申请到“院士”称号。上述文化研究院是个合法机构,而翰林书画院未审批,登记地址为空壳,实为“幽灵机构”。 虽然说书画“院士证”买卖,买家与卖家“一个愿挨一个愿打”,但这种行为已涉嫌多重违法。相关机构若是“山寨”组织,属于无资质从事营利性发证活动,涉嫌非法经营;其自称权威机构,加之发“院士证”,让人误以为真实、权威,涉嫌虚假宣传乃至欺诈。而买家若用“院士证”招摇撞骗,也涉嫌诈骗。 而且,这种书画“院士证”的买卖,损害了“两院”院士形象。在公众心目中,院士是最高学术称号,在大家心中享有崇高地位。而各种买卖“院士证”,相当于随意授予“院士”称号,无疑拉低公众对“院士”的认知,不明真相的人会误以为“两院”院士与书画“院士”情况相似,这很不利于社会崇尚学术。 因此,须对买卖“院士证”的书画院依法查处。首先,核实这些书画机构合法性,如果查实是“山寨”机构,应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进行取缔。其次,若涉嫌违反《广告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再者,责令这些机构收回“院士证”或者声明作废。 此外,很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确认“两院”院士称号的独属性或唯一性。也就是说,要在法律上明确只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具备授予院士称号的资格,也要明确其他机构授予院士称号均属违法行为。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好院士称号的权威性和社会形象,防止被滥授、滥用,从而捍卫公众对学术研究的信仰。 对于各类机构——无论是合法机构还是“山寨”组织授予的“院士”称号、颁发的“院士证”,进行集中清理整治。既要责令发证机构自觉回收、销毁关于“院士”的相关证明证书,也要鼓励公众举报、媒体报道“两院”之外的“院士证”乱象,尽可能让存量“院士证”消失,以净化艺术圈尤其是书画圈土壤。 简而言之,院士形象经过多年沉淀、塑造,在公众心中地位崇高,绝不允许被各种买卖的“院士证”拉低形象。所以,既要彻底治理“院士证”乱象,也要立法确定“两院”院士称号是唯一合法的存在,其他机构“院士证”均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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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画“院士证”要治,院士称号能否成唯一

    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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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动员生日大屏,放大“无知应援”#
    最近,多地商场现运动员生日巨幕海报、大屏,引起舆论和主管部门关注。 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表示,近期,我们关注到全国多地出现通过商场大屏照片投放、线下粉丝聚集应援等方式为国家队运动员庆生相关活动。并指出这类活动存在三大问题,希望大家关注运动员的赛场表现,不组织、不参与运动员庆生等活动。 相比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饭圈”乱象,近期多地粉丝为偶像运动员推出庆生海报、大屏,明显温和、理性一些,不像过去那么情绪化。但这种庆生方式仍然不是明智之举,表面上看是在表达一种热爱,但实则对偶像是种伤害。 原因是,“容易对运动员备战参赛产生干扰”——这是上述负责人指出的问题之一。作为运动员固然需要场内场外粉丝的支持,但更需要在训练备战期间,或者在比赛期间保持冷静和专注。反观多地出现的运动员生日大屏,则容易吸引运动员目光,分散运动员的注意力、专注度。 当这种做法对运动员产生干扰,就容易影响运动员的备战效果、比赛成绩,对运动员造成伤害,因为衡量职业运动员的唯一标尺就是比赛成绩,有进步、拿奖牌,付出就有收获。但如果被粉丝安排的庆生活动干扰比赛状态影响成绩,运动员情绪、信心乃至职业发展就会大受影响。 对运动员的另一种伤害就是侵权。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活动组织方、商场等有关方面未经授权使用运动员肖像也涉嫌侵犯运动员合法权益。有关方面会这么做,也离不开粉丝支持。显然,侵权也是对运动员的伤害。这反映出参与此种生日应援活动的有关各方均有些“无知”。 另外,此举也占用浪费大量公共资源,包括商场大屏资源、媒体资源等等。坦率说,出资、参与这类庆生活动的粉丝,虽然他们对偶像的热爱需要尊重,但“砸钱”庆生效果却适得其反:一来,至少带来三个问题;二来,相关运动员也不“买账”,这种追星方式就显得很不明智。 比如,面对多地商场现王楚钦生日巨幕海报,@王楚钦 发文:关于即将到来的生日,我不提倡也不会参与任何形式的生日应援活动,大家多关注比赛就是对我最好的支持。由此看出,粉丝的这种应援方式没有达到讨好偶像的目的,这显然也是一种很不聪明或者说比较盲目的做法。 之所以出现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知应援”,首先,缘于部分粉丝不够理性,对干扰偶像备战参赛缺乏正确认知。其次,相关组织者、商场或许有商业考虑,比如利用偶像运动员生日宣传自己。再者,某些舆论在支持这种做法,如称赞上述海报“这是独属于王楚钦的人气与荣光”。 从体育主管部门角度来说,既要确保运动员不受外界干扰专注于备战比赛,也要避免运动员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同时也在营造文明、理性的粉丝文化。目前,偶像运动员基本上和主管部门保持一致态度,但某些粉丝仍然展现“畸形的热爱”,除了“饭圈”乱象外,又大玩生日应援活动。 其实,粉丝们真应该好好想想,对偶像究竟是真的热爱,还是“无知的爱”?如果真正热爱自己偶像就应该“听劝”,不该去干扰、侵权。简言之,多地现运动员生日大屏,其实放大了应援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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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动员生日应援,绝不是明智之举

    19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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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字监管”把职场变成“谍报战场”?#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更迭,一些公司开始施行“数字监管”,通过智能摄像头视频监控、电脑浏览记录监控、工作手机实时定位等方式管理员工。对此,不少劳动者认为,侵犯个人隐私,增加身心压力,影响工作效率。用人单位则表示,“数字监管”能提高工作效率,是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身处数字时代,劳动者有幸运的一面,借助数字技术和产品显著提升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工作负担;但也有不幸的一面,既面临数字化的“隐形加班”,也面临各种“数字监管”,其中后者让人缺少自由、如坐牢笼。劳动者无论在单位还是外出办公,都被“数字眼睛”紧紧盯着,职场似乎变成了“谍报战场”。 一项问卷调查显示,超半数职场人表示其工作受到监视,雇主会重点监控员工的网站访问、电脑屏幕、邮件内容、社交媒体、位置追踪等。25%的职场人对此表示反感,可以理解,因为被监视,既有不信任也有不自在。而用人单位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也不在乎员工是否反感,把“数字监管”当成了天然权力。 不可否认,“数字监管”的确能在保障办公安全、监督工作纪律、保护商业秘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企业员工侵害商业秘密也被监控软件取证。用人单位正当利益需要“数字监管”来守护。但如果企业打着“安全生产”等名义实施“数字监管”侵害员工个人隐私,影响劳动关系,对员工和企业都不是好事。 如果企业的“数字监管”给员工带来不信任感、压迫感,不能忍受的员工可能会辞职走人;如果企业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可能会选择维权。如此,劳动者会陷入工作动荡,维权会耗费时间等成本;而企业则面临员工队伍不稳定、团队缺少凝聚力、引进人才难等问题。因此,职场“数字监管”亟待规范化。 对此,有关专家给出了建议:“数字监管”目的须具备正当性;监控范围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劳动管理的边界,就是用人单位获取劳动者相关信息的权利边界”。这对于用人单位规范使用“数字监管”具有参考意义。在笔者看来,职场“数字监管”不是用人单位“独角戏”,也不能脱离“法律缰绳”。 也就是说,职场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元素构成的,是否采取“数字监管”以及如何监控,不能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还应该融入劳动者的意见。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决策程序上确保“数字监管”的合理合法性,才能避免“数字监管”带来不信任、压迫感和侵权等问题,进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用人单位不能简单搞“数字监管”,要通过民主程序确保合法性。 只有通过以上法律程序确定“数字监管”方式、范围、违规处理以及权利救济等事项,才能创造共赢局面。当务之急是引导、推动用人单位按照上述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从长远来说,随着数字办公、数字监控等应用越来越广越深入,要么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要么围绕数字时代劳动权益保障专门立法。 总之,职场“数字监管”不是脱缰野马,要为其尽快套上“法律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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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线电话“打通难”,要从态度入手#
    “从中午打电话打到下午,一次都没打通。”近日,湖南长沙刘女士反映所在县区社保部门电话是忙音。空号、忙音、无人接听……一些读者网友反映,对一些事项不知如何办理或需要咨询某些信息时,通常想先通过电话初步了解,减少白跑路,但有的部门对外公布的热线电话“打通难”。 热线电话的功能不只是便民,还是一种直接的沟通桥梁,以及听取民声观察民情的渠道。按说,既然是对外公开的热线电话,只有保持通畅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然而实际情况是,多地读者反映热线电话存在“打通难”,记者核实发现,有的热线电话确实在高峰时段忙线频繁,有的电话要么持续忙音要么无人接听。 这意味着在群众与有关方面之间,电话沟通渠道存在“拦路虎”,这既给群众带来极大不便,也会影响电话另一端的服务形象。热线电话“打通难”既涉及某些政府部门,也有景区、幼儿园等机构。究其原因,有时是打电话的人太多,有时存在人为障碍;有的公开的是传真号码,有的单位发生变故电话未及时更新。 坦率说,热线电话“打通难”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态度问题。即便打电话的人多,供需不平衡导致“打通难”,但说明没有根据群众需求配置相应的坐席和接听人员。当某些部门一个号码仅一个坐席,或者接线人员同时要服务窗口群众,电话自然难打通。如果真正心系群众、因需服务,怎么会出现“打通难”?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人社部门的业务与群众切身利益关联较多,是群众电话咨询最多的部门之一。但一些地方人社部门由于不够重视电话咨询服务,在人力、物力上没有倾斜,导致群众咨询时打不通电话,不得不到线下服务窗口去咨询。有地方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电话悬空以谢绝“打扰”,更说明是服务态度问题。 无论公开的是传真号码,还是热线电话号码未及时更新,也都是服务态度问题,前者虽然公开了电话号码,但没有测试电话能否打通,后者不及时更新电话也是对群众需求的漠视。有关方面要意识到,公开热线电话绝不是应付差事、搞摆设,而是要切实解决群众所需。如果热线电话“打通难”,何谈服务群众? 从群众角度来说,遇到某些热线电话“打通难”,既要适当理解、包容,也要灵活选择其他沟通方式,如拨打12345热线,或者在网上咨询。从有关方面来说,解决“打通难”首先要反思态度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对不同原因采取不同对策。也就是说,服务态度是基础,只要改变了服务态度,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能否对热线电话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解决了12345热线诸多问题。但各部门、重要企事业单位还有各自热线电话,则处于分散、缺少规范的状态,有必要将这类热线电话座席数、接通率等纳入考核。 除了“打通难”外,包括12345在内的一线热线电话还存在“诺而不践”等问题,即热线电话承诺的事宜没有反馈也没有解决,显然有损公信力。唯有将热线电话“打通难”“不办事”等问题列为工作作风问题、服务态度问题,进而围绕热线电话健全相关制度和服务标准,才能促使热线电话成为群众的贴心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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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城市”建设何以“走样变形”#
    花了8000万元,7个项目停了6个……这是记者近期在贵州某县调研得知的“智慧城市”项目建设“成绩单”。梳理发现,类似情况并非个例。随着数字化转型加速,“智慧城市”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进,但与此同时,“重建设、轻实效”“重形式、轻应用”的问题开始显现,部分城市的“智慧城市”项目陷入“建成即闲置”“投入即浪费”的困境。 以信息化、数字化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市”建设,让不少城市管理更高效,让市民生活更便利。然而,部分城市特别是县级城市“智慧城市”项目处于闲置状态,大量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后未能发挥应有效益,成为基层治理的突出问题——“大数据展示厅”常年大门紧锁、多个便民小程序均已停用……显而易见,这样的“智慧城市”建设已经严重“走样变形”。 如此建设“智慧城市”项目,不仅“砸”进去的资金让人心疼,因失信于民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不但参与PPP的社会资本感到心寒,当地城市管理水平仍“原地踏步”。7个项目6个停用,如此高的停用率很罕见。在停用项目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为1年半,最短的仅半年,“寿命”如此短暂,可以说几乎未发挥实际作用。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如今这种局面? 受访人士将原因归咎于盲目规划、重复建设、数据不通,有一定道理。按说,所有政府项目上马前,都要深入调研、充分论证,以确保项目可行性。但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承认,存在项目谋划论证深度不够,PPP项目政策研究不精准等问题。且因政策衔接不畅,与上级政府项目存在重复建设。另外,各部门数据不互通、端口不开放,让“智慧城市”部分功能无法实现。 仔细分析,不仅某县自身有不少问题,如盲目规划上马,也有上级政府问题,例如,全省通用的智慧系统推出时间滞后于县上,造成县“智慧城市”旅游版块闲置;部分上级部门的垂直系统封闭运行,不向基层开放数据接口,也是上面的问题。由此看出,某些省份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缺少“一盘棋”部署安排,给基层政府造成了被动和浪费,相关责任有必要厘清。 对此,一方面要妥善解决“智慧城市”项目中已有的浪费问题。对于上级政府智慧项目已经覆盖的相关版块,基层政府要坚决处置资产、偿还债务,避免继续闲置浪费。对上级智慧项目无法覆盖的版块,地方政府应该汲取教训盘活利用,因为“智慧城市”是大势所趋。须将“重实效”“重应用”置于盘活利用“智慧城市”项目的首要考量,防止智慧项目出现形式主义。 另一方面,汲取教训严防“智慧城市”再现闲置浪费。基层智慧项目建设不能盲目,而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埋头苦干”,而是主动对接上级政策或项目,避免重复建设。上级有关方面在智慧项目建设方面则要提前规划、全面部署、打通“梗阻”等,以便为基层减负,更好服务生产生活。一旦上面相关政策或者项目推出时间滞后,就容易造成基层政府不必要的浪费。 如今,地方“智慧城市”建设有了“国家版”指南,即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24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以及2025年印发的《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应该说,再出现闲置浪费的可能性较小。但因地制宜、为民牟利、破解困局,应当是各地建设“智慧城市”始终要牢记和遵循的宗旨。 另外,《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也有望遏制智慧项目建设盲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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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个项目停了6个,“智慧城市”不该如此走样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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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厕标识图案,不能玩“性暗示”

    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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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9
  • #用“香蕉西柚”指代男女,这家影院有点“色”?#
    最近,浙江金华一家电影院卫生间门口的两块标识引发关注,一块是一只手握住剥开的香蕉,另一块则是一只手抠着切开的半边西柚。 看到这两个分别指代男女的图案,你有何观感,是否觉得脸上火辣辣的? 今天,我们来关注“公厕标识”这个话题。 对此图案,该影院负责人辩解称,标识没有网友想得那么“污”,“就是为了提醒大家多吃水果”。 这种说法,你信吗? 如果在餐厅、水果店或其他大众消费场所的门口贴上这样的图案,相信其用意是提醒大家多吃水果。 但上述影院将香蕉、西柚图案分别贴在男女卫生间门口,这是提醒大家吃水果吗?这里可是厕所哦。 其实,稍微了解两性知识的人,看到这种图案的直观印象,都会说,这不就是用水果图案形象地展示男女性器官,再用性器官来指代男女吗? 虽然性教育也是现代教育的组成部分,但在公共卫生间门口如此赤裸地,用香蕉、西柚图案指代男女,不免令人脸红。 如果有天真可爱的儿童指着这两个图案,问自己的爸爸妈妈,为何要在卫生间门口放水果图案,它们代表什么意思? 这样的场面是不是很尴尬? 坦率说,这家影院或卫生间图案的设计者心里有点“色”。 既想展示自己设计理念的与众不同,也想打擦边球吸引顾客观影消费。 近年来,无论一些商家还是艺术家,都想通过性暗示来达到各自目的。 但电影院卫生间不是性教育机构,也不是艺术场所。 此前,就有商家用凹凸图案、偷窥图案等指代男女卫生间,受到批评。 对此,我的看法是—— 其一,卫生间图案的主要功能是具有清晰的辨识度,但水果等图案的意思并不清晰。 其二,消费讲究文明消费,公厕讲究厕所文明,但某些厕所图案很低俗,背离文明。 其三,商家可以通过卫生间图案等细节设计吸引顾客,但不宜采取“性暗示”的玩法。 因为商业场所卫生间有公共属性,不是私人场所。公共卫生间图案有待规范。 屏幕前的你,如果同意我的观点,请在评论区写“同意”“支持”。 如果对公共卫生间相关的奇葩图案有话要说,有料要爆,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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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顿招聘乱象,守护就业公平与安全#
    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获悉,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通知,自2026年4月至7月,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2026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眼下正值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关键期,此时在全国部署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对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护航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场“及时雨”。从此次集中治理的目标任务来看,都是当前就业市场的突出问题,这意味着专项行动要啃“硬骨头”,对于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而言堪称“就业保卫战”。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无论是每年上千万应届高校毕业生还是其他求职人群,显然都需要规范、有序、安全的人力资源市场。这个市场总体而言还算健康,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乱象,既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也破坏市场秩序和民生大计。而此次专项行动时间正好覆盖了高校毕业生求职季,整顿效果可期。 比如,网络招聘已成为互联网时代求职的主渠道,但近年来相关乱象不少:有的网上招聘信息虚构岗位、虚标薪资;有的招聘单位巧立名目收费坑害职场“小白”;有的则倒卖简历泄露个人隐私……为此,此次专项行动要求严格规范网络招聘秩序,强化网络招聘服务许可制度管理,规范网络招聘类信息发布。 再如,“招转培(贷)”乱象,实际是打着欲拿“高薪”先“培训”的幌子行欺诈之实,而求职者经过低劣培训后既拿不到高薪,还背上债务。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以招聘为名诱骗求职者参与付费培训乱象,很有针对性。另外,清理“央国企内推”信息、查处“假外包、真派遣”等问题,也瞄准了痛点。 不难看出,求职者、舆论反映的招聘突出问题,均被此次专项行动“一网打尽”,列为集中、重点清理整顿对象。除了明确主要目标任务,而且确定了三大措施——全面摸排招聘市场风险;主动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征集线索;查实后坚决从严从实处置。如此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整治链条,有望解决求职者之忧。 但要想为广大求职者提供强力护航,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还需要因地制宜细化整治行动。譬如,摸排招聘市场风险,既需要对线上线下采取“地毯式”行动,也需要执法者以求职者名义深入一线暗访;既要对招聘网站、招聘中介等机构进行摸底,也要对网友投诉的、媒体揭露的招聘问题,一个不少逐一摸排。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既要依据《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及《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也要考虑建立人力资源市场违法侵权“黑名单”。其中,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违法者,应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也便于求职者警惕。 作为求职者要擦亮眼睛提防被“坑”,尽量通过正规渠道求职,不要幻想通过“付费内推”“萝卜招聘”入职。从整治市场乱象角度来说,在求职季集中整治确有必要,但更要在平时做好就业护航工作,比如降低求职者维权门槛、提高维权效率,就能鼓励更多求职者在遭遇侵权后,选择维权而非容忍放纵。 简言之,既然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应该为之匹配相应的法律和执法力度进行护航,以便规范招聘,促进就业公平,守护应聘安全,提升就业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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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班饮用水产自路边“家庭小作坊”?#
    近日,北京一旅客乘坐河北航空航班时,发现机上提供的瓶装饮用水生产地址为江西省萍乡市新泉乡某村路边。“路边”这一表述迅速引发旅客对饮水安全的担忧。有网友查询包装信息后指出,该生产厂家在工商系统中的参保人数显示为0,质疑供给大型航司的饮用水是否来自缺乏监管的“家庭小作坊”。 航空食品在很多人眼里,来源更为可靠,安全更有保障。然而,部分航空公司提供的瓶装饮用水,却产自“新泉乡陈家坊村栏屋里路边”,这不免让人怀疑来自“家庭小作坊”。但厂家负责人回应称,企业证照齐全,具备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与相关生产许可,无菌车间等生产设施均符合行业规范。相关航司核实后予以澄清。 原来,由于当地道路客观上并无门牌号编制,厂家在工商部门只能按属地惯称进行备案,而产品外包装必须与注册地址保持绝对一致,这才在商标上印了容易引人误解的“路边”二字。由此看来,“路边”≠“家庭小作坊”。该厂家被怀疑,的确有点冤枉。不过,即便“生产线上确实只有几个人”,也不应该是“0”参保。 换言之,企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社保缴费,也说明其管理不够规范,这不免让人产生联想——饮用水生产是否也严格依法操作?所以,该厂家在各方面都规范管理,才能避免被质疑。与该厂家合作的相关航空公司也有必要督促供应商管理规范化,因为用工规范也是产品质量保障之一。别让供应商形象拖累航司形象。 这一事件尤其给乡村地址无牌号编制或牌号编制混乱的地方上了一“课”。如今,各地乡村也在积极招商引资,或者本地人也在创办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要标明厂址。但如果某些企业标注的厂址模糊、地名不雅,既影响地方营商形象,也会影响企业和产品形象。 目前,有的地方统一规范了乡村地址编码标准,如辽宁葫芦岛市发布的《乡村标准地址编制规则》,将乡村地址规范为“‌行政区划 + 建制村 + (自然村) + 街/路/巷/胡同 + 数字序号”,这既便于导航和公共服务,也提升了乡村形象,对乡镇企业也是重大利好。反观新泉乡陈家坊村缺少地址编码,“栏屋里”后面无编号。 因此,要避免公众误解航空饮用水等产品产自“路边”,亟需规范乡村地址编码标准。除了要在“街/路/巷/胡同”后增加数字序号,而且对“大、洋、怪”等不规范地名也要及时更名。不久前,四川省内多个县市民政局发布乡镇地名拟更名公示,推进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江西等地也要统一规范地名、地址编码管理。 各地有关方面要意识到,我们已进入日益规范的时代,如果乡村地址缺少数字编码,这对于乡村振兴、乡村旅游、乡镇企业等发展来说,都是掣肘因素。上述“路边”事件,各地要汲取教训。民政部2023年印发《关于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对乡村地名命名管理做出安排。此外地址编码不能忽视。 简言之,每一款出自乡村的商品都应该有规范化、精确化、文明化的身份信息,地址精确到具体数字是应有之义。类似“路边”的模糊标注要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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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饮用水产自“路边”?乡村地址亟待编码

    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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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到2分钟被取消体检资格,这番操作太“冷”了#
    参加事业单位招考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却因体检签到迟到2分钟,被当地人社局直接认定自动放弃体检资格、错失入职机会。考生提交就医证明说明特殊情况申请复检,相关部门仅口头答复、未履行法定程序。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发布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田某灵在体检当日,因身体不适于8点02分抵达某县人社局,被执勤人员以迟到为由阻止进入,未能完成签到及体检。该部门口头告知其被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田某灵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处理决定,重新处理。田某灵已重新完成各项程序并正式入职。 由于当事人较真,法院主持公道,事情峰回路转。但此案例暴露的深层次问题值得深刻反思,这也是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原因。无论是案涉人社局还是其他地方人社局、用人单位,都应该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摈弃机械执法、冷漠操作,切实维护招考招聘工作公正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虽说案涉体检公告中载明“8点整集中签到”“未按时签到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当事人也确实迟到2分钟,但公告未明确签到起止时间,存在多种合理解释,那么取消当事人体检资格就缺乏说服力。而且当事人到达后并未影响统一乘车前往体检地点,所以,该人社局执行公告过于机械。 也就是说,需要汲取的教训之一,是制定公告内容要严谨,解释公告内容不能机械、冰冷。机械解释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合理、不公正的。按说,依法应优先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认定8点整至8点20分为有效签到时段。希望其他地方部门准确制定公告内容,多做有利于群众的事情。 教训之二,现代政府是法治政府须坚持法治原则。案涉人社局认定当事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时,就应该保障其陈述申辩权,告知救济途径,但没有做到。而且在当事人提交就医证明说明特殊情况申请复检,也仅仅是口头答复、未履行法定程序。这说明案涉人社局欠缺法治常识导致处置很随意。 教训之三,对待民生问题要有温度而非表现冷漠。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这早已成为共识。对当事人而言,已经顺利通过笔试、面试,距离正式入职就差体检这一关,但却因迟到2分钟被取消体检资格。可见只机械执行公告,不考虑事出有因,不顾及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这令人感到一股寒意。 坦率说,地方部门在处理涉及就业等民生问题时,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重大原则,没有造成不良后果,都应该以包容态度来处理。再说,即便当事人存在迟到等问题,也要根据具体原因具体处理,不能“一刀切”式机械处理。当行政部门公告内容本身存在弹性,更不该解释成唯一的“铁律”。 庆幸的是,这起案例中,当事人未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认定结果,而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司法机关依法秉公作出判决,也再次印证了事实: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机械执法情况下,司法审理纠正不当执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尤其是作为就业主管部门的各地人社厅局,承担着保障就业、促进就业的重任,更要将维护招考公平、保障公民就业权置于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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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迟到2分钟被取消体检资格”太机械

    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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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亲有两个“老公”,乱弹琴!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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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0
  • #界定“隐形加班”,不能只靠法院#
    移动办公日益普及,下班后回复工作微信、节假日参加线上会议、休息时间随时待命,成为不少职场人的日常。近日,多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厘清“隐形加班”相关法律问题。 近年来,有关“隐形加班”的争议越来越多。主要原因是,这类加班往往无书面审批、无固定场所、无明确时长记录,劳动者认为“在线加班”,但用人单位则否认。有的案例仅在舆论层面争执,有的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其中,司法机关在界定加班新形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如北京二中院日前通报的一起“隐形加班”案就有代表性。劳动者起诉称,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外安排线上会议和培训,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并提交相关证据。而涉案企业辩称,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审批,且线上会议员工无需发言甚至无需听会,不能证明实际提供劳动,“捐款”规定与参会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了线上活动。 活动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具有服从义务,所谓“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强制性,活动挤占员工休息时间、消耗个人精力,应认定为加班。最终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费1.9万元。这缘于劳动者提交有力证据,也因为法院准确界定“隐形加班”。 由此看出,尽管用人单位极力掩饰“隐形加班”以节省加班费,但在有力证据面前,其辩词依然无力推翻事实。而法院通过“火眼金睛”,既认定“隐形加班”证据有效性,也分析判断认定员工服从加班,还认定王某被强制加班,这一系列认定形成界定“隐形加班”充分依据,对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借鉴意义。 据说,仅北京二中院近3年审理的涉“离线休息权”案件就达619件,占同期涉加班费案件总数的三成左右。可见“隐形加班”争议成为突出问题。如何界定这种新型加班,对各地司法机关都是一大考验。而北京二中院的经验是,着重审查用人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对“隐形加班”的准确界定,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倒逼用人单位规范加班。不过,仅靠司法机关审理一个个案件,为“隐形加班”定分止争的作用有限。而且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定不同,也未必都能站在公正的立场。因此,更需要“离线休息权”入法。 让相关法律与时俱进写入“离线休息权”,才能产生多种积极作用。其一,可引导整个社会正确认识、保护劳动者“离线休息权”。其二,为劳动仲裁、司法机关规范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权威依据,可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成本。其三,为用人单位更新加班制度提供了权威指引和遵循。还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武器。 近两年来,相关建议、提案都在推动“离线休息权”入法,即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增设规制“隐形加班”的条款,但至今没有下文,压力不免压到劳动仲裁、司法机关身上。虽说立法是个系统工程,需充分准备和履行程序,但要意识到“隐形加班”问题日益突出,具有普遍性、紧迫性,不容迟疑。 在没有完成相关立法前,还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政策“补丁”救急。劳动仲裁特别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当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伞”,为立法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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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I替岗”被判赔,是一堂法治课#
    近日,杭州市中院发布的一起AI替岗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据悉,周先生在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担任AI大模型质检主管。去年1月,公司提出要将他从主管调到普通运营岗位,原先2.5万元的月薪降为1.5万元。协商不成后,公司直接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直至周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公司才告诉他具体原因,由于技术升级,他从事的质检工作AI就能完成,他被AI替岗了。 毫无疑问,我们已经进入AI时代,随着各种AI工具功能日益强大,越来越多就业岗位面临被AI替代风险。而上述案例的发生以及裁决——从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周先生的诉求,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向他支付26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对于AI时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仲裁以及司法机关,都有一定启示意义:即便AI替代性再强也不能“替”法律。 从劳动者角度来说,先遭遇大幅降薪,又遭遇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提起劳动仲裁之前还被蒙在鼓里,这再次表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既需要劳动者自身勇于维权,也需要有关方面为弱者撑腰。上述案例中,周先生有“秋菊打官司”的勇气和倔强,相关裁决机构均给予支持,这给AI时代的劳动者注入维权信心,也向用人单位表明态度,即“AI替岗”不是侵权“挡箭牌”。 虽然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符合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关于“客观情况”列举的情形。杭州中院也指出,确实需要岗位调整时,应当优先考虑培训员工、提升技能、内部转岗,而不是大幅降薪的不合理调岗或直接让人离开。 此前,广州中院也审理过一起案件,一位平面设计师的岗位被AI取代,法院同样认定,使用AI是公司因市场变化在自主经营范围内作出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的范畴。这些案例均表明,“AI替岗”本质上是企业经营决策的范畴,企业不能将自身决策责任,归咎于个别员工“无能”,然后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所以,其他企业尤其是引进AI工具的企业都要从这两个案例中汲取教训。 面对AI大潮对劳动岗位的冲击,其他地方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也要正确理解“AI替岗”,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才能成为AI冲击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强靠山。但要指出的是,某些用人单位很可能使用更多花招绕开现有法律规定,以实现“AI替岗”降低成本的目的。这就需要与时俱进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既要争取堵住用人单位的侵权漏洞,也要鼓励用人单位以更多措施确保就业稳定。 也就是说,既要预防“AI替岗”,也要在劳动关系破裂后尽力弥补劳动者损失。对于前者,北京市人社局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提供技能培训、内部岗位调剂等途径,妥善安置受影响劳动者。对于后者,上述案例最终裁决具有借鉴意义。我们要清醒意识到,AI趋势不可阻挡,加快建立人工智能就业影响监测预警应对体系,以及如何创造新就业岗位,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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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I替代性再强,也不能“替”法律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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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妈有两个“老公”,某品牌在“玩梗”吗?#
    我妈有两个“老公”,一个是我爸,另一个一年见两回。跟我爸约会基本不打扮,见另一个,她恨不得穿婚纱。日前,某手机品牌的文案掀起轩然大波。 有网友认为,这种文案内容只是“玩梗”,这是在“玩梗”吗? 该品牌是故意制造这种争议话题,还是工作失误? 今天我来分析这一引发争议的热点话题。 对此文案,网上有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认为,该文案价值观不正确、不妥当。另一种声音认为,文案想表达已婚女性也可以追星,可以将男偶像比作“老公”。这只是“玩梗”。 该品牌官方回应表达了三层意思:一是,诚恳表示歉意;二是阐明了创作初衷——希望打破刻板印象,呈现更多元、更立体的当代母亲形象;三是下架全部相关物料,确保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对此,我既不同意网友关于“玩梗”的说法,也不同意品牌方的辩解之词。 所谓“玩梗”,是一种网络用语,对“梗”元素进行二次加工、再创作和传播。拿母亲当“梗”不是不可以,但把母亲有两个“老公”作为“梗”,玩过头了。 而且,我不认为这是对母亲多元、立体形象的呈现,因为猛然一看,这种母亲既花心又重婚。这那是在展示母亲形象,而是给母亲形象抹黑。 母亲不是不可以追男星,但追星是一种爱好,岂能偷换概念称另一个“老公”? 该品牌文案纯属乱弹琴,只是为了制造两个“老公”概念,来吸引眼球、炒作。 而且,我怀疑,明知这么做会被质疑,但仍然故意这么做。 因为引起争议能放大宣传效果,节省宣传费用。 即便因违规被处罚,可能企业也会觉得很划算。 对此,我提三点粗浅建议—— 其一,消费者或市场,要对这种伤害母亲或女性形象的文案说不,用脚投票。 其二,即便品牌方道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广告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其三,企业如果不懂如何设计有创意且规范的营销文案,可私信我。我有策划各类文案的经验。 屏幕前的你,如果同意我的观点,请在评论区写“同意”“支持”。 如果对伤害母亲、丑化女性的文案有话要说,有料要爆,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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