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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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专栏作家
IP属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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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物馆更懂公众,让研学更有深度#
    眼下,多地即将进入放春假、享春游的时间。辽宁部分文博场馆集体“调表”也引发广泛关注:寒暑假延时开放、周一不闭馆、推出夜游专场……从过去“准点关门”到如今“为你点亮”,时间的“小切口”撬动起公共文化服务与城市发展的“大变革”。此举对开展学生研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博物馆被誉为“第二课堂”,是学生研学的主要场所。最近几年,学生的研学热情日益高涨,与博物馆“准点关门”产生了“不良反应”,比如门票难预约、参观行色匆匆,前者增加研学难度,后者影响研学深度。尤其是寒暑假等研学高峰期,博物馆参观供需矛盾更突出,研学质量也引发关注。 随着辽宁多个博物馆在这个春天调整“作息表”,之前存在的研学问题有解了。这是因为,辽宁省博物馆等,在寒暑假、周末延时开放以及“周一不闭馆”等,不仅增加了门票预约成功的机会,也为畅游、深度研学提供了时间保障。当然,不只是博物馆,图书馆、陈列馆等也在同步“调表”。 这种“调表”说明辽宁部分文博场馆更懂公众需求——公众对预约门票、参观质量、研学深度等有需求,博物馆等就将文化服务的触角延伸至晚间,精准对接上班族、研学团,让公共文化服务从“我开门”真正转向“您有空”。这既彰显出文博场馆转变服务意识,也与国家相关政策引导有关。 2024年暑期前夕,国家文物局通知中明确提出,热门场馆暑期可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去年9月,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服务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延长热门文博场馆、景区营业时间,优化预约方式,鼓励推行免预约。辽宁等地制定了具体措施。 对博物馆等文博场馆而言,调整“作息表”不只是为了完成辽宁省要求“全年累计延长开放日不少于60天,累计延长开放时间不少于90小时”等任务,也是更好履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职责、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重塑文博场馆价值与形象的重要体现,即改变传统作息让文博服务更人性化。 对广大游客而言,如果预约不到白天参观门票,还可以预约晚上参观,或者白天上班、上学,晚上可以参观游览,因为延时开放、夜游专场等服务安排,为游客提供了更多选择。更重要的是,为深入游览、深度研学创造了机会,过去游客、学生“走马观花式游览”可调整为“慢慢走、细细看”。 沈阳市民刘女士在参观辽宁省博物馆时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以前周末带孩子来博物馆总是匆匆忙忙,现在终于可以慢慢了解每件文物背后的故事。这说明从家长到孩子都对深度参观、游览质量有强烈需求,而博物馆延时开放恰好满足这种需求。这也意味着喜欢研学的孩子可以深度学习文博知识。 除了在时间上为游览、研学等提供便利外,辽宁省博物馆在延时期间,专业讲解、志愿者导览、智能语音导览等多元化服务同步提供。鞍山博物馆在晚间针对青少年设计专门互动环节。如此安排,也为游客深度游览、学习提供了多元化支撑。但不能就此满足,还应该以需求为导向持续探索完善。 概而言之,文博场馆以更懂公众的姿态服务公众,已经迈出可喜一步,也取得积极成效、产生外溢效应。但文博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地文博场馆都应该以“服务无止境”姿态持续深耕,更好地满足多样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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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余额没三五百元不给面试?太荒唐#
    近日,一段提及“微信余额没有三百至五百元的,不给面试”的聊天记录引发关注。聊天记录中,一名工作人员写道:“注:员工面试的时候,需要检查微信余额,余额没有三百至五百元的,不给面试,因为最近很(多)没有钱员工闹事比较多。”该条信息上方有一个深圳市某地的定位。 微信余额没三五百元不给面试,这种奇葩要求或颠覆一些人对招聘环节的认知。究其原因,发上述聊天记录的疑似劳务中介工作人员表示,因为应聘的员工动不动就闹事,说没钱吃饭了、要报警之类,所以用人单位有这样的要求。用人单位提这种要求或许有些无奈,但暴露出当前就业市场存在“奇葩乱象”。 上述中介透露,涉事用人单位是深圳某公司。但当地街道办劳动部门表示,对某公司投诉较多,没听说需查看余额一事。看来,还需要进一步深查才能还原真相。对此,宝安区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要求查看微信余额才能进面试不合理,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好界定是否违法。这种说法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查看余额属实,实际上是要求劳动者提供资金担保,以防止劳动者干两天就离职要工资。这种荒唐要求其实是对劳动者歧视,即预计劳动者干“短工”进而要求余额担保。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因提特殊要求涉嫌歧视劳动者,触碰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其违法行为很好界定,并非不好界定。在经济社会快速变化的今天,现有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明确约束所有不当行为,这就需要人社部门深刻领悟现有法律精神,尽量适用现有法条来界定各种奇葩行为。 对用人单位而言,招工查余额并非明智之举,因为一旦有劳动者较真,对此进行投诉或起诉,用人单位有可能为违法侵权付出相应代价。因为并不是每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都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与其让劳动者进行余额担保,不如通过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短视行为。遗憾的是,恰恰忽略了合同作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一旦决定聘用劳动者,在正式用工之前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从用工第一天起就应该用合同来约束双方行为。一旦有劳动者干两天就离职要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处理,既能避免违规,也能维护单位形象。 但某些用人单位为何放弃合同约束、提出奇葩要求?这可能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有关。尽管在相关法律和监管推动下,就业市场用工总体走向规范,但某些用人单位仍喜欢按照自己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对待劳动者。对于这种招工单位,求职者可以用脚投票,有关部门也要加强针对性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当地街道办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还认为,“我们也干预不了,如果劳动者觉得可以给看,那就给他看。”这更是无知表现和纵容违法侵权。因为微信余额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信息(财产),岂能随意外露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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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工查余额?要求资金担保不如合同保障

    23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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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读生该不该当“野生外卖员”#
    就读于绍兴一所寄宿制学校的小陈,是班里独一份的走读生,同学在发现她带的早餐好吃,纷纷让她带早餐,订单从小陈自家美食,慢慢扩展到饭团、炒面、煎饺等。于是小陈变成“野生外卖员”,最多带过20份早饭到校,书包都快塞不下。在社交平台上,和小陈有同样“野生外卖员”经历的学生还有不少。 走读生为住宿生代购各种食品,这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从积极角度看,这是同学间的互帮互助,住宿生有需求,走读生就帮助和满足;住宿生吃到了想吃的校外饮食,而走读生则收获了同学的感谢、感激甚至“跑腿费”,实现了双赢。而学校对此通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有老师就表示,只要不影响早自习或上课秩序,自己不会多加干预。 但换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现象并不简单。首先,走读生帮忙携带的食品安全无法保证。不管是走读生自家做的,还是从外面代买的,都不能保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好事变成坏事反而影响同学关系。其次,走读生携带多份食品上学,既不安全也不方便。其三,采购或加工这类食品,也给走读生乃至其家长增加了额外负担。 以小陈家为例,为了应对火爆的“订单”,先要统计同学们的“点餐清单”。其母亲变成“厨师”,其父亲则变身“采购员”,家庭小厨房变成小型“早餐加工厂”。早餐做好后,小陈要背上“又烫又沉”的早餐赶往学校。虽然小陈收获了“同学帮忙补课”,但围绕这种“订单”付出全家人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操作不慎就有食品安全风险。 作为走读生而言,帮同学带早餐或代购其他零食,是出于“热心肠”,但无法承受食品安全、送餐安全带来的风险。相比而言,专职外卖员既有配送外卖食品的专用箱子和电动自行车,也有专门餐馆提供餐饮——即食品安全由餐馆兜底,风险相对较低。而走读生成为“野生外卖员”后,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等事件,既无力承担严重后果,也不太公平。 因此,各学校应该叫停走读生为住宿生代购食品。叫停的前提是,学校必须反思自己的管理方式:一方面,学校食堂供应的餐食从品种到口味,是否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正因为学校食堂餐饮供应相对单调、不可口,住宿生才想方设法从校外购买各种食品;另一方面,学校只在固定时间供应餐食是否死板?即无法满足学生特殊情况下的餐饮需要。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最近,教育部办公厅又印发《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进一步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然而,校外食品随意流入校内,这个安全漏洞仍未堵上。究其根源是,部分校园餐饮供给的种类、时间等,无法满足学生多样化、特殊化的餐饮需求。 换言之,不是老师该不该管走读生为住宿生代做代购食品,而是要反思学校食堂在服务学生方面的不足。举例来说,有的学校食堂餐饮种类看似丰富,但好吃的那几种,大多数同学排队也买不上;而学生无耐常吃的饮食却缺少变化。再如,有同学因故错过就餐时间,饥肠辘辘却因食堂关门无法补充食品。这些弊端都迫使住宿生从校外去购买食品。 总之,由于学生处在长身体的年龄,校园餐饮供给短板亟待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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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走读生该不该为住宿生代购校外食品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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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演出服遭集体退货”是家校教育的耻辱#
    近日,浙江湖州一位淘宝店主向记者反映,陕西商洛市丹凤县初级中学举办校园体育文化艺术节,有某个班的学生使用表演服饰后疑似卡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节点集体退货,售出20套已经有11套申请退货。退货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原因活动取消”,但店主在社交平台上找到了学生们彩排和正式表演的视频,“不喜欢为什么要穿呢,表演活动也并没有取消”。 演出服遭学生家长集体退货,类似案例已经多次出现,即家长们为了配合学校演出活动,集中从某家网店采购演出服装,活动结束后以各种借口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进行退货。商家接单发货忙活后非但没有业绩,反而要为往返快递运费买单,而且退货被使用后存在污渍等问题,导致无法二次销售。可以说,这种恶劣现象不仅侵害商家利益造成损失,也对社会诚信意识是一种冲击。 以往受害商家要么默默承受损失,要么在网上“发发牢骚”。但上述网店店主采取了进一步措施,即通过查找相关学校的演出视频,戳穿了家长的各种退货借口,例如,有家长声称“因为天气原因活动取消了”,有家长表示“演出换衣服了”,目的都是退货。然而,相关演出视频表明以及校方回应“情况属实”,均证实这些家长都在说谎。而校方将自己“摘得干净”,认为是家长自发行为。 坦率说,这既是家庭教育的耻辱,也是学校教育的耻辱。作为家长,不只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也是生活老师、人生导师,本应该“为人师表”,然而却无诚信意识,以撒谎方式实现退货目的,这对孩子无疑是不良示范。学校组织演出活动,应该解决或参与解决演出服问题,教育学生并通过学生提醒家长要有诚信意识,但涉事学校面对家长集体退穿过的演出服,只推责无作为,没有做到师表。 也就是说,无论是相关家长还是涉事学校,都没有做到正向示范,反而做出不良示范,这对孩子们是一种错误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中规定,教育未成年人“诚信友爱”。反观家长集体退穿过的有污渍的演出服,何谈“诚信”?“德智体美劳”是我国教育基本方针,其中“德”是第一位的,但涉事学校在回应演出服遭集体退货时,未体现出对“德”的重视,何谈培养学生品德? 在此前部分类似事件中,有的学校体现出担当。譬如,在去年“常德学校演出服集体退货事件”中,涉事学校表示“确实有教育责任”。在学校介入后,退回的衣服又重新发给了学校。所以,处理这类“演出服遭集体退货”事件,学校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原因是,学生演出活动都与学校有关,学校也有为人师表的责任义务。此外,涉事网店店主也要勇于依法维权,让失信买家付出相应代价。 虽然说“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为部分家长集中退演出服提供了依据,但退货是有条件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货商品应当保证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当家长所退的演出服不符合“商品完好”,商家依法维权也是减少损失、倒逼买家提升诚信意识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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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演出服遭集体退货”是家校不良示范

    202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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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给老师起外号,老师就该动“私刑”吗?#
    近日,云南昭通镇雄县的王先生反映称,他女儿王童(化名)在当地一所名为“蓄菁学校”的私立学校读六年级。7日晚,因女儿给该校一老师起外号,被这名老师扇了四耳光,“当时就打流鼻血了,之后她说头晕耳鸣,第二天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耳损伤。” 对此,该校校长回应称:“学生给老师起外号‘非洲大母*’,这是对老师的一种侮辱,老师教育学生下手重了一点”。目前警方已介入协调此事,涉事老师已向学生及其家长致歉,当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也参与处理。对于最终的处理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学生给老师起外号,这种做法确实不对,对老师缺乏起码尊重,甚至构成了名誉侵权。但这不是涉事老师连打学生四个耳光的理由。因为在法治社会,一些问题的解决都应回归法治轨道,而涉事老师却绕过相关规定,对给自己起外号的学生动了“私刑”。 即便这种外号确实对涉事老师构成侮辱,但该老师应该依据《民法典》进行维权,让孩子家长来承担侵权责任(该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起外号违反校规校纪,也应该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惩戒,老师不该动手打孩子。 然而,该老师竟然对幼小的学生暴力相向。这是为何?其一,该老师当时大概被不满情绪冲昏了头脑,失去了理智。其二,不仅无视学生健康权益,也无视相关法规和规则;其三,把自己当成可以动用“私刑”的“执法者”。却唯独忘记自己的职业身份。 作为老师,在处理任何涉及学生的问题时,都应该牢记自己的职业身份。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所谓传道,首先应该讲明道理,而不是动手打人。而且老师年龄远大于孩子,又是孩子的师长,更应该具备雅量,以正确方式处理问题,但该老师均未做到。 其实,该老师处理“起外号”问题有多种方式。比如,调查学生起外号的原因,先反思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再如,可以通过幽默诙谐的教育方式,让孩子认识错误主动改正。最后,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和惩戒规则处理。遗憾的是,该老师“想打就打”。 这反映出目前师德师风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既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伤害学生”,也明确要求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反观该老师,既不爱护学生,也没有做到为人师表。 同时,涉事学校对老师培训和日常监督是否到位,也需要反思。从该校校长回应来看,这起事件似乎是涉事学生和涉事老师的“个人恩怨”,没有提及学校的责任。但如果学校对学生加强道德教育,对老师加强培训和监督,“起外号”事件完全可以避免。 可以说,这起事件不仅折射出涉事老师存在无视法规、动用“私刑”惩戒学生等问题,也暴露出涉事学校对老师管理缺失,对学生教育不“及格”。有关方面不仅要让涉事老师道歉、支付打伤孩子的经济赔偿,也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违反师德师风等问题。 其实,学生给老师起外号的现象很常见,但很多老师仅一笑了之,这大概有师者的雅量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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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生起外号,老师该有雅量吗

    202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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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播打赏放松对孩子保护?没有!#
    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中提到,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 这是我国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打赏活动的又一重磅文件,内容涉及明示打赏规则、规范打赏营利权限开通、提供打赏限额功能、规范打赏金额排名等11个方面。其中,“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进行排名”“不得向8岁以下儿童开放”等亮点,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一直是规范网络直播打赏活动的“重头戏”。2022年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去年开展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问题之一是“诱导未成年人打赏”。 此次《通知》中又明确提出,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具体要求是,网站平台不得向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向八周岁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向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核验其收入证明材料…… 不过,对比2022年规定,有网友认为《通知》放松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理由是,之前直接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是禁止对象;而此次新规定只禁止为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这或许表明对8—17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放宽了,不免令人担忧。 其实,此次新规未放松对未成年人保护,只与《民法典》规定实现衔接。根据《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2022年文件中对“未成年人”的表述相对模糊,没有具体细化;而此次《通知》中关于“未成年人”的表述,根据《民法典》划定的年龄分别作出细化。这意味着,直播打赏新规中的“未成年人”不再是个模糊概念,而且让文件和法律表述实现基本统一,这是一种进步。 再从实践来看,《通知》规定8岁以下儿童不能参与直播打赏,而8岁到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由于受到“监护人同意”的制约,也几乎没有打赏机会。因为从家长角度而言,8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不但心智不成熟、经验不足,且大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一般不会同意孩子随意去打赏。 所以,我们不用担心8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有“打赏自由”。但要警惕,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长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家长手机进行打赏,那么“监护人同意”就缺少实际约束力。这既需要家长平时对孩子做好网络安全教育,也需要看护好自己的手机和银行账号,以防止孩子偷偷打赏。 另外,有《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来兜底,我们不用太担心《通知》对未成年人保护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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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直播打赏,是否放松对未成年人保护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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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基地”何以变成休闲基地#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报道山东临沂莒南县农业实训基地相关问题,一个投资7个多亿的“农业实训基地”却在建成之后没有实际用于农业实训。节目播出后,临沂市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推动相关问题彻底整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官方文件显示,该基地的全称是“莒南县现代农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是集农业品种、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实训基地。然而,实际情况是这里变成了会堂、酒店、公寓、小花园、健身房、棋牌室……找不到一处跟种植、养殖、农机培训相关的场所和设备,这是典型的“挂羊狗卖狗肉”现象。 除建设名不副实,使用也偏离规划,即当初规划的年培训能力高达17000人次,但建成近两年来,培训台账里只有10场与农业相关的培训。其实一年上千人培训,有一个100人以上的教室就够了,却耗费巨资建设该项目。如今被拆分成若干用途,但仍有不少闲置浪费,仅每年利息就超千万。 显而易见,这个项目建设与最初规划不符、专项债券部分资金使用与可研内容不符、实际使用与规划不符等多个问题。即便绩效评价发现了问题,但当地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却认为“细微变化”“不需整改”。不但项目建设规模失控,而且县领导一轮轮论证偏离项目定位,资金监管沦为“摆设”。 “农业实训基地”本应该服务于农业,但实际却不干农业,究竟想“干”什么?其一,改变项目最初规划定位,或许是想打造“会议经济”“休闲产业”。其二,项目建设规模脱离农业培训实际情况,或许是想拉动当地GDP增长。其三,将一个农业项目变成多功能项目,或许还暗藏着腐败等问题。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是腐败问题“重灾区”,工程项目规模越大,有关方面和个人从中捞取好处的机会就越多。该项目的酒店、健身房、棋牌室还为公款消费提供了机会。大概在10年前左右,中央纪委曾发文,要求自查利用培训中心公款大吃大喝、休闲娱乐、超标准接待等奢侈浪费行为。 临沂市成立由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结果值得期待。但如果该项目在建设施工、楼堂馆所、公款消费等方面涉及违纪问题,当地纪委监委也要及时介入。在 2017年甚至更早,我国收紧对建设楼堂馆所监管,但该项目涉嫌以“农业实训”名义突破监管。 一个违规建设项目的出现,不外乎两个原因,一个是对项目规划建设没有把好关。如果该项目审批、建设过程、项目验收等环节均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显然很难“出笼”。另一个是对建设资金缺少严格监管。该项目无论是债券部分资金违规使用还是投资总额超过7亿元,都说明对资金监管失守。 因此,不仅要追究相关监管环节的责任,也要追究县领导决策失误的责任,后续如何处置这个违规项目以及如何偿还借款和利息,都是摆在临沂市、莒南县有关决策者面前的难题。而且,该项目建设及使用以来,临沂市有关方面不可能不知情,而是“睁只眼闭只眼”。对上级监管缺位也要追责。 总之,对这个偏离规划、脱离实际、耗费巨资、透支公信的问题项目,唯有深入调查还原真相,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才能安抚公众情绪,发挥杀一儆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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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实训基地”不干农业想“干”什么?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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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轻人为何爱喝散酒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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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年轻人到底爱不爱喝白酒#
    “3块钱喝二两白酒,年轻人开始打散酒”,这个话题今日登上热搜榜。“散酒凭什么成为年轻人的‘新宠’”的话题,前几天也引发关注。 这让人很好奇:年轻人为何迷上喝散酒? 所谓散酒,就是无包装的酒,多指白酒。 印象中,两类人是散酒的主要消费者,一类是古人和文学作品中的人物。例如《水浒传》中的梁山好汉,大碗喝酒,喝的就是散酒。 一类是过去一些农民或者出门务工的农民工,用喝酒来消除劳作疲劳,买不起名酒,就喝价格低廉的散酒。 没有想到,今天农民工都不喝散酒了,反而引领消费潮流的年轻人热衷于喝散酒。 比如在成都街头就有不少小酒馆,卖各种散酒。其中,某小酒馆按50克标准卖,有的酒卖9元,有的酒卖15元、18元……小店外,还停放着打酒车。 新闻图片显示,现场有不少年轻人围桌喝酒。有酒客表示,散酒小店是她“天天打卡”的地方。 为何选择喝散酒? 有人表示,去KTV太闹,去酒吧太贵,散酒小店刚好。 有人认为,买名酒一瓶一次喝不完,剩着浪费;一个人独饮,没必要付品牌溢价。 有人总结,散酒去仪式化,带来情绪自由。 在我看来,年轻人热衷喝散酒,让高价品牌酒厂家很尴尬。 为何这么说? 其一,近年来,白酒销量断崖式下跌,原因之一据说是年轻人不爱喝白酒。但现实表明,年轻人爱喝白酒,但喝的是散酒。 其二,那些名牌白酒都通过宣传、豪华包装极力营造一种“高级感”。而选择喝散酒的年轻人体现出“务实感”。 其三,名酒市场不断萎缩犹如夕阳西下,但散酒市场刚刚开始、充满朝气。这是年轻人给散酒市场带来的新气象。 数据显示,2024年散酒市场规模已突破800亿元,2025年预计将突破10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5%。可见,名酒与散酒此消彼长。 但散酒小店经营者要谨记,唯有不掺水、不作假,做“良心酒”才有未来。因为散酒最大风险是掺水方便。 如果你对白酒市场大滑坡有什么看法,对年轻人热衷喝散酒有什么见解,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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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牌变色”这股歪风亟须依法刹住#
    近日,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其在路上看到有车辆悬挂白底黑字的机动车号牌,感到十分好奇。相关视频显示,涉事车辆为小型新能源汽车,正常号牌应为渐变绿色底搭配黑色文字,但该车辆号牌的绿色已几乎不可见。记者检索发现,国内多地均出现白底黑字的新能源汽车号牌。 众所周知,我国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为渐变绿色,其寓意是“绿色环保”。然而,去年就有报道关注到有车牌底色呈浅绿泛白色,被不少网友赞为“好看百搭”。对此,有人解释为绿色褪色多与长期风吹日晒导致的自然氧化有关,但记者调查发现更多是通过“技术手段”变色,有车主将车牌变色半年正常行驶。 更有博主发布了所谓的“变色攻略”和“教程”,介绍如何用特殊化学溶液浸泡或使用特定灯光长时间照射号牌,使绿色底色消退,从而获得个性化黑白车牌。部分网友甚至直接在评论区晒出自己的“改色成果”。而且,网上还出现付费“改色”服务,这表明新能源车“车牌变色”是一股正在蔓延的歪风邪气。 究其原因,有的车主为了让车牌与众不同,即追求所谓的“个性化”“高级感”“好看”,但有的车主将车牌变色恐怕另有目的。比如,现有警用、军用车牌都是白底,上面有红字和黑字,不排除有的车主是为了与警用、军用车牌混淆故意将车牌变色。再如,有的车主将车牌变色有可能是为了逃避违章拍照等。 车牌无疑是机动车的“身份证”,这是一种严肃的法定证明。部分人为追求个性化而改色,类似于随意涂改个人身份证,等于将严肃的法定证明儿戏化了;如果是出于与警用、军用车牌混淆的目的或者逃避违章处罚的目的,性质更为严重。因此,亟须对“车牌变色”这股歪风进行依法整治,以维护车牌严肃性。 首先,要对车牌变色进行科学鉴定。如果确认为自然氧化,应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进行处置——因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因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对故意将车牌变色的行为要依法严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号牌应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第九十五条指出,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将依据第九十条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唯有顶格处罚,才能遏制人为“变色”。 另外,如果有机动车在车牌变色期间涉嫌交通违章未受到依法处理,那么车牌变色的目的更为可疑,性质更恶劣,更应该深入调查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刑责。同时,对网上发布“变色攻略”和出现的付费“改色”服务,也要督促相关平台依法整治。如此才能维护新能源车车牌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简而言之,部分新能源汽车“车牌变色”不仅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挑衅,也是对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寓意的亵渎,还可能潜藏其他不良目的。这既需要交警部门加强道路执法,也需要彻底铲除刚刚萌芽的“车牌变色”灰产链条。此外,对于汽车车牌的自然氧化现象,也要尽量从技术角度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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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保基金新规,能否守好“救命钱”#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安全关系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4月起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近日,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鉴于医保基金于民于国非常重要,我国对其采取了有效监管措施。一方面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取得积极成效。自2021年5月该条例施行以来,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累计追回医保基金约1200亿元。另一方面,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智能监管,挽回基金损失95亿元。 尽管初步扭转了医保基金监管“宽松软”的被动局面,但由于医保骗保事件仍高发频发,给医保基金安全带来威胁,仍有必要强化监管措施。而刚刚实施的上述细则,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治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性细化了监管措施,织密了监管之网,剑指“漏网之鱼”。这既顺应民心民意,也是守牢医保基金内在要求。 显然医保基金关系重大不容有失,任何骗保行为既是蚕食广大参保人利益,也给基金安全埋下隐患。虽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划出不少红线,也旨在遏制骗保等行为,但由于多为框架性、原则性规定,给了“漏网之鱼”机会。而上述细则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再划红线。 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个人在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这很有针对性。 因为此前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的现象很常见,如果在法规层面不明确列入骗保,定点医药机构会以此手段骗保并企图逃避制裁,参与骗保的参保人也意识不到自己行为违法,某些地方执法部门也可能无法准确认定。给骗保再划红线之后,有关各方就很清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骗保。 也就是说,细则新规不仅给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划清红线增强威慑力,即哪些具体行为属于骗保,违规就要承担后果,如此就有望将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的行为关进制度“笼子”;而且也为各级医保等部门打击欺诈骗保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法规依据,可避免某些地方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为医保基金筑牢铜墙铁壁。 不过,无论条例本身还是实施细则,只有真正落地才能成为医保基金“保护伞”。所以,首先要广泛宣传实施细则,除了进行权威解读外,还要多措并举让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入心、入脑。其次,进一步加强日常检查监督。既要加大飞行检查力度,也要加强审计、纪检、巡视监督。另外,要持续探索智能监管手段。 一言以蔽之,既然医保基金是公认的“看病钱”“救命钱”,那么制定再严格的监管措施为不为过。除了监督措施要不断细化,对骗保行为惩罚更不能心慈手软。此外,还要高度警惕定点医药机构针对细则新规拿出新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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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铁宠物托运服务,能否对宠物更友好?#
    据“中国铁路”公众号消息,自2026年4月8日起,铁路部门在前期高铁宠物托运服务成功试行的基础上,推出“爱宠行”服务,提供“携宠出行”与“爱宠单独行”两种托运模式,办理宠物托运业务的高铁站增至121座、列车增至228趟,将更好地满足旅客多样化需求。 高铁宠物托运服务试点始于去年4月8日,至今刚好一年。据悉,一年来运行情况良好,受到市场欢迎,累计安全托运宠物1.5万多只。此举既方便了旅客携宠出行,解决了以往养宠人的痛点,也拓展了铁路企业营收渠道增加了收入,还能减少铁路运输资源浪费,可谓是一举多得,广受好评。 但铁路企业不满足已有服务,此次又进一步做出了优化:一是提供了两种托运模式。“携宠出行”模式针对的是购票旅客,可确保旅客与自己的爱宠同车、“同行”。而“爱宠单独行”服务的是购票旅客以外的客户,这意味着服务范围扩大了。二是办理此项业务的高铁站、高铁列车明显增多。 如此一来,不但更多客户可以托运宠物,而且办理托运也更加方便了。这无疑是广大养宠人的利好消息,当然铁路企业也将是受益者之一。之所以做出优化,既是在试点基础上完善托运服务,也看到宠物托运服务需求比较旺盛。相关报告显示,2025年城镇犬猫数量达1.26亿只,同比增长1.8%。 在宠物基数庞大且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宠物托运服务需求自然水涨船高。其中部分人旅途孤单,就对携宠出游有强烈需求,优化后的高铁宠物托运服务可更好满足这部分需求。目前全国仅32%的托运公司具备完整动物运输资质,即大部分公司托运宠物让人不放心,而高铁托运宠物则让人放心。 如今围绕宠物消费服务不断细化,如宠物美容、医疗、喂养、殡葬等,而高铁优化宠物托运服务是助推“宠物消费蛋糕”做大的又一举措。同时,宠物已成为很多养宠人的“精神寄托”,那么,优化高铁宠物托运既是服务宠物更是服务于人。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高铁人性化服务的又一体现。 此次优化服务在继续严格执行“隔离运输,人宠分开”的同时,还对宠物运输箱进行全面升级。比如自带空气循环、含氧量和温湿度监测、降噪、除味,以及智能感应加水、夜视视频监控、远程电动通风等功能,无疑让宠物更舒适,托运更安全。如此科学周到的服务给托运人吃了“定心丸”。 不过,仍要指出,高铁优化宠物托运服务没有止境。尽管相关服务看上去已经很周到,但还有可优化的空间,比如价格方面,宠物托运实行的是阶梯价格,即根据托运里程计算价格,还能否根据淡季旺季灵活调整托运价格,值得思考。再如,还能否根据个性化需求提供规格较大的托运服务等。 大家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当高铁宠物托运遇到高铁客运高峰,在铁路运输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究竟如何分配资源?这也需要给出答案。众所周知,无论是“五一”“国庆”假期,还是每年春运期间,热门线路往往会出现“一票难求”。这需要铁路企业在旅客与宠物之间做好优先选项。 另外,在高铁对宠物不断展现“友好”的同时,其他公共场所也要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体现宠物友好,如此才有望形成友好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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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铁宠物托运,优化没有止境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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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基地?挂羊头卖狗肉

    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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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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