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政府部门就突发事件应对媒体采访时,不能再以“无可奉告”搪塞,这无疑为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律修订通过后,有人比对指出,旧版法律有关新闻媒体的只有一句话:“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而修订后的新法增加不少内容:“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这无疑是一种显著进步。众所周知,突发事件一般发生急、蔓延快、社会危害大,只有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将事件真相不打折扣地向社会公开,才能防止虚假信息扰乱视听、误导公众,给应对突发事件造成麻烦。上述法律充分支持、保障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这不仅进一步捍卫了媒体监督权,也保障了公众对突发事件的知情权,还能防止事发地有关方面隐瞒事件真相。
对此,中国记协公众号也发文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信息发布、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十分重要。特别是在网络社会,公众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大幅提升,对虚假信息的容忍度显著降低。”而要适应公众对信息透明度的新要求,从法律层面提供保障很必要。即事发地政府部门在应对媒体采访时不能再以“无可奉告”搪塞,这既是事件性质所决定,也是顺应了民意。
过去,某些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方面或因为情况不明,或是为了掩盖真相、“大事化小”,出现过“无可奉告”或者类似的态度,这无疑给虚假信息滋生、传播提供了机会。如今在法律中规定不能再以“无可奉告”搪塞媒体,这显然汲取了之前的教训,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新的遵循。希望各地有关方面提前学懂弄通这部法律相关规定,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法履行职责。
在笔者看出,除了突发事件外,其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公共事件,也应该借鉴、参考上述法律规定,引导事发地的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等,以积极的姿态面对媒体采访,回应社会关切,这同样也能防止虚假信息给应对公共事件制造麻烦,并保障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坦率说,突发事件相对较少,而引发公众关切的各类公共事件却相对比较多,几乎每天都有各类公共事件在发生。
虽然说一般公共事件没有突发事件那么急,甚至社会危害性也不能相提并论,但由于公共事件具有公共属性,且有的公共事件也比较重大,如果事发地有关方面没有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也不利用公共事件的应对和解决。因为在当今社会,“媒体在场”对公共事件的应对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合理利用新闻媒体,让公共事件保持应有的透明度,那么,就能为公共事件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简而言之,不只是突发事件不能再以“无可奉告”搪塞,应对其他公共事件也应如此。虽然没有现行法律为应对其他公共事件提供类似保障,但可以借鉴上述法律中关于不得出现“无可奉告”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其实,早在2004年,北京市出台规定,今后,只要涉及依法行政工作,市各级政府机关对新闻记者要积极配合采访,都不能说“无可奉告”。这也应该成为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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