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娃娃没人管,多大点事,这么多司法专家就搞不定了?笑人!”成都市人大代表周文强言辞激烈,“管个娃娃就这么难?父母不负责就处理不了?”

问题少年还在流浪,“国家监护”回到原点,雷雷接下来怎么办。几天前,一场特殊的跨部门研讨会在彭州检察院进行,法院、检察院、公益组织、法院专家争论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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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流浪两年

一心想跟妈妈过

2015年9月,10岁的雷雷从学校辍学,开始在彭州市隆丰镇过着流浪生活。期间,父亲周先生曾试图让雷雷回家居住,但遭到了拒绝。2012年,周先生与雷雷母亲离婚,随后再婚,当时雷雷主动跟了自己,其抚养权留在了周先生手上。而在之后的生活中,雷雷变得让人不省心,“不听话,保证书都写了好多”。父子两人也逐渐变得对立,甚至水火不容。雷雷的流浪状态一直到去年9月。

之后,随着彭州市检察院和成都市云公益的介入,以及隆丰镇村委会对雷雷的临时“国家监护”,情况才有所好转。然而几个月前,雷雷再次离开了村安置小区的住宿庇护点,不知所踪,“国家监护”回到原点。 雷雷父亲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但并没有给雷雷提供相应的生活条件,雷雷实质无监护状态,依然可以追究其责任。而对雷雷母亲,在此案中,处于一个关键位置,如果母亲愿担负起其应有的监护职责,即可让雷雷结束流浪生活。而现实是,母亲联系不上,且表达了只愿出钱不愿照管的想法。

在雷雷内心,妈妈尤为重要,他多次向公益组织、检察机关以及村委会表达了想跟妈妈一起生活的意愿。雷雷提出去找妈妈,但妈妈雷女士却并未直面请求。在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人员联系雷女士时,雷女士的回答仍是,愿意负担雷雷的抚养费但不愿意管雷雷。

对此,隆丰镇派出所曾将周先生及雷女士通知到派出所,对两人进行训诫教育,要求两人切实履行好对雷雷的监护职责。不过,最终的情况依旧不乐观。尽管周父表示只要雷雷能够回家,愿意尽好自己的职责,但雷雷依旧混迹在隆丰镇,而母亲雷女士则表示,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父亲,自己只愿出钱,不愿意进行照看,到后期甚至处于“失联”状态。

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傅艳表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应该以未成年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既然雷雷一心想跟妈妈生活,最好的情况肯定是能联系妈妈,让妈妈接纳雷雷。”然而,雷雷妈妈雷女士的不配合却让雷雷的意愿难以达成。雷雷自身的情况也变得不容乐观,尽管隆丰当地各职能部门也尽力的对雷雷进行救助,但效果不佳。

雷女士成了雷雷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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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

却因妈妈“下落不明”撤诉

雷雷一心想跟妈妈生活,是否可以通过变更抚养权达成呢?今年4月,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雷雷父亲周先生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看似简单的诉讼却走得并不顺利。

一直关注雷雷状况的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罗关洪介绍,为了应对诉讼,还给周先生提供了援助律师,委托代理诉讼。不过在此阶段,雷女士依旧没能现身,且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期间,法院还曾做了起诉公告,但公告期满后,雷女士仍未现身。

“按照程序,法院仍可以开庭,对不到庭的雷女士作缺席判决,但这样的判决对于雷雷的实际情况并没有意义。”罗关洪介绍,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判决后雷雷的意愿依旧难以达成,即便后续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对于雷雷的保护和发展并没有太大益处,“刑事处罚肯定不是目的,且监护权和抚养权不能给一个下落不明的人。”最终,该起抚养权变更之诉只得以撤诉告终。

“我们这样做,其实就是要他母亲现身,把抚养权变更给她后,如果再不履行职责,那么按照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对他母亲启动刑事立案程序,但是目前这条路走不通。”罗关洪说,“之前村委会,云公益,包括我本人,前期都跟她打过电话,公安机关隆丰派出所也联系过多次,但这个母亲就是一直不出现,就一个理由,离了婚,抚养权不归我管,但孩子急需他母亲的关爱。”

“现在娃娃的情况也很不理想,我们能够为他列出一大串的救助列表,但很难进行,感觉进入了一个死局,死在了妈妈的完全不响应。”这样的情况,让傅艳也深感沮丧,“现在娃娃也被困在了这个死局里,一些不好的因素也在向他靠近,救助也越来越难。”

对母亲的正常联系和沟通无法实现,司法层面的抚养权变更之诉又被迫“失败”,而孩子本身的状况日益不佳,接下来又该如何进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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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让母亲来到前台

难道监护人不应为此担责?

“对这位母亲,难道我们的现行法律就束手无册了吗?就没有人来为此承担责任吗?”几天前,针对雷雷保护的个例,一场跨部门的研讨会在彭州市检察院进行,会议开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亮就言辞激烈,“离了婚就能不履行监护职责吗?”

这场研讨会上,雷雷目前应由谁来监护;对雷雷父母不当履行监护权的行为,司法机关如何干预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切实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雷雷父母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261条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应否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成为了焦点。

王亮认为,当下社会离婚率呈现出较高的态势,绝大多数人认为,既然法院已把孩子判给父亲,母亲就没有什么责任了,大不了就去看望一下,“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法院从来没有说把监护权判给谁。监护权是始于孩子出生,终于年满18岁,不因离婚而终止,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

“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就应当接受法律的处罚。”王亮说,就应该通过刑法的威慑力,通过公安机关的立案,刑事追诉的手段,让雷雷母亲从躲藏的幕后站到台前来,然后通过社会组织,公安机关等,一起来努力感化教育她,让她重新找回一个母亲应该具有的责任和慈爱,重新关爱这个孩子。

对于是否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其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追究责任上,意见并不统一。彭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陈果表示,雷雷父亲周先生,并不是完全不履行职责,或造成置雷雷于某个境地的严重后果;对于雷女士,如果是监护关系变更了,仍拒绝履行责任,就可以追究她的遗弃罪。但目前对雷女士采取刑事立案措施还需谨慎。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与家事法庭副庭长李斌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李斌认为,对于监护权的履行问题,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对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规定,前置条件是“不履行监护职责”,“雷雷父亲,他是愿意履行的,是娃娃不愿意跟着他,对于雷雷的母亲,一方面是不是娃娃不听话带来的不愿意,另一方面则需要证据支撑。所以不好说不履行监护职责,是履行职责不尽心的问题。”

法学教授:

启动程序司法还得要斟酌

可先行考虑行政处罚手段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镜祥认为,如果抚养权变更本身没有用或说孩子母亲也拒不接受的情况下,目前是不是立马启动程序司法,还要斟酌。

“我们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责任人首先是谁,从现在这个情况来看,应该是父亲,因为没有父亲的关照不到位,就不会导致孩子的流浪,也不会说长期不愿意和父亲来沟通,另外,我们一直想说把这个监护人变更为母亲,因为我们觉得这个孩子对母亲是有需求的,所以只要母亲出现,是这个问题就可以化解,但是,母亲的出现,是不是一定要以监护人的身份来出现的呢。”苏镜祥说。

“另外,之前说在进行抚养权变更之诉时,找不到人,就没有办法了吗?公安机关能不能找到这个人?肯定是可以的。“苏镜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有规定,如果是虐待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是可以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警告,“这个我们有没有做,这其实是完全有条件来做的,只不过说你要拘留谁,你要去警告谁。”

苏镜祥说,对于父亲而言,尽管周先生表示有抚养的意愿,但是对于“抚养”的理解应该包括抚养的义务,抚养的能力,抚养的行动,以及抚养的效果,从这四条来看的话,父亲可能只仅仅做到了义务。“因此要追究责任是可以的。”

“综合起来,就是前面所有工作包括行政处罚,都没有效果,连拘留也没有改过来,那么才能解释前期父母是否不愿意履责的问题,因为我们尽管很多人去联系包括公安机关联系没联系到,但都没有正式在法律层面行使法律手段,只是说你去联系,她拒绝了别人。”苏镜祥说。

13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

监护失职(疏忽)入刑

父母失职应负刑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铀与曾蓉、刘建军等13名全国政协委员向此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责任。

此前,李铀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于导致未成年人伤残或者犯罪的失职父母,基本只有道德谴责,没有法律制裁,我国现有70多部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其中针对儿童的暴力、虐待及剥削导致伤害,均有涉及,唯独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没有法律支撑予以责任人惩戒。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适用范围狭窄、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实践中对于儿童监护失职行为得不到处理。

对监护失职(疏忽)行为,要建立多类型的刑罚种类。在剥夺监护权的同时,父母需要接受法律强制惩罚(包括强制亲炙教育、参与社会服务、接受心理咨询等),同时也要有经济上的惩处,用以“购买服务”,用于对孩子的监护教育,在对其可以刑罚的同时可以保障孩子的生存发展。

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傅艳表示,雷雷这种情况的背后,显示出了数量不少“有能力、无意愿”的父母失职行为,正在给全社会带来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增大公共资源消耗。如果监护失职(疏忽)入刑 ,能够给这些父母戴上“紧箍咒”。

【相关报道链接:12岁流浪少年“国家监护”的一年 村委会的监护之困】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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