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最具有价值的不是房屋,而是房屋所处的土地。老百姓针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在所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占得比重最大。但国有房屋征收中,基本只补偿房屋价值、装修等等。而针对国有房屋以外的庭院、院子未纳入评估价格范围内,导致最后其院子未曾补偿。那么,国有房屋以外的庭院、院子在征收过程最是否有补偿?今天刘可心律师就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为广大被征收人解读。
最高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司法解释对于国有房屋所有权人可谓是甘露。其解释规定,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此规定,可以作为被征收人主张对庭院、院子等土地补偿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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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司法解释中,土地公有制是其节点,土地公有制的时间是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一部较为完善的宪法。标志着土地公有制的开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那么,在土地公有制之前取得的土地补偿为什么没有了?
刘可心律师认为,在国有房屋征收补偿中因地制宜需要分析土地的取得时间点,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很明确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在征收过程中应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实践中,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是否适用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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