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中国最早的法律,而死刑更是作为刑法最为核心的刑罚从古至今,延续了几千年。 夏朝是斩刑的开端,产生了“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0的适用制度,意思是说比起错杀无辜的人,宁愿放掉违反规范的人。

衙门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家思想萌生,社会结构零散、社会秩序混乱不堪。各小国的刑事立法仍旧沿袭夏商周的严刑峻法,肉刑连坐等甚是普遍。五花八门的死刑秦国终于一统天下,建立了 集权国家,奉行法家思想,利用武力和严峻的刑罚治理礼制崩溃的社会秩序,维护其统治地位,并将野蛮酷刑发挥到极致。《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为人……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上乐以刑杀为威。”其刑罚滥用,尤其对于死刑的普遍化可见一斑。在秦统治期间,死刑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犯罪,其执行方式更是五花八门,野蛮残酷。

汉朝结束了秦朝的暴政统治,面对的确是民穷财尽的社会状况。“无为”胜“有为”,发展生产,社会矛盾得到缓和。而后更是废除肉刑,减少死刑执行方式,其法定的死刑只有枭首、弃市、腰斩三种,但仍存在族、焚、蒸等法外死刑。

法制五代之后,凌迟等一系列的行刑方式逐渐涌现,使前期形成的少死刑罪名,少行刑方式,严格的复核程序等一系列努力被转变,甚至出现了逆转趋势。辽确立凌迟为法定刑,并一直沿袭至元、明、清,甚至出现了较为残酷的死刑行刑种类。社会没有出现巨大的动荡与混乱,在清朝时期,经过了康熙雍正乾隆百余年的盛世,后各种社会矛盾激化,逐渐走向末世。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隋唐时期轻刑而民安,与秦朝为例的重刑而国乱形成了强烈对比。并不是轻造就了民安,也并非重刑导致了国乱。凡事都有个循回往复,物极必反。治乱国用重典,典不节制则民反,轻刑涌现而民安,过轻过松则国乱。往返于度之间,成熟于度边缘。死刑对当今法制的影响历史层面上,中国古代绝大多数朝代实行酷刑,而在抗日战争中,传播树立了大无畏牺牲形象教育,导致人们产生一种“大不了一死”、“同归于尽”的异常心理。自由观念上,面对犯罪,中国人会抱着“不会判死刑”的想法,而人权观念发达的国家公民,会因“有期徒刑”而胆怯,也就是说,同等年限的有期徒刑对于两个人权自由观念有差距的人来讲,威慑力是不同的,这也导致犯罪数量和程度的不同。

宪法  因此,赞成我国现在应“保留死刑又限制死刑”。中国想要废除死刑,还需经历较长的时间调整和适应,并非朝夕之事,关键是要提高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对法的崇尚和畏惧,扭转心理上对死刑的传统看法。法有死刑之名,而民无犯死刑之事,与废除死刑,其结果皆无死,何异乎?仅拿人道做死刑的封杀令,未免太过牵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