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融媒体讯 (韩成 记者 马腾) 10月13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按照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情况,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均不同幅度提高。

据介绍,按照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关于2017年提高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7]1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30元/人/月提高到540元/人/月,财政补助水平由337元/人/月提高到34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720元/人/年提高到3780元/人/年,财政补助水平由1981元/人/年提高到2021元/人/年。将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3716元/人/年提高到14520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9600元/人/年提高到10164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6720元/人/年提高到7548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4704元/人/年提高到5280元/人/年。

新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补发资金将同11月份城乡低保资金一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