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日前,省政府公布《辽宁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办法》,该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除依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审批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基本要求。
《办法》规定,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滥用职权限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设置排他性条件致使申请人丧失对同类服务领域、同等资质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选择权。
行政审批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进行,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费用不得由申请人支付。
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
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此外,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建立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机制。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办理中介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如实记录中介服务的执业情况,对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执业情况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保存不得少于2年。
此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上涨较快或者有明显上涨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函告、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价格义务和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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