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主体思想,这是一份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之后的一份细则补充。主要对面向支付机构的Ⅱ类户、Ⅲ类银行账户进行完善管理,促进Ⅱ类户、Ⅲ类账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场景中,促进第三方支付回归小额支付,减少支付风险事件,推动个人银行账户多类型发展成长。
以下为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 :
为了促进II/III类账户开户及应用,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从开户、资金转入转出及限额等方面,都做了很多优化和改进,扩大了II/III类账户的应用范围,相关通知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
(一) 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解读:关于用户银行开户,用户可通过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渠道开立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或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三种类型的开户,6月底前商业银行和股份银行要带头先做到支持,其他中小银行今年需完成
(二) 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 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解读:
Ⅰ类账户:存款、购买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
Ⅱ类账户:存款、购买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与Ⅰ类账户的区别在于消费和缴费都是有限定金额的,单日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元。
Ⅲ类账户: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账户剩余资金应原路返回同名I类户。
解读:银行主动引导用户开立Ⅱ、Ⅲ类账户,提升分类用卡意识和用卡安全。
(四) 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 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六)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解读:对Ⅱ类户、Ⅲ类户进行进一步限制,比如你在中国银行注册的Ⅱ类户、Ⅲ类户各不能超过5个。其实对于普通用户已经够用了。
二、关于Ⅱ、Ⅲ类户使用要求
(一) 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二) 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解读:认可手机支付(近场)基于国际通用的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手机支付技术进行小额取现。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监管目前并不支持手机支付(远程)类的取现,如之前某地方银行在ATM机上做了一个支付宝微信支付扫码取现后被监管叫停。目前有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都推出了手机扫码取现业务,因此,未来ATM取现或只能通过非接类或者基于Token技术的扫码类进行取现。对于银联云闪付是重大利好。
(三) 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本通知印发之日前,银行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的Ⅲ类户,个人已通过绑定账户向该Ⅲ类户转入资金的,经本人同意后,银行可为该Ⅲ类户开通非绑定账户入金功能,账户限额按本通知管理。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新开立的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Ⅲ类户,可按照原限额管理。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解读:知识点,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比原来规定的1000元限制进行了提升,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非面对面开立的Ⅱ类户、Ⅲ类户也进行入金的解禁,对提现进行约束管理,提现的金额不能超过充值的金额。一句话,你的钱你才能提。
(五) 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Ⅲ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解读:Ⅲ类户支持本银行小额消费贷入金和还款,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
(六) 银行为个人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三、其他要求
(一) 银行应当充分认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对改进个人银行业务的意义,创新账户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切实引导个人通过账户分类管理制度保护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二)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指导、督促辖区内银行加快系统改造,积极推动Ⅱ、Ⅲ类户业务发展,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三)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应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宣传。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渠道和营销活动引导个人开立和使用Ⅱ、Ⅲ类户,加强Ⅱ、Ⅲ类户对于保护银行账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培养使用Ⅱ、Ⅲ类户习惯,提高个人对Ⅱ、Ⅲ类户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虽然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已经出来一年多了,但是市场上持卡人还是搞不清楚什么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为了图方便都是去开Ⅰ类户,毕竟功能多不受限制,所以也影响到了Ⅱ类户、Ⅲ类户账户增长,有某商业银行人向科长反应,由于很多用户也都是新用户,均都是来开Ⅰ类户的,因为持卡人本身不需要太多账户,自身管理麻烦等,也很难被说动。所以央行要求各银行积极主动推动Ⅱ类户、Ⅲ类户的科普、宣传,让支付机构回归小额支付、降低电信诈骗事件等,从而回归监管对于出台银行卡分类账户管理的初衷。
(四) 银行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等制度规定,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五) 银行应当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等制度要求,加强Ⅱ、Ⅲ类户和绑定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文章来源:支付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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