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今天上午9点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1.为何判死刑?
对于死刑判决,我国司法机关一向比较慎重,但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案件,即便有坦等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判决。
法院判决死刑原因:被告人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莫焕晶被判死刑的罪名是放火罪,根据我国刑法,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莫焕晶被判处死刑,其实应该在不少人的意料之内。
笔者根据法院的认定,对整个案件的关键疑点作出整理:
2.莫焕晶是否有预谋故意放火?有
经查,案发前莫焕晶通过手机按索"家里火灾赔偿吗?"“起火原因鉴定”“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沙发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査吗"等信息,反映其有明显的放火预谋。莫焕晶归案后均供认,其点火的时间为4时55分左右,其用打火机两次点书本,在第一次未点燃封皮后又点燃书的内页,看到书燃起火星后将书本扔在布艺沙发上,随后沙发、窗帘被迅速引燃。
故莫焕晶在案发前多次搜索与放火相关的信息,案发时点燃书本,并将已引燃的书本扔掷在易燃物上,引发大火,显系故意放火,辩护人所提莫焕晶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小,对于主观恶性深的要从严惩处,主观恶性小的则可以考虑使用较轻的刑罚。”
3.莫焕晶事发后是否报警?是,但没有起到积极施救的作用
关于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焕晶在起火后报警、积极施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焕晶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
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4.现场消防设施确实不到位,但不是发生事故的直接的原因
关于辩护人所提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焕晶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选择凌晨4时55分许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5.消防部门是否有责任?无
消防部门于5时04分50秒接群众首次报警,于5时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消防车于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消防战士于5时16分53秒到达着火建筑楼下,随即携带灭火救援装置乘电梯前往事发楼层,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
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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