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林小静,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督抚制度起源于明朝,不过在明朝时期督抚更多时候是作为一临时差遣官,清初沿袭了明制,这时的督抚也具有“因事而设”的特点,属于外差。清代的督抚一般兼有兵、宪衔,是中央政府派出控制地方的重要力量,在清朝督抚逐渐成为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主要职责是拱卫朝廷,维持地方治安。一般来说,承平时期督抚职能更偏重民事方面,战事则主要体现军事职能。清朝督抚一职至关重要,主要由满人担任。顺治时期,因国家战乱未平,需要倚靠降清汉人的帮助,因此多用汉军旗人来充当督抚大吏治。到了康雍乾时期,则主要变为满人了,到了乾隆朝,满人督抚的比例已达到60%以上。

曾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

有清一代,督抚制度经历了由由外差制向地方制转化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顺治时期,这时的督抚还不是一个常设官职,可以说是临时派出官员,督抚大多设置于关津要塞之处 , 而且随着军事征服由北向南 , 向四周扩展建立,这样设置的目的是利于征服战争的进行。由于这时督抚的设置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而事毕即撤的情况较为普遍。直到顺治十八年(1661年)战事基本结束后,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常设督抚,形成了几乎一省一总督的局面。这一时期地方不仅存在督抚制度,而且有巡按制度,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制衡,后来顺治帝“裁巡按”,督抚的权力才巩固下来,督抚制度开始确立。

晚清年画中的清王朝的督抚们

第二个阶段为康熙朝至乾隆十三年(1748年),这一时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裁并督抚,并对其辖区、及其职掌作了明确规定。之所以要裁并督抚,主要是与战事变化和压缩财政支出有关,虽然督抚的数量减少了,但是其地位和职能却得到了提高,布政使司与按察使司都被降为督抚属吏,总督、巡抚与下级官员间的统属关系已正式形成。

第三个阶段是督抚制度的确立完善时期,主要是在乾隆朝完成的,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在全国范围内固定为八大总督: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督抚制度作为地方最高官制最终得到了确立。巡抚制度也相应作了改变,除了四川、直隶、甘肃三省由总督兼管,其余省份每省设一巡抚的制度也确立了下来。

晚清督抚

清朝非常重视督抚制度,一再完善督抚制度的目的在于整顿吏治,达到天下清平的目的。可以说,清朝中前期,督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督抚的权力只限于地方,而且地方上的军事、财政、司法等大权仍由中央政府掌握,因而大多数的督抚在平庸中走向贪污贿赂的道路,到清末已成为一大痼疾。

参考文献:

王雪华:《督抚与清代政治》,《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 第1期。

徐春峰:《清代督抚制度的确立》,《历史档案》2006年第1期。

史云贵:《承袭与变异 : 明清督抚制度述论》,《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李霞:《清前期督抚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5月。

编辑: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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